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兴银理财【添利】理财产品

产品说明书

 

 

 

 

理财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3】年【11】月

 


目录

一条  释义 1

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6

三条  理财产品的认购 12

第四条  理财产品的申购与赎回 14

五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 18

六条  理财产品的资产 22

七条  理财产品项下资产的估值 23

八条  理财产品的利益分配 25

九条  理财产品的费用与税收 27

第十条  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29

第十一条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31

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 33

 

 


一条  释义

(一)在本产品投资协议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参与主体用语 

1)管理人/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指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理财)。

2)托管人/产品托管人/理财产品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于2005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具备理财产品托管资格。托管人负责履行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与管理人对账,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等职责。 

3)★销售机构:指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机构。按是否销售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可分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代销机构指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在其渠道开展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产品管理人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

“销售”是指面向投资者开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1)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2)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3)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4)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产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及相关《(代理)销售协议书》中的约定。

4)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可以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自然人和法人。 

5)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指供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公司进行理财产品电子化报告和信息登记的电子信息系统。

2. 法律文件用语 

1)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指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的,用于描述产品特征,约定权利义务的文件。具体指《兴银理财【添利】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上述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经产品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可以编制《(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

2)《投资协议书》:指管理人统一编制的《兴银理财【添利】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产品说明书》:指管理人统一编制的《兴银理财【添利】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代理)销售协议书》:指管理人统一编制的《兴银理财【添利】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或代理销售机构接受产品管理人委托自行编制的《兴银理财【添利】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文件名称以代理销售机构实际编制为准),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5)《风险揭示书》:指管理人统一编制的《兴银理财【添利】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或代理销售机构接受产品管理人委托自行编制的《兴银理财【添利】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文件名称以代理销售机构实际编制为准),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6)《投资者权益须知》:指管理人统一编制的《兴银理财【添利】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或代理销售机构接受产品管理人委托自行编制《兴银理财【添利】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文件名称以代理销售机构实际编制为准),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 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产品登记编码:指本款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信息登记后,由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发放的唯一性的理财产品编码。投资者可依据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2)理财产品代码/产品代码:指产品管理人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为理财产品设置的内部识别码。

3)理财产品销售代码/销售代码指本款理财产品若设置不同产品份额类别,为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区分不同产品份额类别,管理人在同一理财产品代码项下类份额类别设置的唯一性内部识别码。

4)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产品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经过审慎评估后确定的产品风险等级。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产品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估结果不一致时,代理销售机构应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的评级结果。

5)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指销售机构对理财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价的过程。

6)适合投资者:指适合购买本产品的投资者类型。

7)理财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理财产品份额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8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理财产品负债总值。

理财产品资产总值是指理财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理财产品负债总值是指理财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用(包括托管费、认购费、固定管理费、业绩报酬、其他费用等)、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9)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1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份额。投资者按该份额净值进行理财产品申购、赎回和终止时分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5位小数。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可以展示为当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累计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当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指产品当前份额净值。

累计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指产品当前份额净值及产品成立到现在单位理财产品份额分红之和

(注:若无特别说明,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通常指当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10)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和理财产品负债的价值,以确定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11)★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12)★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指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参照相关数值标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13)理财产品利益/理财利益:指投资者因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取得或有权取得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分配的理财产品资产。

14)利益分配:指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15)期间分配:指在理财产品终止日(不含当日)前的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16)终止分配:指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当日及之后的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17)认购:指投资者根据本协议约定在认购期/募集期内申请购买本产品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8)申购:指理财产品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首次申购,指未进行认购的投资者,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全额赎回不再持有理财产品份额后再次申购,视同首次申购处理。

追加申购,指已经完成认购或首次申购的投资者,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9)赎回:指理财产品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赎回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即投资者申请将理财产品份额兑换为现金。

20)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中,本产品的产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下同)之和达到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约定百分比,为巨额赎回。

21)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22)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4. 期间与日期 

