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理财贵竹固收增利双月盈60天持有期2号
理财产品说明书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产品登记编码:Z7007924000405
(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重要须知
▲ 1.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可以购买本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 2. 本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不保证本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具有一定的风险。请投资者根据自身理财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慎重考虑购买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投资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 3. 您的本金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相应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 4. 包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及与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公告》等相关文件共同构成本理财产品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合同。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合同,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 5. 本理财产品的任何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区间等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 6.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相关法规要求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非自有资金购买本理财产品。
▲ 7.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管理人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合同条款进行修订。
▲ 8. 本理财产品根据理财产品合同所载内容进行操作。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疑问或投诉,请拨打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热线或到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投诉。
▲ 9.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相关信息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为准。
▲ 10. 根据监管机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银行理财登记工作及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管理人将对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监管机构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机关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管理人将按照该等机关的要求执行。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将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持有份额信息等报送监管机构等相关机构。
▲ 11. 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其他管理人(此处特指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投资的信托计划/公募基金/资管计划等资管产品的受托人、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等)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有份额信息等相关信息,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将应其他管理人的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其他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该等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持有份额信息等相关信息。
名词释义
在理财产品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理财产品/产品:指【民生理财贵竹固收增利双月盈60天持有期2号理财产品】。
2. 管理人/发行机构:指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民生理财”)。
3. 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
4. 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取得理财产品销售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代理销售合作协议,接受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机构。
5. 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可以购买理财产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个人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经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评定为适合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统称为投资者。
6. 理财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
7. 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理财产品总资产:指理财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8.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净资产: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各项理财产品负债后的价值。理财产品负债是指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用(包括托管费、销售费、固定管理费、业绩报酬、其他费用等)、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9. 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份额净值:指估值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理财产品份额总数后得到的理财产品单位份额价值,投资者按该理财产品单位净值进行理财产品申购、赎回和获得产品终止时的分配。
10. 理财产品累计净值/理财产品份额累计净值/份额累计净值:指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与产品成立后历次累计单位收益分配的总和。
11. 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和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的过程。
12. 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理财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承诺。
13. 收益分配基准日:指管理人根据投资情况,以该日可供分配利润为上限确定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的日期,管理人将根据投资情况决定分配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全部或部分可供分配利润。管理人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收益分配基准日等收益分配信息。
14. 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
15.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6.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交易日。
17. 募集期:指自理财产品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18. 存续期: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终止日的期间。
19. 封闭期:指理财产品采取封闭运作的期间(即产品成立日至第一个开放日之间的期间以及两个连续开放日之间的期间),期间本理财产品不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20. 持有期:指投资者申购的理财产品份额封闭运作的期间(即理财产品份额成立日至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期间或理财产品份额申购日至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期间),持有期期间内对应的理财产品份额不开放赎回业务。
21. 终止日:指本理财产品终止日,包括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适用理财产品不存在提前或延期终止情形)、提前终止之日(适用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情形)及延期终止之日(适用本理财产品延期终止情形)。
22. 产品认购/认购:指在理财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23. 产品申购/申购:指理财产品成立后,投资者根据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24. 产品赎回/赎回:指理财产品成立后,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按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向管理人卖出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25. T日:指管理人受理理财产品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2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理财产品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产品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27. 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28.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29. 不可抗力:指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30. 交易账户:指投资者在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开立的,用于理财认购/申购、赎回、转入转出理财资金的账户。
