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理财天天增利现金管理202号
理财产品说明书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产品登记编码:Z7007925000393
重要须知
▲ 1.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可以购买本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 2. 本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不保证本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具有一定的风险。请投资者根据自身理财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慎重考虑购买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投资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 3. 您的本金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相应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 4. 包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及与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公告》等相关文件共同构成本理财产品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合同。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合同,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 5. 本理财产品的任何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区间等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 6.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相关法规要求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非自有资金购买本理财产品。
▲ 7.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管理人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合同条款进行修订。
▲ 8. 本理财产品根据理财产品合同所载内容进行操作。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疑问或投诉,请拨打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热线或到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投诉。
▲ 9.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相关信息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为准。
▲ 10. 根据监管机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银行理财登记工作及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管理人将对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监管机构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机关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管理人将按照该等机关的要求执行。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将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持有份额信息等报送监管机构等相关机构。
▲ 11. 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其他管理人(此处特指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投资的信托计划/公募基金/资管计划等资管产品的受托人、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等)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有份额信息等相关信息,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将应其他管理人的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其他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该等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持有份额信息等相关信息。
名词释义
在理财产品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理财产品/产品:指【民生理财天天增利现金管理202号理财产品】。
2. 管理人/发行机构:指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民生理财”)。
3. 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4. 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取得理财产品销售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代理销售合作协议,接受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机构。
5. 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可以购买理财产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个人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经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评定为适合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统称为投资者。
6. 理财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
7. 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理财产品总资产:指理财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8.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净资产: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各项理财产品负债后的价值。理财产品负债是指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用(包括托管费、销售费、固定管理费、其他费用等)、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9. 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份额净值:指估值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理财产品份额总数后得到的理财产品单位份额价值,投资者按该理财产品单位净值进行理财产品申购、赎回和获得产品终止时的分配。本理财产品的单位净值为每份1.0000元。
10. 万份收益:指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运作产生的各项收入扣除各项费用支出后计算的每万份产品份额净收益。
11.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根据理财产品最近七日每万份产品份额净收益折算出的年化收益率。
12. 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和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的过程。
13. 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理财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承诺。
14. 收益分配基准日:指管理人根据投资情况,以该日可供分配利润为上限确定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的日期,管理人将根据投资情况决定分配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全部或部分可供分配利润。管理人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收益分配基准日等收益分配信息。
15. 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
16. 交易日: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工作日。
17.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交易日。
18. 募集期:指自理财产品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19. 存续期: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终止日的期间。
20. 终止日:指本理财产品终止日,包括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适用理财产品不存在提前或延期终止情形)、提前终止之日(适用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情形)及延期终止之日(适用本理财产品延期终止情形)。
21. 产品认购/认购:指在理财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22. 产品申购/申购:指理财产品成立后,投资者根据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23. 产品赎回/赎回:指理财产品成立后,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按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向管理人卖出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24. T日:指管理人受理理财产品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25. 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26.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27. 不可抗力:指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28. 交易账户:指投资者在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开立的,用于理财认购/申购、赎回、转入转出理财资金的账户。
29. 中国/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理财产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30. 法律法规:指所有适用于本理财产品合同的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法律法规。凡提及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对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订。
