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理财固定收益纯债型半年定开理财产品3号说明书

一、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理财”)不保证理财产品本金及理财收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投资者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申购、赎回条款申购或赎回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投资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风险请详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第八部分风险揭示内容。投资者应在对风险有充分认识基础上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谨慎投资。

三、华夏理财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本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四、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www.hxwm.com.cn)、华夏银行官方网站、代销机构(如有)信息披露渠道等进行公告。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未能及时了解本理财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如需进行业务咨询或投诉,请拨打华夏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77或其他代理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热线。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华夏理财固定收益纯债型半年定开理财产品3号

A份额简称:“华夏理财固收纯债半年定开3号A”

B份额简称:“华夏理财固收纯债半年定开3号B”

产品代码 21113203
销售代码 A份额代码:21113203A

B份额代码:21113203B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 Z7003921000463

投资者可以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产品管理人 /管理人 华夏理财
产品募集方式 公募
产品运作模式 开放式净值型
产品投资性质 固定收益类
产品收益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风险评级 根据华夏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本产品为 PR2级(中低风险) 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分为:PR1级(低风险)、PR2级(中低风险)、PR3级(中等风险)、PR4级(中高风险)、PR5级(高风险)。

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华夏理财自主评定,仅供参考。

产品销售评级 本理财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代销机构如与华夏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
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适合投资者 本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经华夏理财风险评估评定为 CR2(稳健型)、CR3(平衡型)、CR4(进取型)、CR5(激进型) 的个人投资者。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类型分为:CR1(谨慎型)、CR2(稳健型)、CR3(平衡型)、CR4(进取型)、CR5(激进型)。

本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包括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的,适合投资者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华夏理财/代销机构根据非机构投资者自身提供的信息评估非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因非机构投资者提供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其购买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理财产品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业绩比较基准 A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2.90%-3.20%(年化);B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2.95%-3.25%(年化)。以产品投资现金及利率债仓位0-10%,信用债仓位90%-110%,组合杠杆率100%-120%为例,参考中债-利率债总财富指数、中债-信用债总财富指数,结合产品投资策略并扣除各项费用后,综合测算得出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测算示例仅供参考,具体资产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动态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华夏理财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产品运作情况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于新业绩比较基准启用前3个工作日公告。

1.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

2.本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3.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募集期 2022年3月10日-2022年3月15日(含)(根据市场情况,华夏理财有权提前结束认购或调整相关日期,募集期最后一日认购截止时点如与华夏理财不一致则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其中华夏银行/华夏理财17:30(含)后不可认购。)
成立日 2022年3月16日
封闭期 产品成立日至产品首个开放期的前一日、产品上一开放期的下一日至产品下一开放期的前一日、产品最后一个开放期的下一日至产品到期日为产品的封闭期。

封闭期内,除本产品说明书规定情形以外,华夏理财/代销机构不受理投资者任何形式的提前赎回申请。因投资者资金安排不合理,导致其购买与自身流动性需求不匹配的理财产品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产品存续期限 本理财产品无特定存续期限(产品实际期限受制于提前终止条款的约定)。
发行范围 全国发行
发行规模下限 1,000万元
产品不成立 募集期结束,如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未达到发行规模下限;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华夏理财无法或者经其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或者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华夏理财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如理财产品不成立,华夏理财将于原定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公告。通过华夏银行/华夏理财购买的,将于原定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已募集资金退回华夏银行/华夏理财客户的理财签约账户内(原定成立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购买的,客户已募集资金退回的具体到账账户、到账日及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划付规定为准。

认购/申购
起点金额

A份额:起点金额1元,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B份额:起点金额100万元,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如代销机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则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本起点金额。

最高持有限额 最高持有限额要求:单一投资者持有本产品份额数不得超过本产品份额总数的 50%。

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超过理财账户最高持有限额时,超过的部分管理人确认失败。投资者同一开放日提交申购、赎回交易,管理人先确认申购交易,并根据申购金额判断是否超过理财账户最高持有限额,可能存在日末投资者的剩余本金小于最高持有限额,但当日申购交易全部或部分失败的情况

如代销机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则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高于最高持有限额。

追加购买
最低金额
1元,以1元的整数倍追加。

如代销机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则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本追加起点金额。

