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乐享版)3号理财产品说明书

(产品销售名称: 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乐享版)3号理财产品C

产品销售代码: 5811323086

 

 

重要须知

《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乐享版)3号理财产品合同》(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合同)包括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本理财产品只根据理财产品合同所载的资料操作。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可以购买本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发售。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固定收益类、净值型产品,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清算分配金额,亦不构成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应分配金额承诺,仅供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时参考。

在购买本产品前,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合同,特别是标记▲▲及★的条款,投资者若对本理财产品合同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各营业网点咨询。

 

基本定义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1.参与主体用语

1)管理人/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本机构:指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理财”)。

2)托管人/托管机构: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3)代销机构/销售机构: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

4)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可以购买理财产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个人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经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的个人投资者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评定为适合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称投资者。

5)投资合作机构: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本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依据监管要求进行名单制管理,所有合作机构均经过交银理财相关制度流程选任,符合准入标准和程序。本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等。

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法律文件用语

1)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指理财产品合同与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的合称,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理财产品合同/本理财产品合同:指《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乐享版)3号理财产品合同》,包括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风险揭示书:指作为《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乐享版)3号理财产品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投资协议书指作为《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乐享版)3号理财产品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5产品说明书/本产品说明书/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指作为《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乐享版)3号理财产品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6投资者权益须知:指作为《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乐享版)3号理财产品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产品/产品:指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乐享版)3号理财产品。

2)理财产品份额/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

3)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产品份额类别:指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适合的投资者、代销机构等因素,对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产品份额类别为本产品项下某一类产品份额。

4)产品销售名称指本理财产品可能存在不同产品份额类别,管理人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为区分不同产品份额类别,同一理财产品名称下设置的产品销售名称。

5)产品销售代码指本理财产品可能存在不同产品份额类别,管理人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为区分不同产品份额类别,同一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产品登记编码下设置的内部识别码

6)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总值-产品负债总值。产品资产总值是指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产品负债总值是指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用(包括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等)、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7)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产品单位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1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投资者按该理财产品单位净值进行理财产品申购、赎回和获得产品终止时的分配。本理财产品的单位净值为每份1.0000元。

8)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以确定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的过程。

9)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管理人对本产品进行的收益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为准。

10)认购:指在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1)申购/赎回:指在理财产品的开放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或卖出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2)大额赎回:指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任一工作日若产品的净赎回总份额超过前一个工作日产品份额的10%,即为大额赎回

13)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理财产品。

4.期间与日期

1)工作日:指交易所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的工作日。

2)募集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

3)产品存续期: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终止日的期间。

4)清算期: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不含)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含)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理财产品终止日前,管理人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代销机构网站或管理人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

5.不可抗力

指理财产品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理财产品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

2)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3)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终止理财产品(该等要求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

5)因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6.其他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理财产品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元:指人民币元。

3)适用法律:指在理财产品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4)时间: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产品管理人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产品说明部分

一、产品概况和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乐享版)3号理财产品

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产品登记编码

Z7000923000276,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产品信息。

产品销售名称

C类份额: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乐享版)3号理财产品C

产品销售代码

C类份额:5811323086

★产品份额类别

1. 产品份额类别:C类份额

2.本产品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适合的投资者、代销机构等因素,对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

3.本产品可能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每类理财产品份额可能将单独设置以下内容:

1)产品销售名称

2)产品销售代码

3)钞汇标志

4)代销机构

5)适合的投资者

6)销售手续

7)业绩比较基准

8)认购/申购投资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

9)单笔最大购买金额、累计购买金额、最少赎回份额等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0最低持有份额

11)产品规模上限

4.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产品份额类别。

▲▲不同类别的理财产品份额可能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信息披露渠道销售手续费率及业绩比较基准方面存在差异具体以对应的理财产品合同之约定为准

▲▲本理财产品合同所列示产品份额类别仅为本产品项下某一类产品份额类别,其他类别的产品份额项下相关约定以对应的理财产品合同及产品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为准。

▲▲产品管理人有权在本理财产品项下增设新的产品份额类别,届时,产品管理人将依据本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募集方式

公募

运作方式

开放式

适合的投资者

C类份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经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的个人投资者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评定为适合的自然人

▲▲本理财产品不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50%。

管理人

交银理财

托管人

交通银行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产品风险评级

低风险产品(R1(本评级为交银理财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产品规模

▲▲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和产品运行情况调整产品规模上下限。

募集期

2023年6月20日08:30(含)-2023年6月28日15:30(不含)。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产品募集期并相应调整产品成立日。