1)日指自然日

2)交易日:指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共同正常开盘交易日。 

3)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 

4)成立日:指本产品开始运作的日期。

5)终止日:指本产品终止的日期。

6)估值日:指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项下资产进行估值的日期。

7)分配基准日:指本产品管理人以该产品份额净值计算并确定可供分配的投资期间理财利益的日期。

8)分配日:指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利益分配的日期。

9)募集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

10)持有期:指自产品成立日/申购确认日起,投资者持有该产品份额的期间。

11)产品存续期: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终止日的期间。

12)清算期:指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利益到账日之间的期间。

5. 费用

1)认购费:投资者认购产品时需缴纳的费用。

2)申购费:投资者申购产品时需缴纳的费用。

3)赎回费:指投资者赎回产品时需缴纳的费用。

4)销售服务费:指因理财产品销售行为产生的费用。

5)投资管理费:指因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产生的费用。

6)产品托管费:指因理财产品进行托管产生的费用。

7)超额业绩报酬:指产品管理人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规则收取的浮动性质的管理费用。

6. 其他 

1)元:指人民币元。 

2)适用法律:指在理财销售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包括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理财产品名称

兴银理财添利天天利8号净值型理财产品

产品销售名称

【兴银添利天天利8号H】(适用【H】类份额)

产品登记编码

Z7002023000426】投资者可依据理财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产品代码

9TTL0080】

★销售代码

9TTL008H(适用【H】类份额)

产品份额类别

1.本产品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投资者类型、销售渠道等因素,对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

2.本产品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每类理财产品份额以下内容将单独设置:

1)销售名称

2)收费方式

3)销售服务费

4)销售代码

5)销售对象

6)销售起点金额(认购、申购的起点金额)

7)投资者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8)投资者持有本产品的最高限额、最低限额

9)分别计算和公告产品份额净值

3.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认购的产品份额类别。

注:本产品说明书所列示产品份额类别仅为本产品项下某一类产品份额。其他类别的产品份额情况以产品管理人披露为准。

产品基本类型

公募、开放式、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

产品募集方式

公募

产品运作方式

开放式

产品投资性质

固定收益类

固定收益产品是指根据监管相关规定,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产品

产品收益特征

非保本浮动收益

本产品不保证本金且不保证收益。本产品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

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本金并不提供保证,也不承诺任何固定收益。

理财币种

人民币

产品风险评级

本产品属于【R1、 R2、 R3、 R4、 R5】理财产品

本评级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销售对象

本产品适合以下类型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客户   金融同业客户

销售场景

本产品可在销售机构线上渠道和线下渠道等场景进行销售。

特别提示:当销售机构销售产品风险评级为R4以上的理财产品时,可在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进行,也可依据销售机构的政策在营业网点之外的其他场景进行(具体政策以销售机构公布执行的为准)。

销售机构

□ 直销适用

本产品由产品管理人销售。

 代销适用

本产品由代理销售机构销售

代理销售机构合作业务情况产品管理人公告为准,具体代理销售机构以《(代理)销售协议书》为准

理财产品管理人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理财产品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规模

1.本产品计划初始募集规模为【50】亿元,最小成立规模为【/】亿元。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产品管理人实际募集/管理的额为准。

产品期限

无固定期限

认购期/募集期

1.本产品认购期/募集期为20236月1日】

2.投资者在认购期/募集期内认购理财产品后,理财资金将在成立日开始进行投资。

3.认购期/募集期内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认购期/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资金

投资冷静期

本产品为公募理财产品,无投资冷静期设置。

成立日

1.本产品的计划成立日为20236月2日】(遇节假日顺延)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并相应调整其他产品要素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封闭期

1.本产品封闭期为:/

2.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或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安排

1.本产品在封闭期后,产品按以下规则设置开放期:

1)本产品成立后在封闭期之后的每个【工作日】为开放日,开放日开放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2)产品管理人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

2.申购安排

1)申购的时间

本产品封闭期后的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投资者可于开放日内提交申购申请,产品管理人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