单笔赎回
最低限额
0.01份

如代销机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则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本条款约定限额。

理财账户
最低保留限额
0.01份

投资者发起赎回交易时,将触发判断理财账户份额余额是否低于最低保留限额要求,可能引发强制赎回交易,具体约定详见“赎回规定”。

如代销机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则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本条款约定限额。

份额净值 份额净值为提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投资者按该份额净值进行申购、赎回和到期/终止时的分配。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
申购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日终的产品份额净值,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工作日 本说明书中所写的“确认日”、“到账日”,除非特别说明均为工作日,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且同时为银行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期、
开放日(T日)及开放时间

开放期/开放日为产品成立后每年3月、9月的8日(含)起连续五个工作日开放,开放期/开放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交易类型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 通过华夏银行/华夏理财购买的,每个开放日的开放时间9:00-17:00。投资者只能于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进行申购。投资者若在T日非开放时间提交申购,等同在下一开放时间内提交的申购申请,T日为开放日。
赎回 通过华夏银行/华夏理财购买的,每个开放日的开放时间9:00-17:00。投资者只能于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进行赎回。投资者若在T日非开放时间提交赎回,等同在下一开放时间内提交的赎回申请,T日为开放日。

代销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开放期内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

华夏理财有权调整按上述规则确定的开放日,并在调整之前3个工作日公告。

预约购买及
预约赎回

封闭期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17:30(不含)前,可接受通过华夏银行/华夏理财购买的投资者预约购买、预约赎回申请,视同在下一个申购/赎回开放日开放时间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华夏银行/华夏理财将在预约购买申请提出日之后的第一个申购开放日根据预约购买申请扣款,如扣款失败,则预约购买申请不成功。

代销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申购确认 T日申购,T+1日确认。T日为开放日。通过华夏银行/华夏理财购买的,T日扣款;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购买的,扣款规则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以申购申请日的日终份额净值确认,按照“金额申购”的原则计算申购份额。

赎回确认 T日赎回,T+1日确认。

通过华夏理财赎回的,投资者赎回资金于T+2日24点前到账;通过华夏银行赎回的,投资者赎回资金于T+2日24点前到账;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赎回的,投资者赎回资金的具体到账账户、到账日及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划付规定为准。

赎回规定 本理财产品采取份额赎回的方式。投资者可选择全额或部分赎回,部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日末余额低于理财账户最低保留限额时,华夏理财将在赎回确认日末对投资者的剩余份额发起强制赎回。

若客户在同一开放日提交申购和赎回原持有份额的交易申请,经申购和赎回交易确认后的剩余份额低于理财账户最低保留限额时,华夏理财将在赎回确认日末对投资者的剩余份额发起强制赎回。

代销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申请日日终的产品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到期/终止的理财本金及收益
兑付

华夏理财将于理财产品到期/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投资结果向华夏理财客户及代销机构一次性划付理财本金及收益(如有),代销机构客户的理财本金及收益(如有)的具体到账账户、到账日及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划付规定为准。

客户到期/终止本金及收益金额=∑(每笔份额*到期/终止日的产品份额净值),每笔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中,本理财产品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如发生巨额赎回,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

管理人有权对其余的赎回申请采取暂停接受的应对措施。

撤销规定 1.募集期认购撤销

投资者可撤销已提交的认购申请(仅可全额撤销),具体规定如下:

(1)通过华夏理财自有销售渠道认购的,投资者撤销的本金在2个工作日内到账。

(2)通过华夏银行认购的,投资者撤销的本金实时到账。

(3)通过华夏理财认购的,募集期最后一日17:30(含)之后不能进行撤销。

(4)通过华夏银行认购的,募集期最后一日17:30(含)之后不能进行撤销。

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认购的,撤销规定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2.开放日申购、赎回撤销

投资者可于开放日开放时间内撤销当日已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仅可全额撤销),

具体规定如下:

(1)通过华夏理财自有销售渠道申购的,投资者撤销的本金在2个工作日内到账。

(2)通过华夏银行申购的,投资者撤销的本金实时到账。

(3)通过华夏理财申购的,开放日17:00(含)之后不能进行撤销。

(4)通过华夏银行申购的,开放日17:00(含)之后不能进行撤销。

通过其他代销机构申购的,撤销规定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3.预约申购、预约赎回撤销