▲▲如经管理人判断需提前结束或长募集期,管理人将提前在代销机构网站或管理人网站公告。

产品的认购

投资者可在产品募集期内购买本产品,投资者认购资金将被实时冻结,并于募集期最后一日15:30由代销机构划款、产品管理人在产品成立日确认产品份额。

▲▲本理财产品若发生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50%的情况,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产品成立日

2023年6月29日

产品开放期

2023年6月29日至产品终止日(不含)的自然日

工作日

指交易所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的工作日

产品开放日和交易时间

产品开放期内的每一个自然日0:00-24:00。 

产品到期日

持续运作,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终止,详见“产品说明部分”第六条(一)“产品的终止”。

收益公布

每日对产品进行估值。每个自然日公布上一日的每万份产品份额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产品份额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产品净收益=[当日理财产品净收益/当日产品份额总额]×10,000(四舍五入法,保留四位小数)

产品七日年化收益率(%={[7 i=1 (1+Ri÷10000)]365/7 - 1} ×100%

Ri为最近第i 自然日每万份产品净收益,上述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收益分配

本产品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本产品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收益转增产品份额)方式。

投资者自认/申购份额确认当日开始享有收益分配权益;自赎回份额确认当日起不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投资起点

C类份额:投资起点为1元,并以1元为单位递增。

单户持仓上限为600万

产品的申购及赎回

1. 申购和赎回申请受理时间:开放期内开放日的交易时间。

2. 申购的确认时间:投资者提出的申购申请时间在产品工作日15:30(不含)之前,其产品份额申购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申购资金于当日扣划;投资者在产品工作日15:30(含)之后或非产品工作日提出的申购申请,其产品份额申购视为下一工作日的交易申请,投资者提出申购申请后,申购资金将实时冻结,并于申购交易申请日扣划,申购资金在冻结期间将按照代销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活期存款利息,该等利息不作为申购资金扣收。申购确认日是申购交易申请日下一工作日。投资者实际申购份额以产品管理人确认份额为准。产品管理人确认投资者申购申请的,投资者自申购申请确认日起持有理财产品份额。

3.赎回的确认时间:投资者提出的赎回申请时间在产品工作日15:30(不含)之前,其产品份额赎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投资者在产品工作日15:30(含)之后或非产品工作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其产品份额赎回视为下一工作日的交易申请。赎回确认日是赎回交易申请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投资者赎回款项将于赎回确认日后1个工作日内到账。具体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提示为准。

4.▲▲大额赎回: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任一工作日,若产品净赎回总份额超过前一个工作日产品总份额的10%,为大额赎回。产品发生大额赎回的,产品管理人接受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产品总份额的10%。对于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期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投资者当期办理的赎回份额,当期未获受理部分予以取消

▲▲本理财产品若发生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50%的情况,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央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本产品合同中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交银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拟投资于债权类资产。

根据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周期,综合评估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的历史走势,参照近期利率水平、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等情况,考虑资本利得收益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综合测算。

本产品根据投资配置目标,业绩比较基准选择参考同期央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业绩比较基准是本机构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产品费用

1.认购/申购/赎回费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另有约定外,本理财产品暂不收取认购/申购/赎回费;

2.销售手续费率:C类份额:0.10%/年;

3.固定管理费率:0.15%/年;

4.托管费率:0.02%/年;

5.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等,按照实际发生时从理财产品中列支;

6.产品承担的费用还包括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等,按照实际发生时从理财产品中列支;

7.超额业绩报酬:本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8.强制赎回费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产品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本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本产品财产。管理人与托管机构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产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本产品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产品总份额50%的,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超过本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税款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本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理财产品承担。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管理人不承担相关代扣代缴或纳税义务。

二、投资运作

(一)投资范围

1.本产品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比例若无特别说明,均包含本数)

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以上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总值的投资比例为100%。

▲▲2.特别提示:

1)非因产品管理人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理财产品投资突破前述投资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在所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上述投资比例内。

2)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前述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产品单位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管理人将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本理财产品可能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开展回购业务。

(二)投资限制

1.本产品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本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2)本产品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2%;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3)本产品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4)产品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5)本产品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告知托管机构,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6)本产品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

7)本产品投资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各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产品持有足够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要求:

1)本产品持有不低于产品资产净值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产品投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

3)本产品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20%;发生大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1)(3)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2)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现金或期限在1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产品资产净值的5%;

