平安理财启元稳利日开16号固收类理财产品说明

一、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理财”、“管理人”)不承诺本理财产品一定盈利,也不承诺最低收益。

二、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三、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承诺其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其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投资者应配合管理人及销售服务机构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四、本理财产品《平安理财启元稳利日开16号固收类理财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与《平安理财启元稳利日开16号固收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该文件具体名称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下同)、《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五、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请详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内容,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六、管理人郑重提示: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七、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八、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的,将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管理人按照前述规则发布该信息披露即视为该修订通知已送达投资者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细则》(理财中心发〔201818号)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及《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版)>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管理人将向监管机构报送本理财产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机关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管理人将按照该等机关的要求执行。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机关要求报送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其他管理人(如有,特指除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平安理财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产品的受托人或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平安理财将应其他管理人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其他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其他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平安理财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

一、 产品概述

本理财产品为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时需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特性和风险特征。

产品名称

平安理财启元稳利日开16号固收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产品”)

产品代码

QWCG001016

产品管理人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理财”、“管理人”

产品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

销售服务机构

指产品管理人以及符合《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机构。具体销售服务机构信息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有权增加其他销售服务机构,如有新增销售服务机构,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编码

产品登记编码:Z7003324001167,投资者可以根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网址:https://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理财币种

人民币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

募集方式

公开募集

运作方式

本理财产品为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

产品风险评级

二级(中低)风险(本风险评级为管理人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本理财产品通过销售服务机构销售的,产品风险评级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目标客户

本理财产品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管理人有权调整目标客户范围,如有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管理人建议:本理财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稳健型”的客户购买。

产品份额类别

1、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销售渠道等因素,对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的份额类别,并提前发布份额设置公告。

2、如产品设置理财不同的份额类别,理财产品每类份额以下内容可单独设置,具体设置情况以管理人公布的份额公告为准:

1)产品销售名称

2)产品销售代码

3)代销机构

4)适合的投资者

5)销售费率

6)业绩比较基准

7)认购/申购投资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

8)单笔最大购买金额、累计购买金额、最少赎回份额等认购/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9)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10)可单独设置的其他内容

如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的产品份额,各产品份额净值将分别计算及公告,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认/申购的产品份额类别。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新的产品份额类别、调整产品份额类别设置或对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产品份额类别的销售、提前终止某一份额。如有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发行规模

本理财产品无发行规模限制。

管理人有权调整发行规模上限和下限,具体发行规模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认购/申购起点

各类份额的认购/申购起点以管理人公布的份额公告为准。

管理人有权对不同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认/申购起点并进行调整,同时提前以公告形式披露具体的调整规则。

单笔认购/申购上限

各类份额的单笔认购/申购上限以管理人公布的份额公告为准。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笔认购/申购上限。

单一投资者

持有上限

各类份额的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以管理人公布的份额公告为准(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净值波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管理人不得接受单一投资者购买超过产品份额总数50%的申请(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收益结转等情形导致持有份额被动超过此规则的情形除外)。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申购申请。

理财产品份额

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份。

理财产品份额面值

认购期每份理财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产品各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以管理人公布的份额公告为准。

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势和市场运行状况,适度参与高安全边际的投资机会,在一定范围内动态调整各类资产和策略的配置比例,将不低于5%资金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权益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底层风险敞口及过往历史业绩,运用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优先股投资策略,以及流动性管控手段等,扣除相关税费成本后,综合得出本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是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管理人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公告调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调整后产品说明书不同步修订,请投资者及时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获取本理财产品最新业绩比较基准情况。

理财产品费用

1. 固定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各类份额固定管理费率不超过0.50%/年。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 位以后四舍五入。

2.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产品收取托管费,各类份额托管费率不超过0.03%/年。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3.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费,各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不超过0.50%/年。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4.其他(如有):除理财产品所承担的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以及其它应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的产品费用之外,还包括产品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行划款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

5.浮动管理费:管理人对开放日提交赎回申请的投资者或理财产品终止日时持有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收取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仅作为计算管理人收取浮动管理费的依据,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详细内容见“六、产品费用”。