通过华夏银行/华夏理财购买的,封闭期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17:30(不含)前,投资者可全额撤销已提交的预约购买、预约赎回申请;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购买的,预约申购、预约赎回撤销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冷静期 本理财产品为公募理财产品,根据监管部门规定,无需设置投资冷静期。
认购费/申购费 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赎回费 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赎回费。
托管费 0.03%/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

公式如下:

F=E×【0.03%】/当年天数。F为托管费;E为计算基数。

销售手续费 A份额:0.35%/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

B份额:0.30%/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

公式如下:

F=E×【各份额销售手续费率】/当年天数。F为各份额销售手续费;E为计算基数。(销售手续费由销售服务机构收取。)

固定管理费 0.20%/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

公式如下:

F=E×【0.20%】/当年天数。F为固定管理费;E为计算基数。

其他费用 理财资金运作期间以及追索理财资金可能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信托费、税费、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清算费、执行费等,按其实际发生数额从理财资产中支取。
超额管理费 本产品扣除各项费用(包括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后,年化收益率低于或等于超额管理费计提基准,则管理人不收取超额管理费;超过超额管理费计提基准的部分,50%归投资人所有,其余作为管理人的超额管理费。

A份额超额管理费计提基准为3.05%(年化);B份额超额管理费计提基准为3.10%(年化)。

本产品超额管理费的计算公式:

超额管理费=(年化收益率-超额管理费计提基准)×当期持有天数÷365×50%×产品份额×上期单位净值

其中:

年化收益率=(计提日累计单位净值-上一开放期单位净值最高日累计单位净值)÷(上一开放期单位净值最高日单位净值)×365÷当期持有天数。

“产品份额”为该封闭期内份额,若封闭期内有红利再投时,将剔除红利再投产生份额的影响。

“上期单位净值”为上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单位净值。

无上一开放期的首个封闭期时,“上期单位净值”、“上一开放期单位净值最高日累计单位净值”、“上一开放期单位净值最高日单位净值”均为1.0000。

投资周期内每个估值日计提超额管理费,仅作为暂估数据,用于本产品会计核算和估值日估值。仅每一开放期首个开放日、到期/终止日为本产品超额管理费实际计提和收取日。

华夏理财有权根据市场及产品运作情况调整上述规则,并至少于生效前3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告。

份额净值公告日 每周五后的第3个工作日为份额净值公告日,公告每周五份额净值,如周五为非工作日,则公告周五上1个工作日的份额净值。如当周没有第3个工作日,则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产品开放日后第2个工作日为份额净值公告日,公告产品开放日的份额净值。

产品到期/终止后的第2个工作日为份额净值公告日,公告产品到期/终止日的份额净值。

摆动定价 当理财产品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管理人可根据理财产品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调整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的产品份额净值,将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产品投资者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具体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并以届时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分红方式 本理财产品不分红。
提前终止权 一、投资者提前终止权

华夏理财调整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或补充和修订本产品说明书相关条款,将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公告。除本产品说明书第十部分“特别提示”所列情形外,投资者不接受调整的,应在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向对应销售机构申请提前赎回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华夏理财提前终止权

1.出现下列情形,华夏理财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①当本理财产品份额低于5,000万份时;

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

③市场收益率大幅波动,可能或实质影响到产品所能实现的投资收益;

④理财资金所投资的相关资产提前终止,或本理财产品根据投资策略、交易结构触碰提前终止条件;

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华夏理财认为需要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2.华夏理财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在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公告相关信息。

税款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收入应缴纳和承担税收和规费的,由管理人直接从理财资产中扣付缴纳。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但若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华夏理财有义务代扣代缴投资者承担的税费时,华夏理财将予以代扣代缴。

其他规定 (1)由华夏理财销售的,募集期认购资金计息规则以华夏理财渠道披露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约定为准。

(2)由华夏银行销售的,募集期认购申请日(含)至成立日(不含)或认购撤销日(不含)之间,投资者认购资金按期间每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且该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

(3)由代销机构销售的,募集期认购申请日(含)至成立日(不含)或认购撤销日(不含)之间,投资者认购资金按照代销机构与投资人约定的计息方式执行。

(4)理财产品赎回申请/到期/终止日(不含)至资金到账日(不含)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