产品要素
一、理财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产品登记编码 | Z7007925000393(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 查询产品信息) |
产品代码 | FBAF19202 S份额:FBAF19202S; Q份额:FBAF19202Q; G份额:FBAF19202G; E份额:FBAF19202E; F份额:FBAF19202F; M份额:FBAF19202M; N份额:FBAF19202N。 |
募集方式 | 公开发行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可能面临因为市场变动而蒙受相应损失。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净值型 |
募集币种 | 人民币 |
管理人/发行机构 | 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销售机构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如有变更,管理人将以公告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
产品风险评级 | 一级,即低风险水平。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管理人内部评定,仅供投资者参考,管理人并不对产品风险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如代理销售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与上述评级不一致,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销售对象及适合投资者 | 本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其中,A份额:民生银行零售款。S份额:民生银行私银专属款。Q份额:民生银行私人定制款。G份额:民生银行机构款。E份额:非民生银行客户。F份额:非民生银行客户。M份额:非民生银行客户。N份额:非民生银行客户。经理财产品管理人评估,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须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和进取型。如代理销售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与管理人评级不一致,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对应的销售对象及适合投资者为准。如代理销售机构适用和管理人不同的投资者与理财产品的匹配方法,以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最终披露的匹配方法为准。 |
销售地域 | 面向全国销售 |
销售渠道 | 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 |
发行规模 | 产品成立规模下限:无限制。具体的销售规模详见管理人公布的当期理财产品公告,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和产品运行情况调整产品规模上下限。 |
募集期 | 2025年5月22日9:00(含)至2025年5月22日17:00(不含)。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募集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并相应调整产品成立日。 |
产品认购 | 在本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内,投资者可申请认购本理财产品。认购资金自投资者认购之日起至成立日前一日将被冻结(代理销售机构的冻结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在冻结期间交易账户内的理财认购资金如产生活期存款利息,将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前述利息不参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投资者在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可在募集期截止日17:00(不含)之前撤单。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受理申请时间、是否可撤单及撤单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 产品认购规则详见“六、理财产品认购”。 |
成立日 | 募集期结束之后,如管理人判定本理财产品成立,则本理财产品的成立日为2025年5月23日。 本理财产品的成立日最终以管理人公布的当期理财产品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在成立日进行确认,冻结的理财认购资金将在成立日完成扣款(代理销售机构的扣款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 |
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 | 无固定期限。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的提前终止日为终止日,详见管理人公布的当期理财产品公告。 |
开放日 |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首次开放日为2025年5月26日,之后每个交易日为本产品开放日,产品开放日可以办理本理财产品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受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T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该开放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但下一开放日不因此而顺延,同时该开放日至下一开放日之间的期限可能产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在特殊情形下调整按上述规则确定的开放日并将在调整之前三个工作日进行公告,调整后的开放日自公告期结束后自动生效。 |
产品申购 | 在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投资者可以在每个产品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申购本理财产品份额。理财产品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个开放日当日北京时间9:00-17:00(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开放日当日17:00(不含)前受理当前开放日的申购申请及当前开放日之前的非开放日提出的且仍有效的申购申请,开放日当日17:00及之后的申购申请将在下一个开放日受理。投资者在非开放日的申购申请将在下一个开放日受理。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可在管理人受理申请的开放日17:00(不含)之前撤单,之后无法撤单。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受理申请时间、是否可撤单及撤单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 申购资金自投资者申购之日起至管理人受理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前一日将被冻结(代理销售机构的冻结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在冻结期间交易账户内的申购资金如产生活期存款利息,将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前述利息不参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 产品申购规则详见“七、理财产品申购与赎回”。 |
产品赎回 | 在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投资者可以在每个产品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申请赎回本理财产品份额。理财产品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个开放日当日北京时间9:00-17:00(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开放日当日17:00(不含)前受理当前开放日的赎回申请及当前开放日之前的非开放日提出的且仍有效的赎回申请,开放日当日17:00及之后的赎回申请将在下一个开放日受理。投资者在非开放日的赎回申请将在下一个开放日受理。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可在管理人受理申请的开放日17:00(不含)之前撤单,之后无法撤单。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受理申请时间、是否可撤单及撤单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 产品赎回规则详见“七、理财产品申购与赎回”。 |
认购/申购起点金额 | A份额:【0.01】元。S份额:【30】万元。Q份额:【1000】万元。G份额:【1】万元。E份额:【0.01】元。F份额:【0.01】元。M份额:【1】万元。N份额:【0.01】元。 |
认购/申购递增金额 | A份额:【0.01】元。S份额:【0.01】元。Q份额:【0.01】元。G份额:【100】元。E份额:【0.01】元。F份额:【0.01】元。M份额:【0.01】元。N份额:【0.01】元。 |
最小赎回份额 | A份额:【0.01】份。S份额:【0.01】份。Q份额:【0.01】份。G份额:【0.01】份。E份额:【0.01】份。F份额:【0.01】份。M份额:【0.01】份。N份额:【0.01】份。 |
最低持有份额 | A份额:【0.01】份。S份额:【0.01】份。Q份额:【0.01】份。G份额:【0.01】份。E份额:【0.01】份。F份额:【0.01】份。M份额:【0.01】份。N份额:【0.01】份。 |
最高持有份额限制 | 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50%。 |
认购/申购金额限制 | A份额:无限制。 S份额:无限制。 Q份额:无限制。 G份额:单笔及单日单户认/申购金额上限为2亿元。 E份额:无限制。 F份额:无限制。 M份额:单笔及单日单户认/申购金额上限为1亿元。 N份额:无限制。 管理人可对认购/申购金额限制进行调整,并以公告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
赎回份额限制 | S份额:无限制。 Q份额:无限制。 G份额:单笔及单日单户赎回上限为2亿份。 E份额:无限制。 F份额:无限制。 M份额:单笔及单日单户赎回上限为1亿份。 N份额:无限制。 管理人可对赎回份额限制进行调整,并以公告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如发生巨额赎回,则按照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巨额赎回处理。详见“七、理财产品申购与赎回”。 |