6.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本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管理人将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详细内容请见“六、产品费用”。

7.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本金及理财收益(如有,下同)

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本理财产品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因市场变动等而蒙受损失。理财产品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扣除理财产品应承担的费用和税款后,计算理财产品的可分配利益。

认购期

202412199:30(含)-202412191700(不含)管理人保留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的权利。如有变动,产品实际认购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认购登记日

20241220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到下一个交易日)。如产品认购期提前终止或延长,实际认购登记日以管理人实际公告为准。

理财产品成立日

20241220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到下一个交易日)。如产品认购期提前终止或延长,实际成立日以管理人实际公告为准。产品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成立公告。

/申购、赎回

渠道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手机银行APP或者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认/申购、赎回本理财产品份额。

开放日

本理财产品开放日为成立后(不含产品成立日)的每个交易日。产品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或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对本理财产品临时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除外。管理人有权调整开放日的设置规则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

申购、赎回方式

投资者在首个开放日930-1600(不含)提交的申请,视为该开放日的申请,管理人以该开放日份额净值进行确认。

投资者在上一开放日1600至本开放日1600(不含)提交的申请,视为本开放日的申请,管理人以本开放日的份额净值进行确认;本开放日1600至下一开放日1600(不含)提交的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管理人以下一开放日的份额净值进行确认。

每笔申购、赎回申请在对应开放日的1600前允许撤单,管理人有权拒绝受理晚于对应开放日1600的申购、赎回撤单申请。

赎回资金将于赎回份额确认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转入投资者账户。详细内容见“四、产品交易规则”。

以上规则如有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认/申购或赎回理财产品的,还应按照销售服务机构对交易时间及交易申请的相关规定执行,但需于开放日当日受理的申购、赎回及撤单申请不得晚于1600。投资者通过不同销售服务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可能会因不同销售服务机构的申购、赎回规则不同对权益产生影响。

申购、赎回确认日

指申购、赎回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日,即申购、赎回申请对应开放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公告调整申购、赎回确认日。

工作日

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外的其他日。

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对本理财产品进行估值,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该开放日份额净值。以上规则如有调整,以产品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巨额赎回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每个开放日,若理财产品净赎回申请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日份额的10%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本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理财产品

预计到期日

本理财产品无特定存续期限,实际到期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理财产品终止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发生任一理财产品终止事件的,本理财产品有可能终止。详细内容见产品终止和清算

理财产品终止日

理财产品终止之日,根据实际情况,是指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产品早于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产品延长后的实际终止之日。

提前终止

管理人有权按照监管要求或产品实际投资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并至少于终止前进行信息披露。原则上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如有延期,将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终止日起资金不计付收益

税款

根据中国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依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追索条款

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到期不能全部偿付导致资产减值甚至本金大幅损失,管理人将首先按照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实际回收资金按照协议约定顺序支付理财本金和收益(如有),差额部分向相关责任人追索,管理人将在取得追索资金后5个交易日内扣除相关费用后向相关投资者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

指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他规定

产品认购期、认购登记日、产品成立日、产品开放日、提前终止日等日期,管理人有权根据节假日进行调整,并以实际公为准。

认购登记日至产品成立日为认购清算期,产品开放日至资金到账日为赎回清算期,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为终止清算期(若管理人提前终止理财产品),上述清算期内均不计付收益。清算期最后一日逢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发生暂停认购/申购,理财产品宣布不成立等情形时,管理人将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如果因发生前述情形导致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管理人不负责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认购/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认购/申购业务的办理。

其他释义

1、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2、 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3、 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本理财产品遭遇大额认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产品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认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与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条款进行修改。管理人对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条款的修改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开设临时开放期,以供投资者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

二、 产品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结合投资组合管理技术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择机少量配置优先股等波动率较小的权益类资产,谨慎投资,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1、固定收益类:一般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上述资产为主要投资范围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QDII资产管理产品,下同),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2、权益类:权益类、混合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优先股,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权益类资产;