31. 中国/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理财产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32. 法律法规:指所有适用于本理财产品合同的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法律法规。凡提及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对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订。
产品要素
一、理财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产品登记编码 | Z7007924000405 (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 查询产品信息) |
产品代码 | FBAE41402 其中,E份额:FBAE41402E F份额:FBAE41402F |
募集方式 | 公开发行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可能面临因为市场变动而蒙受相应损失。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净值型 |
募集币种 | 人民币 |
管理人/发行机构 | 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托管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销售机构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如有变更,管理人将以公告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
产品风险评级 | 二级,即较低风险水平。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管理人内部评定,仅供投资者参考,管理人并不对产品风险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如代理销售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与上述评级不一致,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销售对象及适合投资者 | 本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其中,E份额:非民生银行客户;F份额:非民生银行客户;P份额:非民生银行客户,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经理财产品管理人评估,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须为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和进取型。如代理销售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与管理人评级不一致,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对应的销售对象及适合投资者为准。如代理销售机构适用和管理人不同的投资者与理财产品的匹配方法,以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最终披露的匹配方法为准。 |
销售地域 | 面向全国销售 |
销售渠道 | 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 |
发行规模 | 产品成立规模下限:无限制。具体的销售规模详见管理人公布的当期理财产品公告,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和产品运行情况调整产品规模上下限。 |
募集期 | 2024年5月30日9:00(含)至2024年6月5日15:00(不含)。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募集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并相应调整产品成立日。 |
产品认购 | 在本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内,投资者可申请认购本理财产品。认购资金自投资者认购之日起至募集期截止日前一日将被冻结(代理销售机构的冻结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在冻结期间交易账户内的理财认购资金如产生活期存款利息,将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前述利息不参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投资者在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可在募集期截止日15:00(不含)之前撤单。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受理申请时间、是否可撤单及撤单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 产品认购规则详见“六、理财产品认购”。 |
成立日 | 募集期结束之后,如管理人判定本理财产品成立,则本理财产品的成立日为2024年6月6日。 本理财产品的成立日最终以管理人公布的当期理财产品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在成立日进行确认,冻结的理财认购资金将在募集期截止日完成扣款(代理销售机构的扣款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 |
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 | 无固定期限。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的提前终止日为终止日,详见管理人公布的当期理财产品公告。 |
开放日 |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首次开放日为2024年6月7日,之后每个交易日为本产品开放日,产品开放日可以办理本理财产品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受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T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该开放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但下一开放日不因此而顺延,同时该开放日至下一开放日之间的期限可能产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在特殊情形下调整按上述规则确定的开放日并将在调整之前三个工作日进行公告,调整后的开放日自公告期结束后自动生效。 |
产品申购 | 在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投资者可以在每个产品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申购本理财产品份额。理财产品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个开放日当日北京时间9:00-15:00(不含)(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开放日当日15:00(不含)前受理当前开放日的申购申请及当前开放日之前的非开放日提出的且仍有效的申购申请,开放日当日15:00及之后的申购申请将在下一个开放日受理。投资者在非开放日的申购申请将在下一个开放日受理。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可在受理申请的开放日15:00(不含)之前撤单,之后无法撤单。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受理申请时间、是否可撤单及撤单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 申购资金自投资者申购之日起至管理人受理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前一日将被冻结(代理销售机构的冻结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在冻结期间交易账户内的申购资金如产生活期存款利息,将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前述利息不参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 产品申购规则详见“七、理财产品申购与赎回”。 |
产品赎回 | 在本产品的存续期内,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满一个固定期限持有期的,可以在持有期到期日和之后的每一个理财产品开放日赎回该部分理财产品份额。受理产品赎回业务的时间为对应的理财产品份额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每个开放日当日北京时间9:00-15:00(不含)(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15:00及之后的赎回申请将作为下个开放日的交易受理。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可在受理申请的开放日15:00(不含)之前撤单,之后无法撤单。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受理申请时间、是否可撤单及撤单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 本产品份额的赎回及赎回的受理须同时满足持有期规则。产品赎回规则详见“七、理财产品申购与赎回”。 |
持有期规则 | 投资者开放日的有效申购,自管理人受理每笔理财产品份额申购的开放日的下一个自然日起,60个自然日为一个持有期。在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内认购的份额,自产品成立日起,60个自然日为一个持有期。 持有期起始日为产品成立日或管理人受理产品份额申购的开放日的下一个自然日;持有期到期日为自持有期起始日起至一个持有期的结束日;投资者的实际持有天数可能会因为节假日发生变化。 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满一个固定期限持有期的,可以在持有期到期日和之后的每一个理财产品开放日赎回该部分理财产品份额,持有期到期日如遇非开放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开放日。即,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的可赎回日需要满足:①最低固定期限持有期;②产品开放日。 在对应的理财产品份额的持有期内,投资者无法赎回该部分理财产品份额,但可提交预约赎回申请,该部分理财产品份额的赎回将在持有期到期日受理。 |
认购/申购起点金额 | E份额:【200】万元;F份额:【1】元;P份额:【1】元。 |
认购/申购递增金额 | E份额:【1】元;F份额:【1】元;P份额:【1】元。 |
最小赎回份额 | |
最低持有份额 | E份额:【0.01】份;F份额:【0.01】份;P份额:【0.01】份。 |
认购/申购金额限制 | F份额:无限制。 P份额:无限制。 管理人可对认购/申购金额限制进行调整,并以公告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
最高持有份额限制 | 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50%。 |