2)申购的确认

申购申请日

申购日

申购确认日

申购确认方式

开放日内交易时间:0:00-【17:00】

申购申请日当日

申购日后的下一个开放日

产品管理人在申购确认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登记理财份额。

开放日内非交易时间:17:00-【24:00】

申购申请日后的下一个开放日

申购日后的下一个开放日

非开放日

申购申请日后的下一个开放日

申购日后的下一个开放日

3.赎回安排

1)赎回的时间

本产品封闭期每个开放日开放赎回投资者可于开放日内提交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

2)赎回的确认

赎回申请日

赎回

赎回确认日

赎回确认方式

开放日内交易时间:0:00-【17:00】

赎回申请日当日

赎回日后的下一个开放日

产品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对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注销理财份额。

开放日内非交易时间:17:00-【24:00】

赎回申请日后的下一个开放日

赎回日后的下一个开放日

开放

赎回申请日后的下一个开放日

赎回日后的下一个开放日

注:赎回款项于赎回日后【1】个开放日内支付给投资者

4.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人做相应调整。

★注:关于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的提示

①为本产品办理相关交易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因代理销售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晚于销售文件约定的起始时点开始或早于销售文件约定的终止时点结束),投资者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的展示为准。

②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最早不得早于销售文件约定的起始时点、最晚不得晚于销售文件约定的终止时点。

销售起点金额递增金额

每笔购买起点金额为【1.00】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0.01】元的整数倍递增。(适用【H】类份额)

关于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的提示

①本产品在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因代理销售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高于销售文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金额),应当代理销售机构展示为准

②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销售文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金额

★认购、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适用【H】类份额)

1.认购的数量限制

单一投资者认购上限为【/】。如需突破上限,请与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客户经理联系。

2.申购的数量限制

1)单一投资者申购上限为【/】。

2)产品存续期间,单一投资者最高持有份额上限为/】份,符合产品管理人流动性管理的稳定资金除外。

如需突破上限,请与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客户经理联系。

3.赎回的数量限制

1)单一投资者赎回上限为【/】。

2)投资者可全部或部分赎回其理财份额,但是部分赎回后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不得低于【0.01】份。受理财利益分配去尾规则的影响,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较低时可能无法取得利益。巨额赎回情景发生时,投资者的可赎回份额需要根据巨额赎回规则确定。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50%。

1)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确认后可能导致其持有份额超过产品总份额50%的,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认购、申购。

2)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本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产品的累计产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下同)之和达到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理财产品份额发售面值

1.00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1.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为提取理财产品费用后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投资者按该理财产品份额净值进行赎回和提前终止分配。

2.本产品采用1.00元固定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产品成立日起每日将实现的产品净收益以分红形式(或净损失)分配给理财产品投资者,并将该部分收益以份额形式按日结转到投资者理财账户,参与下一日产品收益分配,使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

1.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10000

2.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是每万份理财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至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本产品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率所折算的产品年化收益率。产品成立不满七日时以实际日收益率折算年收益率。

7日年化收益率%){[7 i=1 (1+Ri÷10000)]365/7 - 1} ×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的说明:本产品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根据货币市场工具当前以及未来一段时期的收益率水平预测,设定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管理人对本产品设定业绩比较基准:人民银行7天通知存款利率(适用【H】类份额)

3.业绩比较基准的提示:

1)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2)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本产品不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理财产品费用

(适用【H】类份额)

1.认购费:0】。

2.申购费:0】

3.赎回费:0】。

4.强制赎回费

1)当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产品财产。

2)产品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产品总份额50%的,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超过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5.销售服务费:年化费率0.30%】

6.投资管理费:年化费率0.30%

7.产品托管费:年化费率0.03%

8.超额业绩报酬:本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9.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

税收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理财产品份额的转让

理财产品份额的转让将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销售机构的业务政策执行。

理财产品份额的质押

理财产品份额的质押将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销售机构的业务政策执行。

 


三条  理财产品的认购

(一)理财产品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

本产品认购期/募集期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并相应调整其他产品要素,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2.认购的方式

产品成立之前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销售渠道认购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认购的,应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上渠道认购的,应根据销售机构线上渠道的具体要求执行。