理财产品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理财产品万份收益=当日理财产品净收益÷当日理财产品总份额×10000(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4位以后舍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7 i=1 (1+Ri÷10000)]365/7 - 1} ×100% 其中,Ri是最近第i个自然日(i=1,2,3……7)的万份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4位以后四舍五入,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理财产品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仅供投资者购买时决策参考或作为测算收益参考,并不代表该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或未来的表现,也不构成对本理财产品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理财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为准。 |
业绩比较基准 | S份额: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Q份额: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G份额: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E份额: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F份额: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M份额: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N份额: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本业绩比较基准由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投资策略、收益测算、产品费用,并综合考量市场环境等因素制定。 ▲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理财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承诺。 ▲ 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不定期调整该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披露,披露后自生效日起生效。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管理人计算超额收益(如有)的依据,管理人对超过业绩计提基准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业绩报酬,具体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详见“八、理财产品的费用和税收”。 |
产品费用 | 1. 固定管理费率:【0.50】%/年 2. 销售费率:【0.50】%/年 3. 托管费率:【0.02】%/年 4. 其他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交易费、手续费等按照国家有关法令规定属于理财资产应列支和承担的一切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按相关法令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 其他产品费用规则详见“八、理财产品的费用和税收”。 |
收益分配方式 | 在满足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将视本产品运作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方式每日收益结转份额。本产品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收益结转产品份额方式。 投资者自认/申购份额确认日当日开始享有收益分配权益;自赎回份额确认日当日起不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产品收益分配规则详见“十、理财产品的分配”。 |
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理财产品可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间接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现金;
2. 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4. 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理财产品投资其他品种,经审议批准,在履行适当公告或披露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理财产品投资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内部审批与信息披露程序。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于以上投资范围和配置比例另行规定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二)投资限制
1.投资品种限制
本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5)监管机构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前款所述债券的信用等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则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并结合管理人内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和认定。
2.投资限额
(1)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2)本理财产品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本款所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3)本理财产品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4)本理财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5)本理财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6)本理财产品投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7)本理财产品资产总值不超过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120%,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8)本理财产品的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40%。
(9)本理财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10)本理财产品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持有的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不低于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10%。
(11)本理财产品投资不存在活跃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12)前述内容如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1)项、第(2)项、第(3)项、第(5)项、第(7)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非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6)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特殊情况下的投资限额
(1)当本理财产品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的固定收益投资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的原则,通过采取信用策略、类属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久期策略等,实现理财产品资产组合的稳健增值。同时基于组合整体风险收益目标,适度进行杠杆投资操作。本理财产品的资产配置保持适当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投资者赎回需求。
(四)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评估
本理财产品拟投资市场和资产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债务人经营不佳、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或基础资产现金流枯竭,可能导致固定收益类资产出现信用风险;宏观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外部因素发生的变化,可能导致固定收益类资产出现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不足、交易市场不活跃,或者由于部分品种的流通和转让限制使得资产变现能力差,最终可能会导致固定收益类资产出现流动性风险。
(五)投资合作机构
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投资合作机构的基本信息:
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投资合作机构应是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等。
管理人将定期披露理财产品投向和投资比例,披露以实际投资情况为准。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因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上述比例区间,管理人将按照监管规定,调整恢复投资比例至约定区间。管理人有权根据政策变化及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调整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或浮动区间,并通过《投资者权益须知》“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提前进行信息披露。超出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征得投资者同意,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做好理财产品信息登记;投资者不接受的,可在最近一个可赎回的开放日赎回本理财产品,具体方式等以届时公告为准。如发生巨额赎回,按照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巨额赎回处理。
三、理财产品管理人
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为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平街3号。公司成立于 2022年6月,前身是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理财业务的发行、投资、运作和统筹管理。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非银行金融业务。公司拥有专业化的投资团队和丰富的产品管理经验。
四、理财产品托管人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聘请其担任托管人已履行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规定必须履行的程序,管理人、投资者同意并接受理财产品由托管人托管。