赎回份额限制 | F份额:无限制。 P份额:无限制。 管理人可对赎回份额限制进行调整,并以公告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如发生巨额赎回,则按照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巨额赎回处理。详见“七、理财产品申购与赎回”。 |
业绩比较基准 | F份额:2.00%-3.20%(年化) P份额:2.00%-3.20%(年化) 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本理财产品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5%;投资于优先股、应纳入权益类资产的永续债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本业绩比较基准由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投资策略、收益测算、产品费用,并综合考量市场环境等因素制定。 ▲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理财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承诺。 ▲ 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不定期调整该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披露,披露后自生效日起生效。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管理人计算超额收益(如有)的依据,管理人对超过业绩计提基准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业绩报酬,具体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详见“八、理财产品的费用和税收”。 |
产品费用 | 1. 固定管理费率:【0.50】%/年 2. 销售费率:【0.50】%/年 3. 托管费率:【0.03】%/年 4. 业绩报酬:无。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或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对业绩报酬提取的比例、标准等进行调整时,管理人将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投资者权益须知》“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如涉及提高服务费率或新增服务收费项目等情形时,应当先征得投资者同意;投资者不接受的,可在最近一个可赎回的开放日赎回本理财产品,具体方式等以届时公告为准。如发生巨额赎回,按照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巨额赎回处理。 5. 其他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交易费、手续费等按照国家有关法令规定属于理财资产应列支和承担的一切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按相关法令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 其他产品费用规则详见“八、理财产品的费用和税收”。 |
收益分配方式 | 管理人将视本理财产品运作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方式仅限现金分配。 本理财产品在满足收益分配基准日理财产品收益可分配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管理人将根据理财产品的运作情况决定收益分配基准日、收益分配对象、当次分配比例或金额、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和红利发放日等内容,并将于除息日前一个工作日通过《投资者权益须知》“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产品收益分配规则详见“十、理财产品的分配”。 |
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
本产品投资于境内、外市场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其中:
1.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大额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次级债、二级资本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应纳入债权类资产的永续债等;固定收益类公募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
2.权益类资产:优先股;应纳入权益类资产的永续债;投资于上述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商品及金融期货、期权、互换和远期合约;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公募基金;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
本理财产品在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之前,管理人应获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范围或投资交易资格。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理财产品投资其他品种,经审议批准,在履行适当公告或披露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比例
本理财产品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资产类别 | 投资比例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85% |
权益类资产 | <10%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 <5% |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于以上投资范围和配置比例另行规定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投资比例无其他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确定。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本理财产品可以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回购、逆回购业务。
(三)投资限制
1.本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1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2.本理财产品资产总值不超过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140%,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40%。
3.本理财产品的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40%。
4.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5.本理财产品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持有的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不低于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10%。
6.本理财产品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的配置比例不低于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5%。
7.本理财产品投资不存在活跃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8.前述内容如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宏观经济走势以及市场变动情况,确定相关资产配置。以控制短期波动和回撤风险为目标,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尽力为投资者实现中长期投资回报。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1.资产配置策略
以预先设定的组合波动、回撤等限额目标,根据不同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控制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下行风险。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力图实现在不同环境下的多元资产的优化配置目标。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通过采取信用策略、类属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久期策略等,尽力提升组合收益。同时基于组合整体风险收益目标,适度进行杠杆投资操作。现金类资产的配置目标主要保持组合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投资者赎回需求。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发挥自上而下的宏观配置优势,从公司基本面分析入手,精选出具有业绩持续增长潜力、具备获取行业竞争优质地位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力争增强组合收益。
4.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策略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投资是在严格控制风险和回撤的前提下,主动通过各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组合策略把握各类资产的配置和交易机会,尽力提升组合收益;或基于风险管理目的,使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作为对冲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的工具。衍生类资产投资对衍生品名义本金进行净敞口控制。
(五)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评估
本理财产品拟投资市场和资产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债务人经营不佳、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或基础资产现金流枯竭,可能导致固定收益类资产出现信用风险;宏观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外部因素发生的变化,可能导致固定收益类资产出现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不足、交易市场不活跃,或者由于部分品种的流通和转让限制使得资产变现能力差,最终可能会导致固定收益类资产出现流动性风险。