3.认购的确认

认购期/募集期

认购确认方式

认购确认日

募集期开始日至募集期终止日

产品管理人在产品成立日对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登记理财份额。

产品成立日

认购期/募集期内产品管理人可受理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提交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认购成功,产品管理人将在认购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认购成功。认购是否成功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认购确认日系统完成处理后,查询产品份额。

4.认购的价格

本产品的认购价格为每份理财份额人民币1.00元。

5.认购的费用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产品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1.00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理财产品承担。

7.认购的起点和追加金额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8.认购的数量限制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9.募集期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投资者认购资金在产品认购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在产品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不作为理财资金进入理财运作,不计算理财利益

(二)认购的原则

1.金额认购原则,即认购以金额申请。

2.认购申请可以在对应认购期截止前撤销,最终申确认情况以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确认的结果为准。

(三)拒绝或暂停认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3.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认购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认购业务的办理。

(四)日期遇非工作日的调整

前述日期(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期及认购确认日等)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人可做相应调整。产品管理人对上述日期保留变更的权利,调整后的日期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五)投资者持有理财份额的限额和理财产品总规模限额

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理财份额持有人持有本产品的最高限额、最低限额和本产品的总规模限额。

 


第四条  理财产品的申购与赎回

 

(一)理财产品的申购

1.申购的时间

本产品设置开放期,具体的申购时间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投资者可于开放日内申购,产品管理人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

2.申购的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申购。不同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申购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申购的,应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上渠道申购的,应根据销售机构线上渠道的具体要求执行。

3.申购的确认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开放日内产品管理人可受理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投资者在开放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申购申请的,产品管理人在当天受理该申购申请。客户在非交易时间内提交申购申请的,产品管理人视同下一个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受理该申购申请。提交申购申请并不代表申购成功,产品管理人将在申购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申购成功。申购是否成功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申购确认日系统完成处理后,查询产品份额。

4.申购的价格

本产品的申购价格为每份理财份额人民币1.00元。

5.申购的费用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6.申购份额计算

本产品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1.00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理财产品承担。

7.申购的起点和追加金额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8.申购的数量限制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二)理财产品的赎回

1.赎回的时间

本产品设置开放期,具体的赎回时间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投资者可于开放日内赎回,产品管理人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

2.赎回的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赎回不同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赎回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赎回的,应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上渠道赎回的,应根据销售机构线上渠道的具体要求执行。

3.赎回的确认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开放日内产品管理人可受理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在开放日交易时间内提交赎回申请的,在当天受理该赎回申请。投资者在非交易时间内提交赎回申请的,视同下一个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受理该赎回申请。提交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赎回成功,产品管理人将在赎回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赎回成功。赎回是否成功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赎回的价格

本产品的赎回价格为每份理财份额人民币1.00元。

5.赎回的费用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6.赎回金额计算

本产品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理财产品承担。

7.赎回的数量限制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申购和赎回采用“确定价原则,即本产品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提交时,适用的产品份额净值都是人民币1.00

3.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对应开放日【17:00】截止前撤销最终申确认情况以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确认的结果为准。

(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资产净值。

4.本产品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的申购。

5.产品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时。

6.理财产品规模过大,产品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理财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

7.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资产净值。

4.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出现异常市场情况,管理人无法开展产品的流动性管理

5.本产品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的赎回。

6.发生单个投资者在赎回日申请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超过限额的。

7.发生巨额赎回。

8.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产品管理人及产品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产品运作流程。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的相应赎回款项将会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支付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或支付业务赎回款项的办理。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1)申购申请不得撤销;(2)不接受超出部分的净赎回申请,但投资者可于下一开放日重新进行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如产品管理人认为有必要,针对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的相应赎回款项将会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支付投资者4)理财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含)发生因巨额赎回导致拒绝赎回情况的,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根据产品管理人披露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申购和赎回;5)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在发生巨额赎回产品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时,产品管理人将依约定发布相关公告信息。

(八)日期遇非工作日的调整

前述日期(包括但不限于申购日、申购确认日、赎回日以及赎回确认日等)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人可做相应调整。产品管理人对上述日期保留变更的权利,调整后的日期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九)投资者持有理财份额的限额和理财产品总规模限额