(一)托管人基本信息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二)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理财产品开立银行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确认与执行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指令,办理理财产品资金的收付,核对理财产品资金划拨记录,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时核查认购、申购、赎回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在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7.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保存15年及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
本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如有变更,管理人将以公告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管理人与代理销售机构签订了代销销售合作协议,委托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办理本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份额登记、销售结算资金归集划转、信息服务、风险揭示等业务。管理人、投资者同意并接受本理财产品由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
(一)代理销售机构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官方网站:www.cmbc.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68
机构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官方网站:www.citicbank.com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机构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官方网站:www.cgbchina.com.cn
客户服务热线:400-830-8003
机构名称: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官方网站:www.xib.com.cn
客户服务热线:956085
机构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28号四层
官方网站:www.ghbank.com.cn
客户服务热线:95091
机构名称: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官方网站:https://www.zrcbank.com/
客户服务热线:0512-96065
机构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热线:95561
官方网站:www.cib.com.cn
机构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官方网站:www.hxb.com.cn
代理销售机构如为管理人的关联方,管理人聘请其担任销售服务机构已履行了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规定必须履行的程序,管理人、投资者同意并接受本理财产品由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
(二)代理销售机构职责
1.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
2. 对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风险评级;
3. 开展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评估,并持续进行评估。建立将投资者和理财产品进行匹配的方法,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向其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
4. 协助投资者签订理财产品合同,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
5. 对投资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并对投资者信息、交易数据及相关销售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6.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及管理人书面通知进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并协助指导投资者通过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查询披露内容;
7. 归集、划转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将赎回、分红及认(申)购不成功的相应款项划入投资者认(申)购时使用的银行账户,并与管理人建立每日对账机制;
8. 代理销售公募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账单;
9. 持续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
10. 完整记录和保存销售业务活动信息,确保记录信息全面、准确和不可篡改;
11. 妥善保管投资者理财产品销售相关资料,保管年限不得低于20年;
12. 妥善处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投资者投诉、突发事件和其他重大风险事件;
13. 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识别客户身份。配合管理人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并向管理人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14.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伪冒网站、伪冒产品等监测,有效防范各类欺诈风险,并与管理人建立联防联控的反欺诈体系,共同承担反欺诈的责任;
15.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理财产品认购
理财产品认购是指在理财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募集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并相应调整产品成立日。
(一)认购渠道
在理财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通过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认购本理财产品,办理流程详见“投资者权益须知”。
(二)认购受理和确认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认购本理财产品,认购资金将被冻结。
管理人在理财产品成立日确认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是否成功,并判定理财产品是否成立。如理财产品顺利成立且投资者认购成功,则在成立日确认投资者认购份额。认购资金在成立日完成扣款(代理销售机构的扣款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如理财产品成立失败或投资者认购失败,则认购资金将在3个交易日内解除冻结或原路退还给投资者,如产生活期存款利息,一并加计(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理财产品采用金额认购的方法,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理财产品发行面值
本理财产品的发行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募集期的利息计算
认购资金自投资者认购之日起至成立日前一日将被冻结(代理销售机构的冻结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在冻结期间交易账户内的认购资金如产生活期存款利息,将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前述利息不参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
(五)认购申请撤单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可以在募集期截止日17:00(不含)前撤单,产品成立日当天无法提交产品认购申请和认购申请撤单。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受理申请时间、是否可撤单及撤单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
如投资者按照本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撤单的,认购资金将在3个交易日内解除冻结或原路退还给投资者,如产生活期存款利息,一并加计(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
(六)暂停或拒绝认购的情形及处理
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的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或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超过产品规模募集规模上限。
3.当管理人认为某笔购申请会有损于本理财产品其他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认购申请。
4.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者的认购起点金额和认购递增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详见“一、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如投资者的认购起点金额或认购递增金额不符合相关限制,则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5.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者的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详见“一、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如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符合相关限制,则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6.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者的最高持有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详见“一、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如募集期届满,单个投资者的认购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最高持有份额限制,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认购份额比例低于最高持有份额限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人基于审慎考虑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将在运用暂停认购措施后的3个交易日内告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对于管理人决定拒绝的认购申请,视为认购不成功。如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的,被拒绝的认购资金将在3个交易日内解除冻结或原路退还给投资者,如产生活期存款利息,一并加计(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