2.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管理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宏观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发行人经营情况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权益类资产出现市场风险;公司经营的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公司的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所投资权益类资产的价值与价格;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会因为所投资资产的管理人的水平差异和管理能力表现出不同的净值变化,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的业绩表现;交易对手不足,交易市场不活跃,部分品种的流通和转让限制使得资产变现能力差,或者由于所投资资产的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不足和操作失误使得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无法正常赎回,最终都可能会导致权益类资产出现流动性风险。
3.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可能面临的特定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等资产,可能会出现基差风险、不完全对冲风险、交割日风险、盯市结算风险、强行平仓风险、合约展期风险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特定投资风险;也可能面临由于市场外部环境变化而产生的市场风险以及由于流通量、资金量不足造成的流动性风险。
(六)投资合作机构
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投资合作机构的基本信息:
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投资合作机构应是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等。
管理人将定期披露理财产品投向和投资比例,披露以实际投资情况为准。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因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上述比例区间,管理人将按照监管规定,调整恢复投资比例至约定区间。管理人有权根据政策变化及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调整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或浮动区间,并通过《投资者权益须知》“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提前进行信息披露。超出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征得投资者同意,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做好理财产品信息登记;投资者不接受的,可在最近一个可赎回的开放日赎回本理财产品,具体方式等以届时公告为准。如发生巨额赎回,按照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巨额赎回处理。
三、理财产品管理人
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为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平街3号。公司成立于 2022年6月,前身是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理财业务的发行、投资、运作和统筹管理。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非银行金融业务。公司拥有专业化的投资团队和丰富的产品管理经验。
四、理财产品托管人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聘请其担任托管人已履行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规定必须履行的程序,管理人、投资者同意并接受理财产品由托管人托管。
(一)托管人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托管人如为管理人的关联方,管理人聘请其担任托管人已履行了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规定必须履行的程序,管理人、投资者同意并接受本理财产品由托管人托管。
(二)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理财产品开立银行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确认与执行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指令,办理理财产品资金的收付,核对理财产品资金划拨记录,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时核查认购、申购、赎回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在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7.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保存15年及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
本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如有变更,管理人将以公告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管理人与代理销售机构签订了代销销售合作协议,委托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办理本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份额登记、销售结算资金归集划转、信息服务、风险揭示等业务。管理人、投资者同意并接受本理财产品由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
(一)代理销售机构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官方网站: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机构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官方网站:www.citicbank.com
机构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销售机构如为管理人的关联方,管理人聘请其担任销售服务机构已履行了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规定必须履行的程序,管理人、投资者同意并接受本理财产品由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
(二)代理销售机构职责
1.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
2. 代理销售机构需对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风险评级;
3. 开展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评估,并持续进行评估。建立将投资者和理财产品进行匹配的方法,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向其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
4. 协助投资者签订理财产品合同,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
5. 对投资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并对投资者信息、交易数据及相关销售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6.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及管理人书面通知进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并协助指导投资者通过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查询披露内容;
7. 归集、划转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将赎回、分红及认(申)购不成功的相应款项划入投资者认(申)购时使用的银行账户,代理销售机构亦应与管理人建立每日对账机制;
8. 在公募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账单;
9. 持续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
10. 完整记录和保存销售业务活动信息,确保记录信息全面、准确和不可篡改;
11. 妥善保管投资者理财产品销售相关资料,保管年限不得低于20年;
12. 妥善处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投资者投诉、突发事件和其他重大风险事件;
13. 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识别客户身份。配合管理人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并向管理人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14.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伪冒网站、伪冒产品等监测,有效防范各类欺诈风险,并与管理人建立联防联控的反欺诈体系,共同承担反欺诈的责任;
15.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理财产品认购
理财产品认购是指在理财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募集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并相应调整产品成立日。
(一)认购渠道
在理财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通过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认购本理财产品,办理流程详见“投资者权益须知”。
(二)认购受理和确认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认购本理财产品,认购资金将被冻结。
管理人在理财产品成立日确认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是否成功,并判定理财产品是否成立。如理财产品顺利成立且投资者认购成功,则在成立日确认投资者认购份额。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截止日完成扣款(代理销售机构的扣款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如理财产品成立失败或投资者认购失败,则认购资金将在3个交易日内解除冻结或原路退还给投资者,如产生活期存款利息,一并加计(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理财产品采用金额认购的方法,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理财产品发行面值
本理财产品的发行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募集期的利息计算
认购资金自投资者认购之日起至募集期截止日前一日将被冻结(代理销售机构的冻结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在冻结期间交易账户内的认购资金如产生活期存款利息,将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前述利息不参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
(五)认购申请撤单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可以在募集期截止日15:00(不含)前撤单,产品成立日当天无法提交产品认购申请和认购申请撤单。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受理申请时间、是否可撤单及撤单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