4.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5.本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5)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管理人应当对本产品的投资者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根据投资者集中度情况对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1)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产品总份额的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产品总份额的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本产品前一交易日前10名投资者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托管机构,托管机构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1)(2)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本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三)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将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判断不同资产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并确定不同资产在组合资产中的配置比例,实现资产组合的稳健增值。

▲▲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投资策略,并综合考量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业绩比较基准是本机构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四)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评估

本理财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拟投资市场和资产可能面临的风险如下:

1.投资于债券的可能风险: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债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信用质量降低等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信用风险;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可能的流通和转让限制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2.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可能风险: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可能未能及时完整取得导致的信用风险;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的市场成交量不足、缺乏意愿交易对手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以上风险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拟投资市场和资产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本金及收益损失的所有因素。

三、产品的托管机构和代销机构的基本信息和主要职责

(一)托管人基本信息: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产品管理人在此特别披露:托管人为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产品管理人聘请其担任托管人已履行了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规定必须履行的程序,产品管理人、投资者同意并接受理财产品由托管人托管。

(二)托管人主要职责: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理财产品开立银行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

3.确认与执行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指令,办理理财产品资金的收付,核对理财产品资金划拨记录;

4.建立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时核查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保存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代销机构基本信息: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四)代销机构主要职责:

1.宣传推介理财产品;

2.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

3.在销售过程中对投资者进行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

4.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和销售适当性管理职责;

5.适用法律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产品的认购和募集

(一)投资者向交银理财申请购买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的理财产品时应已经在代销机构开立活期存款账户。

(二)投资者应指定其开立在代销机构的相关账户作为清算账户。该账户用于产品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办理的投资金额与清算分配金额等款项收付。投资者同意,代销机构制作的该账户收款、付款记录是证明该账户项下款项收付的有效凭证。

(三)本产品认购起点金额

C类份额:个人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投资起点为人民币0.01元,并以0.01元为单位递增。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若有)]/产品成立单位净值,产品成立单位净值为人民币1.00元。实际认购份额以产品管理人确认的份额为准。

(五)受理时间和确认时间:投资者可在产品募集期内购买本产品,投资者认购资金将被实时冻结,并于募集期最后一日15:30由代销机构划款、产品管理人在产品成立日确认产品份额。

▲▲本理财产品若发生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50%的情况,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六)募集期的利息计算:募集期内,投资者交存认购资金至投资者清算账户当日(含)至产品成立日(不含)期间,按代销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该等利息不作为认购资金扣收。

(七)受理渠道:投资者可通过代销机构各营业网点、代销机构手机银行、代销机构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等办理理财账户的开户及理财产品的购买手续。

(八)购买撤销:募集期结束后,投资者不能撤销购买本产品。

(九)产品成立:募集期结束,若募集资金达到募集下限,则理财产品成立;否则,理财产品不成立。若理财产品不成立,产品管理人将于原定产品成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退回代销机构,由代销机构退回投资者,募集期结束后至资金退回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

▲▲(十)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如发生投资者未能满足管理人的客户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及报告、反恐怖融资及制裁名单筛查等措施的配合义务时(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提供与更新身份资料等),或当投资者出现较高风险情形、本理财产品洗钱风险等级调整导致客户风险与产品洗钱风险等级不能匹配等情形发生,并且投资者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该等风险情形的。

▲▲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者的应得清算分配金额全部支付前,如遇需查封、冻结投资者指定投资者清算账户的,代销机构应依法依规冻结账户,并应在相关款项入账后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有权机关要求处理资金。

五、产品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办理

1.申购和赎回申请受理时间:C类份额:产品开放期内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即开放期内每个自然日0:00-24:00,投资者在产品工作日15:30(不含)之前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15:30之前可以撤销;投资者在产品工作日15:30(含)之后或非产品工作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下一工作日15:30之前可以撤销。

2. 申购的扣款和确认时间:投资者发起申购申请后,投资者提出的申购申请时间在产品工作日15:30(不含)之前,其产品份额申购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申购资金于当日扣划;投资者在产品工作日15:30(含)之后或非产品工作日提出的申购申请,其产品份额申购视为下一工作日的交易申请,投资者提出申购申请后,申购资金将实时冻结,并于申购交易申请日扣划。申购资金在冻结期间将按照代销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活期存款利息,该等利息不作为申购资金扣收。申购确认日是申购交易申请日下一个工作日。投资者实际申购份额以产品管理人确认份额为准。产品管理人确认投资者申购申请的,投资者自申购申请确认日起持有理财产品份额。