七、理财产品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原则
1.“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固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按照1元/份进行计算。
3. 投资者赎回之后的份额应大于最低持有份额,否则必须全额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受理
1.在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投资者可以在每个产品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申购本理财产品份额。理财产品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个开放日当日北京时间9:00-17:00(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开放日当日17:00(不含)前受理当前开放日及当前开放日之前的非开放日提出的且仍有效的申购申请,开放日当日17:00及之后的申购申请将在下一个开放日受理。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可在受理申请的开放日17:00(不含)之前撤单,17:00及之后无法撤单。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受理申请时间、是否可撤单及撤单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
2.在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投资者可以在每个产品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赎回本理财产品份额。理财产品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个开放日当日北京时间9:00-17:00(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开放日当日17:00(不含)前受理当前开放日及当前开放日之前的非开放日提出的且仍有效的赎回申请,开放日当日17:00及之后的赎回申请将在下一个开放日受理。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可在受理申请的开放日17:00(不含)之前撤单,17:00及之后无法撤单。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受理申请时间、是否可撤单及撤单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
3.投资者在非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将在下一个开放日受理。
4.投资者可以通过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申购与赎回本理财产品,办理流程详见“投资者权益须知”。
(三)申购的扣款与确认
1.申购资金自投资者申购之日起至管理人受理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前一日将被冻结(代理销售机构的冻结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在冻结期间交易账户内的申购资金如产生活期存款利息,将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前述利息不参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
如投资者申购失败或投资者按照本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撤单的,申购资金将在3个交易日内解除冻结或原路退还给投资者,如产生活期存款利息,一并加计(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
2.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0
3.产品开放日(T日)受理的有效申购申请,申购确认日是下一个产品开放日(T+1日)。申购份额自下一个产品日(T+1日)起享有本理财产品的分配权益。
(四)赎回的确认与到账
1.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00
赎回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之后四舍五入。
2.产品开放日(T日)受理的有效赎回申请,赎回确认日是下一个产品开放日(T+1日)。赎回份额自下一个产品日(T+1日)起不再享有本理财产品的分配权益。赎回资金将在赎回确认日当日(T+1日)内到账。具体到账时间以代理销售机构提示为准。
3.快速赎回: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或垫资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快速赎回服务,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每个自然日的累计快速赎回额度上限为1万份。产品开放日(T日)受理的有效快速赎回申请,原则上本金金额将于赎回申请日当日(T日)到账。具体约定以《快速赎回服务协议》为准。
特别说明:快速赎回服务非法定义务,快赎有条件,依约可暂停。快速赎回服务上线时间届时将另行通知,有关快速赎回的相关约定将在该增值服务正式上线后生效。
(五)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或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决定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等情形。
3.发生本理财产品合同规定的暂停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本理财产品资产规模过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理财产品业绩产生影响。
5.当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本理财产品其他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6.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者的申购起点金额和申购递增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详见“一、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如投资者的申购起点金额或申购递增金额不符合相关限制,则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7.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者的申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详见“一、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如投资者的申购金额不符合相关限制,则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8.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者的最高持有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详见“一、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如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个投资者的持有的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最高持有份额限制,则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份额比例低于最高持有份额限制。
9.管理人可根据需要设置本理财产品在单个开放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以届时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如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的净申购比例超过上限,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人基于审慎考虑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将在运用暂停申购措施后的3个交易日内告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对于管理人决定拒绝的申购申请,视为申购不成功。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资金将在3个交易日内解除冻结或原路退还给投资者,如产生活期存款利息,一并加计(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
(六)巨额赎回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任一开放日,若本理财产品的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下称“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开放日总份额的10%,则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理财产品在某一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办理赎回、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办理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本理财产品单个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投资者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对于当日未能办理的赎回份额申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撤销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撤销赎回的,当日未获办理的部分赎回份额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管理人将在运用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措施后的3个交易日内告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3)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暂停接受其余赎回申请。对本理财产品单个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投资者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管理人将在运用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措施后的3个交易日内告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4)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理财产品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含)发生巨额赎回的,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管理人将在运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措施后的3个交易日内告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七)暂停赎回、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管理人可暂停赎回、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或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决定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等情形。