如投资者按照本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撤单的,认购资金将在3个交易日内解除冻结或原路退还给投资者,如产生活期存款利息,一并加计(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
(六)暂停或拒绝认购的情形及处理
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的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或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超过产品规模募集规模上限。
3.当管理人认为某笔购申请会有损于本理财产品其他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认购申请。
4.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者的认购起点金额和认购递增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详见“一、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如投资者的认购起点金额或认购递增金额不符合相关限制,则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5.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者的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详见“一、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如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符合相关限制,则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6.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者的最高持有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详见“一、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如募集期届满,单个投资者的认购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最高持有份额限制,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认购份额比例低于最高持有份额限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人基于审慎考虑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将在运用暂停认购措施后的3个交易日内告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对于管理人决定拒绝的认购申请,视为认购不成功。如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的,被拒绝的认购资金将在3个交易日内解除冻结或原路退还给投资者,如产生活期存款利息,一并加计(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
七、理财产品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原则
1.“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的开放日收市后计算的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投资者赎回之后的份额应大于最低持有份额,否则必须全额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受理
1.在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投资者可以在每个产品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申购本理财产品份额。理财产品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个开放日当日北京时间9:00-15:00(不含)(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开放日当日15:00(不含)前受理当前开放日及当前开放日之前的非开放日提出的且仍有效的申购申请,开放日当日15:00及之后的申购申请将在下一个开放日受理。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可在受理申请的开放日15:00(不含)之前撤单,15:00及之后无法撤单。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受理申请时间、是否可撤单及撤单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
2.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满一个固定期限持有期的,可以在持有期到期日和之后的每一个理财产品开放日赎回该部分理财产品份额。受理理财产品赎回业务的时间为对应的理财产品份额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每个开放日当日北京时间9:00-15:00(不含)(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15:00及之后的赎回申请将作为下个开放日的交易受理。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可在受理申请的开放日15:00(不含)之前撤单,15:00及之后无法撤单。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受理申请时间、是否可撤单及撤单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管理人有权在赎回确认日接受或拒绝投资者提出的赎回申请。
3.投资者在非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将在下一个开放日受理。
4.投资者可以通过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申购与赎回本理财产品,办理流程详见“投资者权益须知”。
5.当本理财产品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公平性,管理人将在运用摆动定价机制的3个交易日内告知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摆动定价机制具体处理规则及措施届时以公告方式披露。
(三)申购的扣款与确认
1.申购资金自投资者申购之日起至管理人受理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前一日将被冻结(代理销售机构的冻结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在冻结期间交易账户内的申购资金如产生活期存款利息,将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前述利息不参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
如投资者申购失败或投资者按照本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撤单的,申购资金将在3个交易日内解除冻结或原路退还给投资者,如产生活期存款利息,一并加计(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
2.管理人在T日后的两个交易日内确认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确认申购份额,自确认之日(含)起申购份额计入理财产品。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受理申购的开放日理财产品单位净值
(四)赎回的确认与到账
1.管理人在T日后的两个交易日内确认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实际赎回份额以管理人确认份额为准,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数量×受理赎回的开放日理财产品单位净值
赎回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之后四舍五入。
2.管理人在T日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支付投资者赎回资金。受理赎回的开放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付赎回金额利息。
(五)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或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决定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等情形。
3.发生本理财产品合同规定的暂停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本理财产品资产规模过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理财产品业绩产生影响。
5.当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本理财产品其他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6.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者的申购起点金额和申购递增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详见“一、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如投资者的申购起点金额或申购递增金额不符合相关限制,则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7.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者的申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详见“一、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如投资者的申购金额不符合相关限制,则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8.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者的最高持有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详见“一、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如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个投资者的持有的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最高持有份额限制,则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份额比例低于最高持有份额限制。
9.管理人可根据需要设置本理财产品在单个开放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以届时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如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的净申购比例超过上限,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人基于审慎考虑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将在运用暂停申购措施后的3个交易日内告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对于管理人决定拒绝的申购申请,视为申购不成功。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资金将在3个交易日内解除冻结或原路退还给投资者,如产生活期存款利息,一并加计(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