二、投资对象

本产品10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市场工具、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理财产品可以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开展回购业务,回购业务中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产品可通过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投资渠道和方式实现对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

其中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CD)、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以及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认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产品的投资范围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调整,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理财产品投资其他品种,可在公告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将遵循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各类资产投资比例如下:

资产类别 投资比例
货币市场工具 0%-100%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0%-100%

本理财产品可以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回购业务。

管理人应当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1个月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上述约定。

合作机构:本理财产品在运作过程中可根据需要选择投资合作机构,投资合作机构指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机构。投资合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如资产类别及投资比例发生调整,管理人将于调整事项生效前3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予以公告。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人不接受上述调整,则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若本理财产品投资人未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则视为其对相关调整无异议且同意在调整后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所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调整至上述投资比例范围内,监管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所称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工作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赎回日在10个工作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三、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

(一)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为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理财产品托管人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2.主要职责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管理人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15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份额净值,投资者按该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和到期/终止。

五、认购、申购、赎回

(一)认购、申购、赎回交易渠道和规定

1.通过华夏理财购买的,投资者可通过华夏理财直销渠道发起认购、申购、赎回申请;通过华夏银行购买的,投资者可通过华夏银行柜台、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发起认购、申购、赎回申请;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的,认购、申购、赎回渠道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2.本理财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数不得超过产品份额总数的 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该单一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的认、申购申请。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拒绝或暂停认(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管理人可以采取认(申)购风险应对措施,拒绝或暂停接受认(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情况。

3.接受认(申)购申请可能对存量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认购/申购日理财产品实时余额已达到规模上限。


5.基于理财产品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

6.认(申)购申请超过说明书约定的单一投资者认(申)购金额上限、或超过理财产品单日净认(申)购比例上限。

7.接受认(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的比例超过产品份额总数的50%,或者出现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认(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认(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认(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办理业务。

(三)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管理人可以采取赎回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情形。

3.发生巨额赎回。

4.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单个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的赎回超过说明书约定的赎回上限。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投资者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7.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办理赎回业务并公告。

六、收益示例

例1:假设客户持有的本理财产品份额为200,000份,在开放日赎回100,000份,则:若根据前述超额管理费条款,管理人收取超额管理费,且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产品开放日份额净值为1.1800,则客户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0,000*1.1800=118,000.00元。

若根据前述超额管理费条款,管理人不收取超额管理费,且产品开放日份额净值为1.0700,则客户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0,000*1.0700=107,000.00元。

若根据前述超额管理费条款,管理人不收取超额管理费,且产品开放日份额净值为0.9980,则客户获得赎回金额为:100,000*0.9980=99,800.00元。

例2:客户在本理财产品的开放日申请购买了100,000元的本理财产品,如购买当日产品的份额净值为1.0110,则该笔购买申请确认后,该笔购买申请对应的理财产品份额为:100,000/1.0110=98,911.97份

上述理财产品收益分析及计算中所采用的全部为模拟数据,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水平。收益示例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华夏理财郑重提示: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证理财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原因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如果本理财产品投资组合内所配置资产发生损失,则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甚至损失全部理财本金,投资者应在对此风险有充分认识基础上谨慎投资。

本产品说明书中的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示例或类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七、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

(二)估值原则

理财产品估值的目的是公允、合理地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估值中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应与理财产品的类型相匹配。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价确定公允价值。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未提供价格数据,应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或者采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估值。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的含有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等,选取每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采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或双方共同认可的估值;

(3)优先股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采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或双方共同认可的估值;

(4)流通受限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有一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应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价确定公允价值。若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未提供价格数据,应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或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场外申赎的开放式非货币基金以估值日可获取的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场内买入的ETF、封闭式基金、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货币基金以估值日可获取的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新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6.银行存款(活期、定期)及证券资金账户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7.债券回购和具有固定回报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买入/外放成本列示,按约定收益率逐日计提收益。

8.期货以估值日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汇率估值方法

若沪港通和深港通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的,将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估值日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估值。涉及其他货币的,如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估值日提供了该币种兑人民币的汇率,则取该汇率,如未有提供,以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汇率。