3.发生本理财产品合同规定的暂停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者的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详见“一、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如投资者的赎回份额不符合相关限制,则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5.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者的赎回份额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如单个投资者申请的赎回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部分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6.本理财产品发生巨额赎回且管理人决定采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措施的,具体情形详见“七、理财产品申购与赎回”关于巨额赎回的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人基于审慎考虑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将在运用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措施后的3个交易日内告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全部赎回资金、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及未赎回部分净值波动的风险。
(八)强制赎回费
1.当本理财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对单日单个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产品上一开放日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本理财产品财产。
2.当本理财产品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总份额50%的,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对投资者超过该产品总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本理财产品财产。
八、理财产品的费用和税收
(一)费用种类
本理财产品的费用包括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以及其他在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产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交易费、手续费等按照国家有关法令规定属于理财资产应列支和承担的一切费用。
(二)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固定管理费
本理财产品的固定管理费率为【0.50%/年】,按日以产品资产净值计提,按季度支付给管理人。
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前一日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固定管理费率÷365
2.托管费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费率为【0.02%/年】,按日以产品资产净值计提,按季度支付给托管人。
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前一日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托管费率÷365
3.销售费
本理财产品的销售费率为【0.50%/年】,按日以产品资产净值计提,按季度支付给销售机构。
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应计提的销售费=前一日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销售费率÷365
(三)其他费用
会计师费、律师费、交易费、手续费等按照国家有关法令规定属于理财资产应列支和承担的一切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按相关法令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
(四)税收规定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税金(如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其他应由理财资产承担的税费)、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和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若法律法规要求管理人代扣代缴投资者应纳税款的,管理人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投资者对此应予以配合。
本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收入,根据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费或其他税费的,即使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资产承担的税费,应在理财资产中列支,并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投资者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充分配合。
(五)其他事项
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如管理人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或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
九、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每个开放日及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或监管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日期。
(二)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其他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1. 本理财产品估值的目的是公允、合理地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本理财产品对固定收益类资产,使用摊余成本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其他类型的资产或负债,将视具体情况采用市价、第三方估值或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产品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估值方法
1. 存款、回购等按投资余额估值,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采用摊余成本确定其公允价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并考虑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按实际利率在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3. 理财产品投资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如各类信托产品、券商资产管理产品、基金资产管理产品、期货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采用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提供的最新份额净值进行估值;若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无法提供净值信息或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其提供的净值信息不能准确反映资产管理产品公允价值的,采用第三方估值、估值技术或成本进行估值。
4.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对理财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5. 若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持有其他投资品种,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采用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方法估值,均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认为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产品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估值方法。
(五)估值程序
1. 万份收益是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运作产生的各项收入扣除各项费用支出后计算的每万份产品份额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4位以后舍位;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根据理财产品最近七日每万份产品份额净收益折算出的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4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管理人按合同约定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估值结果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按合同约定进行对外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或负债价值时;
2. 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决定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等情形;
3. 本理财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管理人有权暂停本理财产品估值;