(六)巨额赎回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任一开放日,若本理财产品的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下称“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开放日总份额的10%,则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理财产品在某一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办理赎回、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办理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本理财产品单个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投资者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对于当日未能办理的赎回份额申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撤销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撤销赎回的,当日未获办理的部分赎回份额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管理人将在运用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措施后的3个交易日内告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3)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暂停接受其余赎回申请。对本理财产品单个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投资者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管理人将在运用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措施后的3个交易日内告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4)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理财产品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含)发生巨额赎回的,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管理人将在运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措施后的3个交易日内告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七)暂停赎回、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管理人可暂停赎回、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或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决定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等情形。
3.发生本理财产品合同规定的暂停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者的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详见“一、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如投资者的赎回份额不符合相关限制,则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5.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者的赎回份额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如单个投资者申请的赎回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理财产品总份额的20%,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6.本理财产品发生巨额赎回且管理人决定采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措施的,具体情形详见“七、理财产品申购与赎回”关于巨额赎回的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人基于审慎考虑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将在运用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措施后的3个交易日内告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全部赎回资金、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及未赎回部分净值波动的风险。
八、理财产品的费用和税收
(一)费用种类
本理财产品的费用包括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业绩报酬以及其他在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产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交易费、手续费等按照国家有关法令规定属于理财资产应列支和承担的一切费用。
(二)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固定管理费
本理财产品的固定管理费率为【0.50%/年】,按日以产品资产净值计提,按季度支付给管理人。
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前一日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固定管理费率÷365
2.托管费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费率为【0.03%/年】,按日以产品资产净值计提,按季度支付给托管人。
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前一日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托管费率÷365
3.销售费
本理财产品的销售费率为【0.50%/年】,按日以产品资产净值计提,按季度支付给销售机构。
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应计提的销售费=前一日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销售费率÷365
4.业绩报酬
无。
(三)其他费用
会计师费、律师费、交易费、手续费等按照国家有关法令规定属于理财资产应列支和承担的一切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按相关法令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
(四)税收规定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税金(如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其他应由理财资产承担的税费)、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和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若法律法规要求管理人代扣代缴投资者应纳税款的,管理人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投资者对此应予以配合。
本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收入,根据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费或其他税费的,即使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资产承担的税费,应在理财资产中列支,并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投资者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充分配合。
(五)其他事项
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如管理人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或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
九、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每个开放日及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或监管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日期。
(二)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其他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1. 本理财产品估值的目的是公允、合理地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得相应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原则上采用该报价确定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对报价调整后确定公允价值。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数据或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产品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估值方法
1. 存款、回购等按投资余额估值,逐日计提利息。
2. 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通常按市价(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可视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协商后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时,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确定。
3.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证券资产,以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确定公允价格。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期货、互换、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品种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估值,场外品种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数据或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5. 证券投资基金