3.赎回的确认时间和到账:投资者提出的赎回申请时间在产品工作日15:30(不含)之前,其产品份额赎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投资者在产品工作日15:30(含)之后或非产品工作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其产品份额赎回视为下一工作日的交易申请。赎回确认日是赎回交易申请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投资者赎回款项将于赎回确认日后1个工作日内到账。具体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提示为准。

(二)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产品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代销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代销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产品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理财产品若发生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50%的情况,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C类份额:个人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投资起点为人民币0.01元,并以0.01元为单位递增

2.赎回份额的限制

C类份额:赎回的最低份额为0.01份起

3.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产品份额上限、本产品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或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产品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产品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产品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另有约定外,本产品不收取认购、申购和赎回费用。

2.强制赎回费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产品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本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本产品财产。管理人与托管机构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产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本产品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产品总份额50%的,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超过本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0元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等于产品管理人确认的赎回份额乘以1.0000元。

▲▲(五)大额赎回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任一工作日,若产品净赎回总份额超过前一个工作日产品总份额的10%,为大额赎回。产品发生大额赎回的,产品管理人接受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产品总份额的10%。对于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期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投资者当期办理的赎回份额,当期未获受理部分予以取消

(六)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情况时;

3.当产品申购金额将导致产品规模大幅波动,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时;

4.当影子定价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5.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当投资者未能满足管理人的客户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及报告、反恐怖融资及制裁名单筛查等措施的配合义务时(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提供与更新身份资料等),或当投资者出现较高风险情形、本理财产品洗钱风险等级调整导致客户风险与产品洗钱风险等级不能匹配等情形发生,并且投资者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该等风险情形时;

6.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七)暂停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出现异常,或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导致产品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

4.发生在本理财产品的产品开放期内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大额赎回时;

5.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

6.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当投资者未能满足管理人的客户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及报告、反恐怖融资及制裁名单筛查等措施的配合义务时(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提供与更新身份资料等),或当投资者出现较高风险情形、本理财产品洗钱风险等级调整导致客户风险与产品洗钱风险等级不能匹配等情形发生,并且投资者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该等风险情形时;

7.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暂停赎回的情形。

产品管理人宣布暂停赎回本理财产品的,应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信息披露约定进行公告。

六、产品的终止和清算

(一)产品的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终止本理财产品:

1.由于监管机构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终止产品的;

2.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理财产品合同约定事项的;

3.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4.因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5.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终止;

6.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

7.产品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认为需要终止产品的。

产品管理人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应提前公告本理财产品终止日、终止确认日、及产品终止后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并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进行公告。

(二)产品的清算

1.在本理财产品终止日,按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向投资者进行分配,分配时不收取赎回费。

2.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不含)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含)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理财产品终止日前,管理人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代销机构网站或管理人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

七、产品的费用

(一)费用的种类

本产品的费用包括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以及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及本理财产品合同另行约定应由产品承担的费用等。

(二)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销售手续费

本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A=B×C÷365

A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销售手续费

B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C为销售手续费率

本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率:

    C类份额:对于个人投资者,0.10%/年;

销售手续费每日计提,按季收取。

2.固定管理费

本理财产品的固定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D=B×F÷365

D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固定管理费

B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F为固定管理费率,本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率为0.15%/年

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收取。

3.托管费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G=B×J÷365

G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B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J为托管费率,本理财产品托管费率为0.02%/年

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收取。

4.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及本理财产品合同另行约定应由产品承担的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时从产品中列支。

5.产品承担的费用还包括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等,按照实际发生时从理财产品中列支。

八、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和估值原则

理财产品估值的目的是公允、合理地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估值中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

(二)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日

本产品每日估值。

▲▲(四)估值方法

1.存款类资产及债券回购

采用摊余成本计量,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逐日计提利息。

2.债券类固定收益证券

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3.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

按照资管计划管理人提供的万份收益计提收益。若无法提供万份收益,产品管理人有权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估值。

4.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一定数值后,管理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将偏离的绝对值调整到合理范围内。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认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产品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NAVs-NAVa/NAVa。其中,NAVs为影子定价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NAVa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

5.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果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方法不能真实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资产价值的确定方式,并从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6.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监管未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估值方法。

(五)估值错误的认定和处理

1.估值错误的认定:当理财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4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的处理:

1)处理原则:

①由于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②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③因理财产品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从产品中列支;

④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⑤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处理程序:

①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②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③根据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