4. 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时。
管理人将在运用暂停估值措施后的3个交易日内告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认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
2.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3.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产品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管理人和托管人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估值错误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前述内容如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确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理财产品估值所用的数据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理财产品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理财产品的分配
(一)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期间及到期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安全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收益(如有)随投资盈亏水平浮动。
(二)理财产品的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理财产品的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以及实际投资运作的情况计算,计算方式如下:
理财产品的万份收益=当日理财产品净收益÷当日理财产品总份额×10000(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4位以后舍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7 i=1 (1+Ri÷10000)]365/7 - 1} ×100%
其中,Ri是最近第i个自然日(i=1,2,3……7)的每万份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4位以后四舍五入,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三)举例
1.假设本理财产品20X1年1月10日的万份收益是0.8020元,如投资者A当日持有10万份本理财产品,则投资者A20X1年1月10日获得的本理财产品收益为8.02元;投资者B当日持有5万份本理财产品,则投资者B20X1年1月10日获得的本理财产品收益为4.01元。
2.假设本理财产品20X1年1月11日、1月12日、1月13日、1月14日、1月15日、1月16日、1月17日的万份收益分别为0.8289、0.8288、0.8287、0.8327、0.8323、0.8247、0.8283,则本理财产品20X1年1月17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为3.0727%。计算过程如下:{[(1+0.8289/10000)*(1+0.8288/10000)*(1+0.8287/10000)*(1+0.8327/10000)*(1+0.8323/10000)*(1+0.8247/10000)*(1+0.8283/10000)]365/7 -1}*100%
理财产品每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仅供投资者购买时决策参考或作为测算收益参考,并不代表该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或未来的表现,也不构成对本理财产品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理财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为准。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理财产品每一理财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投资者自认/申购份额确认日当日起开始享有收益分配权益;自赎回份额确认日当日起不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3.在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管理人可调整理财产品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投资者对此无异议,并确认前述事宜无需另行征得投资者的同意。
(四)期间收益分配方式
若当日产品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产品份额,若当日产品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产品份额不变;产品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产品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产品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者产品份额。
本产品收益分配方式为“每日分配、按日结转”。本理财产品根据每日产品收益情况,以当日净收益总额为基准,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占产品总份额的比例,计算投资者每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结转。投资者当日收益采用舍位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至分完为止。
(五)终止分配
1.就终止分配而言,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产品项下财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后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如有,下同)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2.理财产品项下财产正常变现情况下,投资者在终止日可得资金(如有,下同)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可得资金=投资者理财产品终止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理财产品终止日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投资者应缴纳的税费(如有)
由于本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精确到0.0001元,故在终止分配情况下,投资者实际可得资金与上述公式计算所得可能有尾差影响,最终以实际分配金额为准。
3.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产品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或全部不能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如有)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销售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由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资产变现期间,管理人、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等仍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费用计收标准继续收取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等费用。
十一、理财产品不成立、提前终止、延期终止及清算
(一)理财产品不成立
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募集不成功,或因募集规模低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成立规模下限(如有),或其他非因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投资于理财产品合同所约定投资范围,或本理财产品在募集期内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可能对产品的投资收益表现带来严重影响,或发生其他导致本理财产品难以成立的原因的,经管理人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判定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投资者将承担投资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风险,交易资金将按照原路径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投资者交易账户,如产生活期存款利息,一并加计(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
(二)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
(2)市场收益率大幅波动、投资标的发生风险或因其他原因,并有可能或实质影响到本理财产品所能实现的投资收益;
(3)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提前终止;
如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应至少在提前终止日前一个工作日进行披露。
(三)理财产品延期终止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因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无法变现而延期终止,管理人有权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若管理人决定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应至少在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前二十个工作日进行披露。
(四)理财产品清算
如本理财产品终止的,应按如下规则进行清算和分配:
(1)管理人将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在终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变现和收益分配,如遇市场发生重大波动或其它非因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变现,管理人可延长变现和收益分配期限,但应进行公告。
(2)管理人根据本合同“十、理财产品的分配”进行清算并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3)管理人将及时公布清算工作进展。
十二、信息披露
(一)本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详见《投资者权益须知》。
(二)投资者同意,管理人通过上述方式及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在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联系方式变更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