6. 理财产品投资的其他资管产品,如各类信托产品、券商资产管理产品、基金资产管理产品、期货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采用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提供的最新份额净值进行估值;若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无法提供净值信息或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其提供的净值信息不能准确反映资产管理产品公允价值的,采用第三方估值或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7. 若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持有其他投资品种,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采用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公平性。管理人将在运用摆动定价措施后的3个交易日内告知本理财产品的相关投资者。
9.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方法估值,均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认为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产品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 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估值方法。
(五)估值程序
1. 理财产品单位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理财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001元,小数点后第7位舍位。
2. 管理人按合同约定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估值结果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按合同约定进行对外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或负债价值时;
2. 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决定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等情形;
3.本理财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管理人有权暂停本理财产品估值;
4. 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时。
管理人将在运用暂停估值措施后的3个交易日内告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管理人和托管人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估值错误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 前述内容如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确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理财产品估值所用的数据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理财产品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理财产品的分配
(一)理财产品利润的构成
理财产品利润指理财产品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指理财产品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理财产品可供分配利润
理财产品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理财产品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可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理财产品进行收益分配。如理财产品成立不满3个月,本理财产品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如本理财产品出现亏损,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配。
3.本理财产品每一理财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理财产品收益分配后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理财产品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理财产品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在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管理人可调整理财产品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投资者对此无异议,并确认前述事宜无需另行征得投资者的同意。
(四)期间收益分配方式
本理财产品在满足收益分配基准日理财产品收益可分配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管理人将根据理财产品的运作情况决定收益分配基准日、收益分配对象、当次分配比例或金额、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和红利发放日等内容,并将于除息日前一个工作日通过《投资者权益须知》“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五)终止分配
1.就终止分配而言,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产品项下财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后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如有,下同)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2.理财产品项下财产正常变现情况下,投资者在终止日可得资金(如有,下同)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可得资金=投资者理财产品终止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理财产品终止日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投资者应缴纳的税费(如有)
由于本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精确到0.000001元,故在终止分配情况下,投资者实际可得资金与上述公式计算所得可能有尾差影响,最终以实际分配金额为准。
3.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产品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或全部不能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如有)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销售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由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投资者分配。资产变现期间,管理人、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等仍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费用计收标准继续收取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业绩报酬等费用。
十一、理财产品不成立、提前终止、延期终止及清算
(一)理财产品不成立
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募集不成功,或因募集规模低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成立规模下限(如有),或其他非因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投资于理财产品合同所约定投资范围,或本理财产品在募集期内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可能对产品的投资收益表现带来严重影响,或发生其他导致本理财产品难以成立的原因的,经管理人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判定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投资者将承担投资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风险,交易资金将按照原路径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投资者交易账户,如产生活期存款利息,一并加计(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
(二)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
(2)市场收益率大幅波动、投资标的发生风险或因其他原因,并有可能或实质影响到本理财产品所能实现的投资收益;
(3)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提前终止;
如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应至少在提前终止日前一个工作日进行披露。
(三)理财产品延期终止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因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无法变现而延期终止,管理人有权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若管理人决定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应至少在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前二十个工作日进行披露。
(四)理财产品清算
如本理财产品终止的,应按如下规则进行清算和分配:
(1)管理人将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在终止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变现和收益分配,如遇市场发生重大波动或其它非因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变现,管理人可延长变现和收益分配期限,但应进行公告。
(2)管理人根据根据本合同“十、理财产品的分配”进行清算并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3)管理人将及时公布清算工作进展。
十二、信息披露
(一)本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详见《投资者权益须知》。
(二)投资者同意,管理人通过上述方式及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在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联系方式变更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