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理财份额持有人持有本产品的最高限额、最低限额和本产品的总规模限额。


五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在保持理财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和比例

1.投资范围

本产品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可投资范围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进行调整)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4)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产品可直接或通过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投资渠道和方式投资于上述资产。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同意本产品可能投资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产品投资范围规定的资产,本产品可能与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2.投资组合比例

本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

3.本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依约定公告理财投资对象与投资比例。

4.如果法律法规对本说明书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特别提示:

1)产品管理人应当自产品成立日起【3】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协议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协议约定产品管理人将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

2)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管理人依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产品管理人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进行相应公告。超出前述约定投资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投资者有权不接受变更,并通过赎回退出本产品。

4)产品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其他相关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产品管理人不对本产品的收益情况作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产品管理人按照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由此所产生的损失,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5)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3)本产品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2%。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4)本产品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5)本产品管理人全部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6)本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产品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事先告知托管人,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7)本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8)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其他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均应当持续符合前款比例要求。

 

9)本产品每日确认且需当日支付的净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本 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各项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产品持有足够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要求:

1)本产品持有不低于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2)本产品持有不低于产品资产净值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3)本产品投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

4)本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2)(4)项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3)项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4.产品管理人对产品的投资者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并根据投资者集中度情况对投资组合实施调整:

1)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产品总份额的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产品总份额的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1)(2)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其他投资限制:

1)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产品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所列示资产之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规定禁止或限制理财产品投资的情形。

6.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投资策略

本产品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 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1.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公告,具体以当期《产品说明书》 “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2.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3.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产品管理人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六)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 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1.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并进行公告,具体以当期《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2.★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参照,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3.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并及时公告。

■ 产品管理人不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六条  理财产品的资产

(一)理财产品的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理财产品的资产独立于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财产,并由产品托管人保管。

2.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产品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外,理财产品的资产不得被处分。

3.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的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产品管理人管理运作理财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产品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产品的理财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二)理财产品的有关账户

1.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产品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2.开立的理财专用账户与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理财产品的有关账户相独立。


七条  理财产品项下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理财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每日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拥有的各类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估值

债券类资产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2. 货币市场基金估值

本产品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指理财产品投资的除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主要包括: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估值日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单位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产品单位净值未提供的,可参考最近可获取的净值确定公允价值。

4.存款、拆借、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的估值

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理财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理财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产品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管理人将暂停接受认/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产品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产品托管人商定后,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估值方法的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是每万份理财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至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按去尾原则处理。本产品的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资产估值后,将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每万份理财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产品托管人,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产品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 如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发现理财估值违反本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六)估值主体

理财会计责任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理财资产净值计算和理财会计核算的义务由产品管理人承担。本产品的理财会计责任方由产品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暂停估值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估值。估值条件恢复时,将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理财产品投资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4.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条  理财产品的利益分配

(一)理财利益的分配类型

1. 依据分配时点,理财利益的分配可分为“期间分配”与“终止分配”。

2. 依据分配方式,理财利益的分配可分为“现金分配”与“非现金分配”。

(二)理财利益的分配原则

1.本产品利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产品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产品根据每日理财收益情况,以每万份理财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产品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不记收益

5)本产品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产品管理人根据每日理财收益情况,以每万份理财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产品份额方式,收益按日结转份额,投资可通过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获得现金收益;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产品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产品份额不变;产品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产品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产品份额

6)申购的理财产品份额自申购确认之日起,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自赎回确认之日起,不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调整本产品利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理财利益的分配方案

1.分配方案要点:

1)本产品的分配时点仅采取“期间分配”。

2)本产品的分配方式采取“现金分配”和“非现金分配”。

2.具体理财利益分配方案由产品管理人拟定,并由产品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3.产品管理人有权视理财产品收益情况进行主动分配,相应分配基准日、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及时披露。

(四)理财利益的分配

1.本产品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理财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理财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收益仅供客户购买时决策参考,并不代表该理财产品未来的表现,也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本产品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2.如发生需要延期分配的特殊情况,产品管理人将对延期分配的情况进行公告。


