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理财稳健精选封闭第328期固收类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理财”、“管理人”)不承诺本理财产品一定盈利,也不承诺最低收益。
二、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三、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承诺其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其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投资者应配合管理人及销售服务机构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四、本理财产品《平安理财稳健精选封闭第328期固收类理财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平安理财稳健精选封闭第328期固收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该文件具体名称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下同)、《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五、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请详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内容,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六、管理人郑重提示: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七、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八、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的,将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管理人按照前述规则发布该信息披露即视为该修订通知已送达投资者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细则》(理财中心发〔2018〕18号)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及《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版)>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管理人将向监管机构报送本理财产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机关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管理人将按照该等机关的要求执行。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机关要求报送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其他管理人(如有,特指除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平安理财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产品的受托人或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平安理财将应其他管理人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其他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其他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平安理财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
本理财产品为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时需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特性和风险特征。
产品名称 | 平安理财稳健精选封闭第328期固收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产品”) |
产品代码 | 【WJFG56M328】 |
产品管理人 |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理财”、“管理人” |
产品托管人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 |
销售服务机构 | 指产品管理人以及符合《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机构。管理人有权增加其他销售服务机构,如有新增销售服务机构,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编码 | 产品登记编码:【Z7003325000381】,投资者可以根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网址:https://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 |
募集方式 | 公开募集 |
运作方式 | 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至到期日之间,投资者不得进行申购或赎回。 |
产品风险评级 | 二级(中低)风险(本风险评级为管理人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本理财产品通过销售服务机构销售的,产品风险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目标客户 | 本理财产品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管理人有权调整目标客户范围,如有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管理人建议:本理财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稳健型”的客户购买。 |
产品份额类别 | 本理财产品发行A/B/C/D份额。其中, A份额销售代码【WJ6M328A】,销售名称【平安理财稳健精选封闭第328期(江苏浙江专属)】,面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投资者销售,相关标准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B份额销售代码【WJ6M328B】,销售名称【平安理财稳健精选封闭第328期B】,面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相关标准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C份额销售代码【WJ6M328C】,销售名称【平安理财稳健精选封闭第328期C】,面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相关标准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D份额销售代码【WJ6M328D】,销售名称【平安理财稳健精选封闭第328期D】,面向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相关标准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新的产品份额类别、停止现有产品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产品份额类别设置或对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如有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发行规模 | 本理财产品无发行规模限制。 管理人有权调整发行规模上限和下限,具体发行规模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认购起点 | 本理财产品A份额:首次认购起点为1元,超过首次认购起点部分应为0.01元的整倍数递增;B份额:首次认购起点为1元,超过首次认购起点部分应为0.01元的整倍数递增;C份额:首次认购起点为1元,超过首次认购起点部分应为0.01元的整倍数递增;D份额:首次认购起点为1元,超过首次认购起点部分应为0.01元的整倍数递增。管理人有权以公告的形式调整上述规则。 |
单笔认购上限 | 本理财产品各份额单笔认购上限为1亿元。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笔认购上限。 |
单一投资者 持有上限 | 本理财产品各份额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1亿元(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净值波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管理人不得接受单一投资者购买超过产品份额总数50%的申请(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收益结转等情形导致持有份额被动超过此规则的情形除外)。 |
理财产品份额 | 本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份。 |
理财产品份额面值 | 认购期每份理财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理财产品A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2.10%】(年化); B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2.10%】(年化); C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2.13%】(年化); D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2.15%】(年化)。 本理财产品根据固定收益类投资收益测算及策略模型回测的预期收益,参考产品资产配置方案比例加权平均计算业绩比较基准。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同等期限的中债中短期票据到期收益率(AAA),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测算收益参考货币类产品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上述资产配置比例、测算收益,叠加策略模型增厚的预期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杠杆策略、骑乘策略、久期策略等方式,扣除相关税费成本后,综合得出本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是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管理人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
理财产品费用 | 1.固定管理费:管理人收取本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固定管理费率不超过0.50%/年,当前各类份额具体执行费率为【0.12%】/年,如后续对费率进行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产品说明书不同步修订。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2.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产品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不超过0.03%/年,当前各类份额具体执行费率为【0.03%】/年,如后续对费率进行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产品说明书不同步修订。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3.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本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不超过0.50%/年。当前A份额具体执行费率为0.15%/年;B份额具体执行费率为0.15%/年;C份额具体执行费率为0.12%/年;D份额具体执行费率为0.10%/年。如后续对费率进行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产品说明书不同步修订。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4.浮动管理费(如有):本理财产品各类份额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为其业绩比较基准。在浮动管理费计提评价日,若本理财产品各类份额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年化投资收益率大于该类份额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管理人将收取各类份额超过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部分的【50%】作为浮动管理费。本理财产品的浮动管理费计提评价日为本理财产品终止日。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仅作为计算管理人浮动管理费的依据,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详细内容见“六、产品费用”。 5.其他(如有):除理财产品所承担的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浮动管理费(如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以及其它应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的产品费用之外,还包括产品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行划款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 6.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本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管理人将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详细内容请见“六、产品费用”。 7.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购费。 |