3、商品及衍生品类:利率互换、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债券借贷、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远期合约、掉期合约、互换合约、场外期权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及包含前述投资品种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在直接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或上述境外发行资产前,需先获得相应的交易资格)。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等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于新的投资范围开始实施日前5个工作日公告。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投资者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三)投资比例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产品管理人应当自产品成立日起3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说明书的有关约定。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尽力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投资限制

1、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

2、持续保持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5%

3、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10%。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4、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5、本理财产品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不得达到净资产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6、本理财产品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持有的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第3条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 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服务机构

1. 产品管理人: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 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资金;

(2) 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和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 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

(4) 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起点、单笔认购/申购上限等要素;

(5) 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6) 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以及为理财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资管计划/产品、各类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股票等)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7) 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义务等法律行为

(8) 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9) 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赋予管理人的其他权利。

2. 产品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托管人基本信息及主要职责如下:

产品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831031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主要职责

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管理人为理财产品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理财产品税费、接收理财产品回收资金、支付理财产品费用以及向份额持有人划付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款项,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3. 销售服务机构指产品管理人以及符合《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机构。销售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提供包括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协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沟通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本理财产品销售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详见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公告。

如有新增销售服务机构,新增销售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四、 产品交易规则

1. 理财产品认购

1) 认购份额:本理财产品份额以为单位,认购期每份理财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2) 认购期:管理人保留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的权利。如有变动,产品实际认购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手机银行APP或者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参与认购

3) 认购撤单:认购期内允许撤单。

4) 认购起点:认购期内,各类份额的认购起点以管理人公布的份额公告为准。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上述规则。

5) 单笔认购上限:本理财产品各类份额的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以管理人公布的份额公告为准。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笔认购上限。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

6)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本理财产品各类份额的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以管理人公布的份额公告为准(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净值波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管理人不得接受单一投资者购买超过产品份额总数50%的申请(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收益结转等情形导致持有份额被动超过此规则的情形除外)。

7) 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如管理人在认购登记日根据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认购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成功,并以管理人的登记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及认购的份额

8) 认购费: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购费

2. 申购/赎回期、开放日及交易时段

1) 开放日:管理人有权调整开放日规则的设置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

2) 申购、赎回方式投资者在首个开放日930-1600(不含)提交的申请,视为该开放日的申请,管理人以该开放日份额净值进行确认。投资者在上一开放日1600至本开放日1600(不含)提交的申请,视为本开放日的申请,管理人以本开放日的份额净值进行确认;本开放日1600至下一开放日1600(不含)提交的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管理人以下一开放日的份额净值进行确认。每笔申购、赎回申请在对应开放日的1600前允许撤单,管理人有权拒绝受理晚于对应开放日1600的申购、赎回撤单申请。赎回资金将于赎回份额确认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转入投资者账户。以上规则如有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 申购、赎回确认日:指申购、赎回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日,即申购、赎回申请对应开放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公告调整申购、赎回确认日。

3. 申购及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确认日确认的申购、赎回申请以开放日的各类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购、赎回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管理人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产品的开放日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份额。

4) 管理人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受理投资者申请,如/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产品规模上限,或发生以下“7.拒绝或暂停接受认购/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8.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请。

5) 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认/申购或赎回理财产品的,还应按照销售服务机构对交易时间及交易申请的相关规定执行,但需于开放日当日受理的申购、赎回及撤单申请不得晚于1600。投资者通过不同销售服务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可能会因不同销售服务机构的申购、赎回规则不同对权益产生影响。

4.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和金额要求

1) 管理人在申购、赎回份额确认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登记或扣除份额。

2) 投资者应在开放日之后及时到提出申请的网点或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网站进行成交查询。

3) 投资者参与申购的,各类份额的申购起点以管理人公布的份额公告为准。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上述规则。

4) 单笔申购上限:各类份额的单笔申购上限以管理人公布的份额公告为准。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笔申购上限。对于管理人决定拒绝的申购申请,视为申购不成功。

5)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各类份额的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以管理人公布的份额公告为准(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净值波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管理人不得接受单一投资者购买超过产品份额总数50%的申请(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收益结转等情形导致持有份额被动超过此规则的情形除外)。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申购申请。