10.场内期权以估值日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为准。

11.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估值。

12.本系列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以估值日公布的产品单位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产品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计算。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以上“理财产品估值”章节所列的投资品种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范围,本产品实际可投资范围以本产品说明书“投资对象”章节列示为准。

(四)暂停估值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暂停本理财产品估值: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

3.占前一估值日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理财产品应当暂停估值。

4.监管机构认定或管理人、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它情形。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此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理财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八、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特向投资者提示如下:与银行存款比较,本理财产品存在投资风险,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原因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企业信用状况变化、市场利率变化、汇率变化、投资组合运作情况以及管理人投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甚至损失全部理财本金,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信用风险: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发行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信托受托人、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等相关主体发生违约,可能导致无法按时支付本金及理财收益,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为零甚至本金遭受损失。

(三)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不排除因资产价格、利率、信用、汇率以及国家政策等的变动导致本理财产品净值遭受损失的可能。

(四)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为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者无权随时终止本理财产品,只能在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内办理申购与赎回。除本产品说明书规定情形以外,封闭期内管理人不受理投资者任何形式的提前赎回申请。以上情形均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五)投资风险:本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取决于所投资金融工具的收益率,投资者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示例或类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六)汇率风险:投资境外资产时,以非本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动影响而引起本币估值下的委托财产的价格波动的风险。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及收益币种是人民币,在以人民币投资外汇计价资产时,除了投资资产本身的收益或损失外,汇率变化会带来额外的损失或收益,从而对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反之亦然。

(七)法律及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

(八)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募集期结束,如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未达到发行规模下限;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华夏理财无法或者经其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或者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华夏理财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九)提前终止风险:如遇前述提前终止权条款中涉及的情形,华夏理财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收益为零甚至损失理财本金。

(十)延期风险:对于有确定到期日的理财产品,如因与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相关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信托受托人、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等主体发生违约,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偿付理财本金及收益;或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管理人未能及时完成资产变现,则本理财产品期限将相应延长。

(十一)信息传递风险:华夏理财按照本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信息。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未能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华夏理财/代销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因投资者未及时告知导致的信息传递失败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关联关系风险:本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与托管人可能为管理人的关联方,华夏理财已履行了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必要程序。本理财产品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与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资金融通、存款、金融产品投资等,上述情形可能带来交易定价不合理从而影响理财产品净值。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可能包含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为管理人华夏理财的控股股东,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如因存在关联关系,导致销售机构对本理财产品未能进行独立、审慎判断或放松准入管理,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潜在风险。

(十三)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证券流动性较好的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理财产品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单个证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适中。本理财产品如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将严格执行监管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要求,防范并控制集中度和期限错配等风险。

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管理人建仓或调整组合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本理财产品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此处所列投资品种不代表本产品的实际投资范围,本产品实际可投资范围以本产品说明书“投资对象”章节列示为准)。两者均可能使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十四)流动性应对措施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认(申)购风险应对措施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管理人将加强对本理财产品认(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理财产品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认(申)购申请。当接受认(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认(申)购金额上限或理财产品单日净认(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申)购申请、暂停理财产品认(申)购等措施对理财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详见产品说明书中“一、产品概述”及“五、认购、申购、赎回”。

当管理人采用认(申)购风险应对措施时,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认(申)购本理财产品、认(申)购交易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等。

2.赎回风险应对措施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管理人可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综合运用赎回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摆动定价,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应对措施。具体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一、产品概述”及“五、认购、申购、赎回”。

当管理人实施赎回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时,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赎回交易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增加申赎成本或产生赎回费用等。

    其他风险: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或非华夏理财原因发生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导致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和本金安全。

    (十六)本产品特有风险说明

    本产品由于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因此可能面临如下特定风险:

    1.投资于债券的可能风险:(1)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2)债券发行人、担保人的经营状况、信用质量降低等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信用风险。(3)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产品本金遭受损失。(4)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流通和转让限制导致的流动性风险。(5)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导致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等。(6)可转/交换债券投资风险(如有):A、可转/交换债券收益与对应标的股票股价直接挂钩,债券价格可能受之影响;B、转股期内,对应标的股票价格可能低于转股价格,若选择转股,产品将承受标的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之间的价差;C、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触发时,存在发行方不同意修正转股价格的风险;D、赎回条款可能导致债券提前兑付或转股期缩短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险;E、存在因政策限制导致无法转股的风险,可转/交换债券投资受到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因素影响时,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产品本金遭受损失。