本金及理财收益(如有,下同) | 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本理财产品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因市场变动等而蒙受损失。在本理财产品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扣除本理财产品应承担的费用和税款后,计算本理财产品的可分配利益。 |
认购期 | 2025年5月20日09:00 (含)- 2025年5月26日17:00(不含),管理人保留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的权利。如有变动,本理财产品实际认购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认购理财产品的,且销售服务机构在管理人设置的认购期内对于产品认购时间有特殊安排的,还应依照销售服务机构的认购规则执行,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披露的规则为准。 |
认购登记日 | 2025年5月27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到下一个交易日),即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日。如本理财产品认购期提前终止或延长,实际认购登记日以管理人实际公告为准。 |
理财产品成立日 | 2025年5月27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到下一个交易日)。如本理财产品认购期提前终止或延长,实际成立日以管理人实际公告为准。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成立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成立公告。 |
认购渠道 |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手机银行APP或者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认购本理财产品份额。 |
申购、赎回 | 本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产品存续期内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
工作日 | 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外的其他日。 |
交易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
估值日 |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进行估值,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产品管理人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每周周五(如周五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份额净值。 以上规则如有调整,以产品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
预计到期日 | 2025年11月26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到下一个交易日)。如产品提前终止或延长,实际到期日以产品管理人实际公告为准。 |
产品期限 | 本理财产品运作期限【183】天。 |
理财产品终止 |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发生任一理财产品终止事件的,本理财产品有可能终止。详细内容见“八、产品终止和清算”。 |
理财产品 终止日 | 指本理财产品终止之日,根据实际情况,是指本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产品早于本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产品延长后的实际终止之日。原则上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如有延期,将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自终止日起资金不计付收益。 |
提前终止 | 管理人有权按照监管要求或产品实际投资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并至少于终止日前进行信息披露。原则上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如有延期,将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自终止日起资金不计付收益。 |
税款 | 根据中国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本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依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投资者从本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追索条款 | 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到期不能全部偿付导致资产减值甚至本金大幅损失,管理人将首先按照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实际回收资金按照协议约定顺序支付理财本金和收益(如有),差额部分向相关责任人追索,管理人取得追索资金后5个交易日内扣除相关费用后向相关投资者进行支付。 |
不可抗力 | 指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其他规定 | 产品认购期、认购登记日、产品成立日、提前终止日等日期,管理人有权根据节假日进行调整,并以实际公布为准。 本理财产品认购登记日至产品成立日为认购清算期,实际终止日至产品清算资金到账日为终止清算期(以下统称“清算期”),上述清算期内均不计付收益。清算期最后一日逢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发生暂停认购,本理财产品宣布不成立等情形时,管理人将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如果因发生前述情形导致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管理人不负责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认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认购业务的办理。 |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与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条款进行修改。管理人对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条款的修改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开设临时开放期,以供投资者提前赎回理财产品。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谨慎投资,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
1、一般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上述资产为主要投资范围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QDII资产管理产品,下同),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2、权益类、混合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优先股,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权益类资产;
3、利率互换、收益互换、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及债券借贷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及包含前述投资品种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在直接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前,需先获得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等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于新的投资范围开始实施日前5个工作日公告。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投资者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三) 投资比例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产品管理人应当自产品成立日起3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说明书的有关约定。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尽力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 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将密切关注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自上而下决定类属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投资策略主要包括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在谨慎投资的基础上,力争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
(五) 投资限制
1、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在存续期内不得超过200%。
2、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10%。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第2条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 产品管理人: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平安理财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平安理财享有以下权利:
(1) 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本理财产品资金;
(2) 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和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本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本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 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
(4) 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购起点、单笔认购上限等要素;
(5) 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6) 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以及为本理财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资管计划/产品、各类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本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股票等)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7) 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以及代表本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义务等法律行为;
(8) 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9) 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赋予管理人的其他权利。
2. 产品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托管人基本信息及主要职责如下:
产品托管人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7年3月6日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
主要职责 | 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本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