6) 投资者为已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的,最低赎回份额为0.01份,最低申购金额为0.01元人民币。

7) 投资者可选择全额或部分赎回,部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实时份额不得低于0.01份。

5. 购费、赎回费:本理财产品不收取申购、赎回费。

6.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份额净值的计算

1) 理财产品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理财产品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份额以开放日当天的该类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2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计算方法如下:

某一类份额的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开放日该类份额的份额净值

2) 理财产品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理财产品采用份额赎回方式,某一类份额的赎回金额以开放日当天的该类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2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计算公式如下:

某一类份额的赎回金额=赎回份数×开放日该类份额的份额净值-浮动管理费(如有)

3)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理财产品某一类份额的份额净值=本理财产品该类份额总资产净值÷本理财产品该类份额数

本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理财产品财产承担。为保护理财份额持有人利益或理财产品运作管理需要,管理人有权调整或临时调整份额净值保留位数,如对产品份额净值保留位数进行调整,管理人将以公告形式公布调整事宜。

7. 拒绝或暂停接受认购/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 银行间市场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3 本理财产品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或处于公众节假日,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估值时。

4)发生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5 投资者申购超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发行规模上限、单笔认/申购上限、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等。

6 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7)当本理财产品规模过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存在其他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时。

8)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本理财产品现有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9)发生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巨额赎回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接受认购/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管理人应于3个交易日内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并说明原因及应对安排。如果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管理人不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上述情形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恢复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8.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每个开放日,若理财产品净赎回申请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日份额的10%时,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

(2) 巨额赎回的处理

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本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且不会对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对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有权拒绝或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或者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定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管理人选择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的,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延迟办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暂停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但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

4)延缓支付:当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或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发生时,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选择延缓支付时,延缓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当管理人决定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应于具体措施实施后3个交易日内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原因及应对安排。管理人有权调整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并于实施前及时公告。

五、 产品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 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对本理财产品进行估值,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该开放日份额净值。以上规则如有调整,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3. 估值方法

(1) 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估值

1) 一般性存款按其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回购和拆借、同业存款按其约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类资产的估值

1)不含转股权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理财产品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取值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具体协商确定;

2)含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实行全价交易的,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如监管对此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3) 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估值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境内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的,按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收益的,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公募 REITs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管理人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场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场,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1)以估值日截止时点能够获得的、由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最新份额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如所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或其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数据不公允,由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根据合理判断按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5) 衍生品金融工具估值,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收益互换、国债期货等

1)场内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

2)场外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模型或第三方数据进行估值。

(6) 优先股的估值

优先股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无第三方估值的,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合理判断按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7) 结构性产品的估值

结构性产品以发行人提供的最新估值价格或管理人与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8) 其他类资产的估值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标的信用风险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根据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产品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所投资产价值时;

(3) 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4) 理财产品所投资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为保障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产品托管人同意的;

(5)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3)约定的暂停估值情形时,管理人应于3个交易日内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并说明原因及应对安排。

5. 估值错误的处理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因理财产品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管理人先行赔付的,管理人有权向托管人追偿。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理财产品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理财产品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4)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理财产品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理财产品管理人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登记机构、基金公司、资管计划管理人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原因,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 其他

若因国家规定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告。

 

六、 产品费用

1. 理财资金所承担的相关费用

本理财产品所承担的费用包括产品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以及其它应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的产品费用。

理财产品费用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及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产品资产中支付。管理人或理财产品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优先受偿。

产品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1) 固定管理费

各类份额固定管理费按不超过前一日本理财产品份额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具体固定管理费率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计算方法如下:

HΣEi×固定管理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固定管理费

Ei为前一日本理财产品某类份额资产净值

产品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期支付。

(2) 托管费

各类份额托管费按不超过前一日理财产品份额资产净值的0.03%年费率计提。具体托管费率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计算方法如下:

HΣEi×托管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Ei为前一日本理财产品某类份额资产净值

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支付。

(3) 销售服务费

各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按不超过前一日本理财产品份额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具体销售服务费率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计算方法如下:

HΣEi×各份额销售服务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i为前一日本理财产品某类份额资产净值

产品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期支付。

(4)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国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依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5) 其它费用

除理财产品所承担的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以及其它应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的产品费用之外,还包括产品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行划款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

(6) 本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日不计提固定费用。

(7) 如本理财产品的某类份额发生全部赎回,自该份额全部赎回确认之日起不再计提相关费用。

2. 浮动管理费

管理人可对本理财产品收取浮动管理费

管理人对开放日提交赎回申请的投资者或理财产品终止日时持有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收取浮动管理费,本理财产品浮动管理费从赎回资金或理财产品终止分配的应得资金中扣除,不由理财产品承担。投资者赎回或理财产品终止时如果涉及多笔认/申购份额明细,将分别计算浮动管理费,予以计提,并从退出资金中扣除,浮动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本理财产品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为业绩比较基准上限。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仅作为计算管理人收取浮动管理费的依据,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本理财产品的浮动管理费计提评价日为投资者赎回对应的开放日或本理财产品终止日。在浮动管理费计提评价日,根据本理财产品扣除各项费用后的累计单位净值计算,若投资者的持有期年化投资收益率大于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管理人将对投资者超过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部分以上的投资收益,按【30%收取浮动管理费。如对浮动管理费提计提基准及浮动管理费收取比例进行调整,管理人将以公告形式公布调整事宜。

浮动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R=P赎回对应开放日或本理财产品终止日累计单位净值- P/申购对应开放日累计单位净值/ P/申购对应开放日单位净值×365/D

R为在投资者赎回对应的开放日或本理财产品终止日计提浮动管理费前的持有期年化投资收益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6位小数)

P赎回对应开放日或本理财产品终止日累计单位净值在投资者赎回对应的开放日或本理财产品终止日浮动管理费计提前的产品累计单位净值 

P/申购对应开放日累计单位净值为投资者/申购对应开放日产品累计单位净值 

P/申购对应开放日单位净值为投资者/申购对应开放日单位净值 

D理财产品成立日(含)或申购确认日(含)至投资者赎回份额确认日(不含)的持有天数

M=R-r)×【30%

M为浮动管理费率

r为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

F=M×投资者在赎回对应开放日的赎回份额或在本理财产品终止日的总份额×P/申购对应开放日单位净值×D/365

F为管理人向投资者收取的浮动管理费(按四舍五入法保留2位小数)

本产品披露的单位净值未扣除浮动管理费(如有),浮动管理费按照投资者的每笔申请逐笔计提,在投资者赎回或理财产品终止时进行计算,并在向投资者支付赎回资金或分配应得资金时予以扣除,管理人按期收取(如有)。因此,投资者在赎回或理财产品终止时到账的款项,可能会少于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乘以相应理财产品份额后所得的金额。

3. /申购费、赎回费

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4. 费用调整

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本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管理人将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即视为书面同意产品说明书相关事项变更自信息披露期结束后自动生效。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期外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七、 产品收益分配

1. 收益的构成

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包括:投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监管机构认可的相关资产或资产管理产品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收入、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净收益是收益扣除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可以在产品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该收益的构成不代表投资者一定可以获得收益。

2. 收益分配原则

1) 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方式

2) 同一类别的每一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产品存续期间发生收益分配的,具体分配规则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3. 风险示例

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容易受到企业信用变化、市场利率的变化、实际投资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的影响,发生资产违约且无法正常处置等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收益率可能为零或负,投资者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对于因信用风险导致的损失,管理人将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的发行主体进行追偿。所追偿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八、 产品终止和清算

1. 出现以下情况,管理人有权终止本理财产品:

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等需要终止本理财产品的;

2) 经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的;

3)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事项的;

4)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实际投资情况、产品运营情况、产品正常投资运作所需的最小规模因素认为需要终止本理财产品的。

2. 理财产品清算程序:

1) 理财产品终止情形出现时,由管理人及托管人对产品进行清算;

2) 理财产品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理财产品到期报告;