2.占前一估值日理财资产净值重大比例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理财产品应当暂停估值;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管理人认定的其它情形。

产品管理人宣布对本理财产品暂停估值的,应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信息披露约定进行公告并说明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九、理财分配金额计算及示例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产品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产品每份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产品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结转”。本产品根据每日产品收益情况,以当日净收益总额为基准,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占产品总份额的比例,计算投资者每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结转。投资者当日收益采用舍位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至分配完毕为止。

4.若当日产品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下一工作日增加投资者产品份额,若当日产品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下一工作日保持投资者产品份额不变;产品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产品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产品净收益小于零时,则下一工作日缩减投资者产品份额;

5.投资者自认/申购份额确认当日开始享有收益分配权益;自赎回份额确认当日起不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可对产品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二)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产品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产品份额的每万份产品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产品每日例行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可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本产品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如下:

产品七日年化收益率(%={[7 i=1 (1+Ri÷10000)]365/7 - 1} ×100%

Ri为最近第i 公历日每万份产品净收益,上述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本产品对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布。

(四)理财分配金额计算示例

假设于2023年122715:30前的产品开放期内,投资者申购理财产品100,000.00元,购买时产品净值为1.0000元,折算份额为100,000.00份。投资者持有期内,每日产品收益红利再投资,截至2024317日投资者持有份额为100,170.00份,2024317(周日)提交赎回申请,申请赎回90,000.00份,赎回交易申请日为为下一工作日即2024318日,赎回确认日为赎回交易申请日的下一工作日即2024319日。投资者获得的赎回金额如下:

投资者获得赎回金额=90,000.00×1.0000=90,000.00元

▲▲特别提示:示例仅为向投资者介绍理财分配金额计算方法,数据均为模拟数据,并不代表以上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很大。投资者所能获得的理财分配金额以产品管理人按本理财产品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实际支付为准。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产品赎回确认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清算资金兑付将相应调整;

2.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导致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

3.因资金在途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回资金;

4.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接受赎回申请后无法兑付;

5.发生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情况时;

6.本理财产品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大额赎回的,对于已经接受的投资者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7.单个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本产品总份额10%的,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二)产品管理人宣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应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信息披露约定进行公告。

十一、信息披露

(一)信息公告

1.产品管理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主动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主要投资风险、关联交易等事项。

本产品管理人涉及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交银保险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卢森堡)有限公司、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本产品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机构,同一股东或托管机构控股的机构,或者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资金融通、存款、债券借贷、委托管理、金融产品投资等。

上述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类型的列举仅为向投资者进行说明,并非已包括全部关联方及本产品可能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本产品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是否在上述列举范围内)以产品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进行的相关披露为准。

2.信息披露内容

投资者可以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产品信息公告中获取产品相关信息。产品信息公告包括发行公告、重大事项公告、定期报告、到期公告和临时公告等。

3.信息披露频率和时间

1)产品发行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发行公告。

2)重大事项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重大事项公告。

3)定期报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如果本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管理人将在本产品的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本产品前10名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产品存续期间,如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达到或者超过产品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管理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比、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风险等信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到期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到期公告。

5)临时公告

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事项、涉及理财产品认/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事项时,产品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在运用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大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等措施后,管理人应当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告知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4.信息披露渠道

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为代销机构网站或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产品相关信息。相关信息自公告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即视为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代销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个人投资者可通过管理人指定的第三方渠道(具体详见交银理财门户网站重大事项公告)中的交银理财综合回单小程序查询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账单,产品管理人按月提供产品存续期内相关账单信息。机构投资者可直接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查询理财产品账单,产品管理人按月提供产品存续期内相关账单信息。▲▲如投资者未适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若根据市场情况需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的或需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有权提前进行重大事项公告。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开放赎回,具体以重大事项公告为准。投资者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执行前按公告约定全部赎回本产品并解除本理财产品合同。若投资者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本产品或办理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6.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若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有权单方面对理财产品合同进行修订,并提前进行临时公告。投资者在此同意修订后的理财产品合同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对于在本理财产品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投资者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产品管理人对上述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其他有权机关等依法要求披露的;

3.产品管理人为履行本理财产品合同义务及行使理财产品合同项下权利需向代销机构、有权机关、外部专业顾问、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以及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必要的合作机构披露或允许前述主体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投资者另行明确同意或授权产品管理人进行披露的。

▲▲资者知晓并同意:产品管理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投资者个人身份信息、持有理财产品信息以及理财产品交易明细信息进行登记,并传输给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