管理人为本理财产品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本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本理财产品税费、接收本理财产品回收资金、支付本理财产品费用以及向份额持有人划付本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款项,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3. 销售服务机构:指产品管理人以及符合《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机构。销售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提供包括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份额认购、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协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沟通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本理财产品销售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如下:
销售服务机构 | 基本信息 |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7年3月6日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80 | |
浙江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54年9月1日 |
住所 |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水南街道要津南路71号 | |
客户服务热线 | 400-88-96596 |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92年10月14日 |
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77 | |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8年12月1日 |
住所 |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麒麟街225号 | |
客户服务热线 | 96596 | |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4年12月30日 |
住所 |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 | |
客户服务热线 | 400-88-96596 |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87年12月22日 |
住所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11 |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97年4月10日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74 |
如有新增销售服务机构,新增销售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1. 理财产品认购
1) 认购份额:本理财产品份额以“份”为单位,认购期每份理财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2) 认购期: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保留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的权利。如有变动,产品实际认购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手机银行APP或者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参与认购。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认购理财产品的,且销售服务机构在管理人设置的认购期内对于产品认购时间有特殊安排的,还应依照销售服务机构的认购规则执行,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披露的规则为准。
3) 认购撤单:认购期内允许撤单。
4) 单笔认购上限:投资者各份额单笔认购上限为1亿元。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笔认购上限。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
5)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本理财产品各份额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1亿元(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净值波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管理人不得接受单一投资者购买超过产品份额总数50%的申请(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收益结转等情形导致持有份额被动超过此规则的情形除外)。
6) 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管理人在认购登记日为投资者成功登记认购份额,视为投资者的申请交易成功。投资者应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7) 认购费: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购费。
2. 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理财产品某一类份额的份额净值=本理财产品该类份额总资产净值÷本理财产品该类份额数。
本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理财产品财产承担。为保护理财份额持有人利益或理财产品运作管理需要,管理人有权调整或临时调整份额净值保留位数,如对产品份额净值保留位数进行调整,管理人将以公告形式公布调整事宜。
3. 拒绝或暂停接受认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银行间市场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3)发生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本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情况。
(4)投资者认购超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发行规模上限、单笔认购上限、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等。
(5)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6)当本理财产品规模过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存在其他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认购等情形时,管理人应于3个交易日内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并说明原因及应对安排。如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管理人不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认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恢复认购业务的办理。
1. 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 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对本理财产品进行估值,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产品管理人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每周周五(如周五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份额净值。以上规则如有调整,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3. 估值方法
对于初始确认的资产,如其业务模式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而持有,且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则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对于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则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
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 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估值:
1) 一般性存款按其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回购和拆借、同业存款按其约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
1) 对于合同现金流量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且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而持有的债券资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本理财产品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2)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理财产品部分资产在封闭期内因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调整估值方法为按公允价值计算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等。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
1) 在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类资产的估值:
A. 不含转股权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理财产品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取值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具体协商确定;
B. 含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实行全价交易的,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C.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D. 如监管对此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2) 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A. 非上市基金估值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B. 上市基金估值
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境内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的,按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收益的,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公募 REITs,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管理人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场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场,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3)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A. 以估值日截止时点能够获得的、由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最新份额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B. 如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或其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数据不公允,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合理判断按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4) 衍生品金融工具估值,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等:
A. 场内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
B. 场外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模型或第三方数据进行估值。
5) 优先股的估值:
优先股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无第三方估值的,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合理判断按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6) 结构性产品的估值:
结构性产品以发行人提供的最新估值价格或管理人与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7) 其他资产的估值:
若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本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标的信用风险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本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4.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根据本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产品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所投资产价值时;
(3) 占本理财产品所投资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为保障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产品托管人同意的;
(4)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5. 估值错误的处理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 因理财产品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管理人先行赔付的,管理人有权向托管人追偿。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理财产品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理财产品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4)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理财产品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理财产品管理人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登记机构、基金公司、资管计划管理人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原因,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 其他
若因国家规定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告。
1. 理财资金所承担的相关费用
本理财产品所承担的费用包括产品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浮动管理费(如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以及其它应由本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的产品费用。
本理财产品费用按本产品说明书及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本理财产品资产中支付。管理人或本理财产品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本理财产品资产中优先受偿。
产品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1) 固定管理费
产品固定管理费按不超过前一日本理财产品份额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i×固定管理费率÷365
Ei 为前一日某类理财产品份额资产净值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固定管理费
产品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期支付。
(2) 托管费
产品托管费按不超过前一日本理财产品份额资产净值的0.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i ×托管费率÷365
Ei 为前一日某类理财产品份额资产净值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期支付。
(3) 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按不超过前一日本理财产品份额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i ×销售服务费率÷365
Ei 为前一日某类理财产品份额资产净值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产品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期支付。
(4) 浮动管理费(如有)
本理财产品各类份额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为其业绩比较基准。在浮动管理费计提评价日,若本理财产品各类份额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年化投资收益率大于各类份额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管理人将收取各类份额超过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部分的【50%】作为浮动管理费。本理财产品的浮动管理费计提评价日为本理财产品终止日。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仅作为计算管理人浮动管理费的依据,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浮动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RX=(PX本理财产品终止日累计单位净值- PX成立日单位净值)/ PX成立日单位净值×365/D
X 表示本理财产品的不同份额,本理财产品份额类型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为准
RX为本理财产品终止日X份额计提浮动管理费前的持有期年化投资收益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6位小数)
PX本理财产品终止日累计单位净值为本理财产品终止日X份额浮动管理费计提前的产品累计单位净值
PX成立日单位净值为本理财产品成立日X份额的期初单位净值
D为理财产品成立日(含)至本理财产品终止日(含)的持有天数
MX=(RX-rX)×【50%】
MX为本理财产品终止日X份额应计提的浮动管理费费率
rX为X份额的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
FX=MX×本理财产品X份额终止日的总份额×PX成立日单位净值×D/365
FX为管理人向X份额收取的浮动管理费(按四舍五入法保留2位小数)
管理人于每日模拟产品在当日终止的情形,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浮动管理费计算方法暂估计提浮动管理费,用于产品会计和估值核算。投资者需知悉,管理人对外披露的净值为暂估计提浮动管理费后的结果,但仅本理财产品终止日当天确认计提的浮动管理费作为浮动管理费的结算依据。
(5)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国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本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依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投资者从本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6) 其它费用
除理财产品所承担的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浮动管理费(如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以及其它应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的产品费用之外,还包括产品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行划款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
(7) 本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日不计提固定费用。
(8) 如本理财产品的某类份额发生全部赎回,自该份额全部赎回确认之日起不再计提相关费用。
2. 认购费
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购费。
3. 费用调整
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本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管理人将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即视为书面同意。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事项变更自信息披露期结束后自动生效。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1. 收益的构成
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包括:投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监管机构认可的相关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收入、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净收益是收益扣除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可以在产品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该收益的构成不代表投资者一定可以获得收益。
2. 收益分配原则
1) 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方式;
2) 同一类别的每一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如产品存续期内涉及收益分配的,具体分配规则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3. 期间分配
就期间分配而言,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在满足收益分配基准日(以管理人确定的为准)本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大于本理财产品份额面值的条件下,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在存续期内进行一次及以上的收益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配。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将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前5个工作日(不含分配基准日)以收益分配预公告形式,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披露分配基准日、权益登记日、除息日等信息。
期间分配原则及方式:
1) 同一类别的每一本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如需进行收益分配,管理人应至少在权益登记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收益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对象、收益分配方式、分配金额等内容。
3) 原则上,管理人在本理财产品权益登记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可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超过3日的,管理人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4)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并对本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可通过公告形式对本理财产品期间收益分配原则及方式进行调整。
4. 风险示例
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容易受到企业信用变化、市场利率的变化、实际投资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的影响,在发生资产违约且无法正常处置等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收益率可能为零或负,投资者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对于因信用风险导致的损失,管理人将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的发行主体进行追偿。所追偿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1. 出现以下情况,管理人有权终止本理财产品:
1) 本理财产品期限届满的;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等需要终止本理财产品的;
3) 经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的;
4)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事项的;
5)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实际投资情况、产品运营情况等认为需要终止本理财产品的。