九条  理财产品的费用与税收

(一)理财产品的费用

1.理财产品费用的种类

1)理财产品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2)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

3)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费及超额业绩报酬;

4)理财产品的产品托管费;

5)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

6)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理财产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理财产品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1)认购费: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2)申购费: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3)赎回费: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4)强制赎回费用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2)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

本产品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理财资产净值与销售服务费每日费率每日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理财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依照上述约定,从理财财产中支付。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3)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费

本产品的投资管理费按前一日理财资产净值与投资管理费每日费率每日计提。投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投资管理费年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投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理财资产净值

投资管理费依照上述约定,从理财财产中支付。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4)超额业绩报酬

本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5)理财产品产品托管费

本产品的产品托管费按前一日理财资产净值与产品托管费每日费率每日计提。产品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产品托管费年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理财资产净值

产品托管费依照上述约定,从理财财产中支付。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6上述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理财财产中支付。

7)上述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理财财产中支付。产品管理人因处理上述事务而先行垫付上述费用的,管理人有权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优先受偿。

3.理财产品费用的调整

1)发生巨额赎回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产品管理人有权对赎回日至赎回确认日之间的各项费用进行减免。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对理财产品费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产品管理人对费用的调整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二)理财产品的税收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理财产品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扣付,由产品管理人进行申报和缴纳。


第十条  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一)理财产品的终止

1.★提前终止

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产品: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2)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3)因投资者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4)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5)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6)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7)所投资资产部分或全部提前偿付。

8)提前终止产品比维持产品运作更有利于保护产品持有人的权益。

9)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延期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延长本理财产品的终止日: 

1)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导致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 

2)因资金在途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回资金;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接受赎回申请后无法分配; 

4)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延期终止的情形。 

产品管理人决定延期终止的,应依据约定进行公告。 

(二)理财产品的清算

1.理财产品到期日为理财产品终止日(含提前终止)。产品到期后,理财产品终止运作,进入清算期,清算期不计算投资收益。理财资产清算后扣除理财相关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并清偿理财产品负债后,理财利益按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2.产品管理人决定部分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1)部分提前终止的比例:理财产品将按比例(已变现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部分提前终止,同时根据产品最新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份额计算并支付投资者相应的理财利益,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份额则按比例注销。

2)部分提前终止的利益分配:产品管理人将依照协议约定公布部分提前终止日并指定利益分配日(一般为部分提前终止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以内)。产品管理人应将理财利益于指定的利益分配(遇节假日顺延)向投资者分配。

理财产品部分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理财利益实际到账日之间,理财资金不计算收益

3.理财产品到期日产品管理人按照《产品说明书》“第十条 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中延期终止的事项延长本理财产品终止日的,产品管理人应在原产品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已变现资产按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分配。理财产品终止日相应顺延至理财产品全部变现之日。待全部资产变现后,产品管理人依照清算条款分配理财利益至投资者账户。

此外,在投资者与管理人另行协商一致延期终止本产品的情况下,相应延期期间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费用等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原则

产品管理人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渠道

1.产品管理人将以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和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将通过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开展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请投资者及时关注。

2.★产品管理人通过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理财产品有关信息,即视为已适当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如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直接联系投资者的,将依据本说明书投资者信息中投资者预留的信息进行通知。因投资者原因而导致该等通知失败的,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投资者应定期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获知有关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产品管理人已适当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投资者承诺将及时接收、浏览和阅读该等信息。如投资者对本产品的运作状况有任何疑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进行咨询。

4.在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信息披露渠道的权利。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成立、产品终止、募集信息、产品份额净值、暂停申购或赎回、投资对象和比例、产品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杠杆水平、利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主要投资风险、估值方法变更、收费标准变更、每万份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10名投资者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比例等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频率和时间

1.产品成立公告

本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将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2.重大事项公告

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3.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分为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定期报告。产品成立超过90日后且剩余存续期超过90日以上,产品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可以不编制产品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产品存续期间如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达到或者超过产品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管理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比、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风险等信息,银保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到期公告

如果产品管理人主动提前终止本产品,产品管理人将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本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发布产品到期公告。

