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产品名称 |
备注 |
1 |
西部信托·韩城焦化(二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非我行代销 |
2 |
长安信托•扬州广陵区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非我行代销 |
3 |
申万菱信-艮昊股指期货资产管理计划 |
非我行代销 |
4 |
重庆市轨道交通项目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非我行代销 |
5 |
陕国投·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定向用途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非我行代销 |
6 |
山东信托·弘毅产业3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非我行代销 |
7 |
方正东亚•武汉凯恩斯置业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非我行代销 |
8 |
方正东亚·山东新清路钢板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 |
非我行代销 |
9 |
万家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非我行代销 |
关于托管产品的风险提示:
1、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是托管银行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客户提供资产保管、资金清算及其它约定的服务。银行托管不是“委托银行管理”,对产品不起“银行增信”的作用。
2、根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银行不承担托管产品的合规性审查职责,亦不对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承担任何责任”。“托管银行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履行保管职责,但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财产,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银行不承担对托管财产所投资项目的审核义务”。
3、托管银行的资产托管行为不代表对投资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其投资本金或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托管银行履行的是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托管银行不对托管产品的盈亏以及兑付承担责任。
4、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产品合同、招募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策,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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