2. 理财产品清算程序:
1) 本理财产品终止情形出现时,由管理人及托管人对产品进行清算;
2) 对本理财产品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本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本理财产品到期报告;
5) 对本理财产品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理财产品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本理财产品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在本理财产品终止日如本理财产品项下资产全部变现,将本理财产品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本理财产品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理财产品债务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某一类份额占该类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如本理财产品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本理财产品清算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由管理人或第三方垫付的费用等,下同)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某一类份额占该类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本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某一类份额占该类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自终止日起资金不计付收益。
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将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通过管理人授权的场所进行披露。
本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规定等详见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并注意查阅相关产品信息。
1. 信息披露的渠道
管理人官方网站(https://wm.pingan.com)及管理人授权销售服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官方网站或APP或营业网点等) 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场所。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和存续期间,管理人将通过前述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本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管理人与销售服务机构已适当披露代销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如有新增授权的信息披露场所,将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 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包括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认购期内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出现其他经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决定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2) 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的9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本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本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管理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等。
管理人有权仅向本理财产品持有人披露定期报告。
(3) 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1) 发生管理人、托管人变更情形的,管理人将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临时公告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2)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或比例或其他经管理人判断可能对本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管理人将提前5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其中,涉及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调整导致其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超出比例投资比本理财产品风险更低的资产外,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调整的,可在管理人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确认日后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书面同意相关调整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3) 发生暂停认购等情形时,管理人应于3个交易日内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
4)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需进行其他临时性信息披露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4) 理财产品重大事项公告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果发生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本理财产品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变更,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涉及法律纠纷;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管理人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将在该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5) 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产品到期公告。终止公告的内容包括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6) 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应定期通过本条第1款“信息披露的渠道”获取与本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的,将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授权进行信息披露的场所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投资者的本金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理财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内容详见《平安理财稳健精选封闭第328期固收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1. 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管理人终止双方理财关系的情形
(1) 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则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失败。
(2) 若投资者的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或者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则视同投资者违约,管理人有权扣划或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之日起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如因此造成管理人损失,投资者应赔偿管理人损失。
(3) 由于投资者方面原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认定必须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的其他情形。
2.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违约
(1)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资金设定除销售服务机构或管理人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如因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被视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投资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 若投资者发生违约,给本理财产品或本理财产品下的其他投资者、管理人造成损失,均由违约投资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管理人有权代表本理财产品向责任方依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理财产品资产。
(3) 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为本销售文件之目的,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4) 由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引起的或与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的,包括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效力、无效、违约或终止的任何争议、争论或主张,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应将该等争议、争论或主张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双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3. 保密信息
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或投资者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获知的有关本理财产品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理财产品投资安排的全部信息)及本理财产品参与主体的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投资者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向与本次投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3)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另有约定的。前述保密义务不因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相关协议的无效、被撤销、终止而受影响。
针对所有投资者: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平安理财稳健精选封闭第328期固收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代理销售协议书》共同构成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投资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投资协议书》不同之处,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额外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操作。
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存在任何意见或建议,投资者可通过《代理销售协议书》披露的方式咨询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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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已阅读并领取《平安理财稳健精选封闭第328期固收类理财产品说明书》,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自愿购买。
投资者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