5.开放日/估值日公告

产品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理财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6.临时公告

1)★产品管理人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估值方法、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等保留变更的权利,如发生变更,调整后的要素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产品管理人将提前2个工作日发布变更公告

2)在发生产品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购申请、暂停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巨额赎回、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情形时,产品管理人3个交易内告知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和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在发生涉及产品认购、申购或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事项时,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

3)理财产品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4)★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有权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并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5)其他临时性公告

除前述事项外,如出现其他突发事件,需在事件发生后及时进行披露。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当管理人对理财产品进行相应变更(包括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或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时,若构成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或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大变更的,投资者有权不接受变更,并可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退出(若为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可由管理人另行决定投资者的退出方式)。若投资者未选择退出本产品的,则视为已理解并接受管理人的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

(一)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

1)投资债权类资产的风险

1)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风险

本产品投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权类资产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债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信用质量降低等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信用风险;可能因市场成交量不足、缺乏交易对手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注:以上特定风险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本金及收益损失的所有因素。

(二)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一般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风险: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或资产,如果相关投资的债务人、交易对手等发生违约,信用状况恶化等,投资者将面临投资损失的风险。

2.利率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果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并导致本产品所投资产的收益大幅下跌,则可能造成投资者遭受损失;如果物价指数上升,理财产品的净值收益水平低于通货膨胀率,造成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遭受损失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宏观政策面、利率、汇率变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产品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投资风险、债券投资风险、商品投资风险以及衍生品投资风险等。

4.流动性风险:若本理财产品为开放式产品的,管理人按本说明书约定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理财产品面临流动性风险时,管理人将根据本说明书约定的方式采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者可能面临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出现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的情况下时,可能导致本产品的投资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流动性风险。

5.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监管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产品的设立、投资及管理等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本产品发生损失。

6.延期分配风险: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导致理财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变现而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分配,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从而导致本产品部分资金的延期分配。

7.早偿风险: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产品正常运作时、本产品的投资资产等不能成立或者提前终止、或者司法机关要求、或发生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等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产品,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机会风险。

8. ★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需要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具体公告方式以理财产品合同所载明的公告方式为准。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但未及时告知产品管理人的,致使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致使理财产品面临损失的风险。

10.管理人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投资资产相关服务机构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或者上述主体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11.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本产品开始募集至认购期结束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最小成立规模(如有约定),或融资人取消融资计划,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等原因,经产品管理人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并及时返还投资者资金,投资者将承担投资本产品不成立的风险。

12.操作风险:由于产品管理人的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13.估值波动风险:本理财产品可能投资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或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前述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能收取业绩报酬,当前述资产管理产品计提业绩报酬时,本理财产品的每万份理财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存在下跌的风险。

14.估值差错风险:理财投资基础资产时涉及对资产估值不准确、及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及产品托管人对理财产品费用计提出现错误,将导致本产品估值差错,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每万份理财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5.★代销风险:本理财产品若通过非产品管理人自有渠道进行销售的属于代理销售,认购/申购时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理销售机构从投资者清算账户扣收并划付管理人,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时相应款项由管理人按约定划付至代理销售机构,并由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支付投资者应得理财利益。不同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其申购/赎回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理销售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由代理销售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代理销售机构过错依法应由代理销售机构承担的责任。

16.★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别存在差异的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销售渠道等因素,对理财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不同类别的理财产品份额在销售名称、收费方式销售服务费、销售代码、销售对象、销售起点金额(认购、申购的起点金额)、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投资者持有本产品的最高限额最低限额、计算和公告产品份额净值方面存在差异。

17.关联交易风险:若本产品的销售机构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鉴于兴业银行是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尽管兴业银行已建立健全关联方产品销售管理制度,但上述关联关系仍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和投资风险,进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示例: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理财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若理财产品运作期间,该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出现风险,则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理财收益,甚至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将遭受损失,在最不利的极端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投资者确认栏

 

个人投资者适用

投资者(签字):

 

日期:

机构投资者适用

投资者(盖章):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本《产品说明书》共有三份签署文本,第一联销售机构留存,第二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品管理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