5) 理财产品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理财产品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理财产品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产品项下资产全部变现,将理财产品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理财产品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理财产品债务,按照“四、产品交易规则”中的约定,计算各类份额的资产净值,并以各类份额资产净值为限,按照各投资者持有该类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如理财产品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清算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由管理人或第三方垫付的费用等,下同)后,参考“四、产品交易规则”中的约定,计算各类份额对应的可分配资产净值,并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某一类份额占该类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参考“四、产品交易规则”中的约定,计算各类份额对应的剩余可分配资产净值,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某一类份额占该类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自终止日起资金不计付收益。

九、 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将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通过管理人授权的场所进行披露。

本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规定等详见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并注意查阅相关产品信息。

1. 信息披露的渠道

管理人官方网站(https://wm.pingan.com)及管理人授权销售服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官方网站或APP或营业网点等) 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场所。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和存续期间,管理人将通过前述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本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管理人与销售服务机构已适当披露代销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如有新增授权的信息披露场所,将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 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认购期内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出现其他经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决定理财产品不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2) 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的9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管理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管理人有权仅向本理财产品持有人披露定期报告。

(3) 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1) 发生管理人、托管人变更情形的,管理人将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临时公告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2)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或比例或其他经管理人判断可能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管理人将提前5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其中,涉及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调整导致其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超出比例投资比本理财产品风险更低的资产外,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调整的,可在管理人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期外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确认日后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书面同意相关调整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3) 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运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时,应符合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并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4)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需进行其他临时性信息披露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4) 理财产品重大事项公告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果发生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理财产品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变更,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涉及法律纠纷;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管理人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将在该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5) 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披露理财产品到期公告。终止公告的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6) 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应定期通过本条第1信息披露的渠道获取与本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的,将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授权进行信息披露的场所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 风险揭示

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投资者的本金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理财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内容详见《平安理财启元稳利日开16号固收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本理财产品可运用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已约定的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申购金额上限、暂停认购/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等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外当理财产品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运用其他监管允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认购/申购和赎回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理财产品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应对措施。

管理人可运用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申购金额上限、暂停认购/申购、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申购。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新增的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购申请可能被拒绝。

B.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设置赎回上限。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或者投资者完成赎回时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不同,或者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 暂停理财产品估值。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没有可供参考的产品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D. 收取短期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理财财产。在此情形下,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实际赎回金额可能少于按照赎回申请当日理财产品份额净值计算出的赎回金额。若实施收取短期赎回费措施,管理人应于3个交易日内告知本理财产品的相关投资者。

E. 摆动定价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允许运用的其他措施。若实施摆动定价措施,管理人应于3个交易日内告知本理财产品的相关投资者。

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运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时,应符合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并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十一、 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 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管理人终止双方理财关系的情形

(1) 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则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失败。

(2) 若投资者的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或者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则视同投资者违约,管理人有权扣划或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之日起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如因此造成管理人损失,投资者应赔偿管理人损失。

(3) 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认定必须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的其他情形。

2.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违约

(1)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资金设定除销售服务机构或管理人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如因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被视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投资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 若投资者发生违约,给本理财产品或本理财产品下的其他投资者、管理人造成损失,均由违约投资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管理人有权代表本理财产品向责任方依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理财产品资产。

(3)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为本销售文件之目的,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4) 由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引起的或与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的,包括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效力、无效、违约或终止的任何争议、争论或主张,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应将该等争议、争论或主张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双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3. 保密信息

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或投资者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获知的有关本理财产品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理财产品投资安排的全部信息)及本理财产品参与主体的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投资者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向与本次投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3)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另有约定的。前述保密义务不因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相关协议的无效、被撤销、终止而受影响。

十二、 特别提示

针对所有投资者: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平安理财启元稳利日开16号固收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代理销售协议书》共同构成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投资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投资协议书》不同之处,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额外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操作。

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存在任何意见或建议,投资者可通过《代理销售协议书》披露的方式进行咨询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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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已阅读并领取《平安理财启元稳利日开16号固收类理财产品说明书》,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自愿购买

投资者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