    2.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可能风险:(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取决于项下基础资产情况,如该基础资产发生原始权益人偿债能力变化、破产或基础资产项下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获得等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将受到影响;(2)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较低,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产品本金遭受损失。

    3.投资于存款类资产的可能风险:本产品拟投资的存款类资产在极端情况下可能面临被拒绝支取、因提前支取而被收取罚息等费用的风险,从而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产品本金遭受损失。

    4.投资于结构性存款的可能风险:(1) 市场风险。结构性存款挂钩的境内外债券、股票、利率、汇率、指数等标的受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经济趋势的影响,收益存在不确定性。(2)信用风险。结构性存款可能面临交易对手银行无力偿付或未履行该结构性存款相关义务(含支付义务)的风险,同时结构性存款挂钩的标的如果出现信用违约,结构性存款的本金与收益也会受到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3)利率风险。结构性存款如挂钩特定债券或债券指数,可能因相关利率变动而导致产品收益发生变化。(4)汇率风险。结构性存款如挂钩境外证券资产,可能面临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动影响而引起人民币估值下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波动的风险。(5)衍生品投资风险。结构性存款所嵌入的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存在杠杆风险、操作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变化带来的风险等。以上风险事项若发现,可能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产品本金遭受损失。

    5..投资于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可能风险:由于管理人(包括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对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价格走势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导致产品收益甚至本金遭受损失;如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或相关投资顾问等及其内部流程、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或违背相关合同约定、未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处理事务不当等,导致产品收益甚至本金遭受损失。

    九、信息披露

    (一)理财产品运作信息披露

    1.华夏理财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披露本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事项包括理财产品成立、不成立、净值、收益分配、到期、提前终止、调整等内容。

    2.本理财产品已经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投资者可依据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本理财产品信息。

    3.在理财产品不成立时,华夏理财将在原定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不成立公告。

    4.本理财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华夏理财将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5.华夏理财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本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可不编写当期季报、半年和年度报告。在理财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理财产品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6.如华夏理财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于提前终止日的前3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公告。

    7.产品到期/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华夏理财将发布产品到期/终止报告。

    8.本理财产品将按“一、产品概述”“份额净值公告日”约定披露产品净值。

    (二)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公告

    1.根据监管规定及业务需要,管理人可进行临时信息披露,涉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托管人发生变更,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信贷资产受(收)益权,调整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2.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华夏理财认为可能影响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华夏理财将在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

    3.管理人有权调整管理费(含固定管理费、超额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手续费等费用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并将于上述调整生效日的前3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予以公告;其中,对于华夏理财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投资者如不接受,可按信息披露中确定的方式和时限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

    4.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予以公告。具体规则详见“二、投资对象”。

    5.在发生涉及理财产品认(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事项时,管理人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临时公告。

    6.在运用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等措施后,管理人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相关信息。

    7.在运用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后,管理人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三)管理人信息披露的方式及披露渠道

    管理人将通过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www.hxwm.com.cn)、华夏银行官方网站、代销机构(如有)信息披露渠道等进行上述信息的披露。投资者应持续通过上述渠道获知有关信息或主动致电华夏银行全国统一投资者服务热线(95577)查询

    (四)投资者关于信息披露的确认

    投资者确认并同意管理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披露理财产品信息。投资者应及时、主动通过上述信息披露渠道浏览并阅读理财产品信息及公告。

    十、特别提示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华夏理财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修订本产品说明书。华夏理财决定修订产品说明书的,将提前3个工作日以在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www.hxwm.com.cn)、华夏银行官方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理财产品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华夏理财之间理财产品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若投资者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咨询。

    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已阅读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内容,充分了解并知晓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并授权华夏理财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

    十一、说明书签署及生效

    如客户通过华夏理财/代销机构网点的柜面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本产品说明书经自然人客户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华夏理财系统确认购买份额之日起生效。

    如客户通过华夏理财/代销机构电子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本产品说明书自客户通过电子渠道确认同意,完成购买资金划付,并经华夏理财系统确认购买份额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线上确认同意):

    (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或线上确认同意):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线上确认同意):

    管理人: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