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自2022年4月15日起我行将调整部分贸易金融业务产品服务收费项目,具体情况请见下表。如您对本次调整有任何疑问,可向华夏银行各分支机构网点工作人员或致电华夏银行24小时客服热线95577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
2022年1月17日
1-2 华夏银行自主免费服务项目 | ||
业务类型 | 服务项目 | |
取消项目 | 支付结算业务 | 汇出汇款——同城外币支票划转手续费 |
新增项目 | 支付结算业务 | 汇出汇款——境内系统内汇款手续费、电报费 |
3 市场调节价
3-1支付结算业务(涉及调整的项目)
项目编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适用对象 | 定价依据文件 | 服务价格 | 备注 | |
31026 | 外汇汇款 | 汇入汇款 | 本行根据汇出行的委托,将外汇资金解付给指定收款人。 | 单位/ 个人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如将外汇资金转汇收款人他行账户:50元/笔。 | |
汇出汇款 | 本行根据客户的委托,将外汇资金汇给收款人。 | 单位/ 个人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境外汇款、境内系统外汇款:按汇款金额(折人民币)的1‰,下限:对公:50元、对私:20元,上限:对公:1000元,对私:200元。 | 境外银行费用(如有)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另行收取;如有电报费,按电报费收费标准另行收取;优惠价格见优惠服务项目。 | ||
多币种汇款/美元/欧元全额到账 | 多币种汇款:提供除美元、欧元、英镑、港币、日元、瑞士法郎、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新加坡元、瑞典克朗之外其他外币款项的汇出汇款服务。美元/欧元全额到账:锁定中间行扣费成本(不包括收款行扣费),保证汇出款项全额到达收款行。 | 单位/ 个人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多币种汇款:按汇出汇款收费标准,另加收50元/笔手续费。美元/欧元全额到账:按汇出汇款收费标准,另加收美元全额到账美元25/笔、欧元全额到账欧元30/笔。 | 如有电报费,按电报费收费标准另行收取。 | ||
查询/修改/退汇/止付 | 查询/修改/止付:本行根据客户的委托,办理汇入/汇出款项查询、修改汇款指示、通知汇出款项止付。退汇:退回汇入款项。 | 单位/ 个人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查询、修改、退汇、止付:分别按100元/笔。 | 查询/修改/退汇/止付如有境外银行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另行收取;如有电报费,按电报费收费标准另行收取。 |
3-2 公司业务(涉及调整的项目)
项目编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适用对象 | 定价依据文件 | 服务价格 | 备注 | |
32027 | 进口信用证 | 开证/修改/承兑/撤销/假远期付款 | 本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依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其他相关国际惯例向受益人开立的书面保证凭信,承诺受益人在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内向本行提交符合规定的单据,就可以在一定期限或指定日期得到本行付款。依据申请人的修改申请,对已在本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修改。应客户申请对效期内的进口信用进行撤销。根据假远期信用证条款,由代理行即期支付款项。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开证:按开证金额的1.25‰,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从进口信用证开立日期开始至有效日期截止的期间如超过90天(不含90天),则按每超过1天增收开证金额的0.016‰,开证时已收取保证金部分除外;如果开证时已收取的保证金金额大于或等于开证金额,则不再收取有效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增收的开证费用。循环信用证每循环一次,收取一次开证手续费。如信用证条款规定了金额上浮,开证金额指上浮后金额。 2、修改:(1)增额修改:增额部分比照开证价格标准(1.25‰)收取,不足100元按100元收取;增额部分为在原开证金额基础上增加的金额,如信用证条款规定了金额上浮,增额部分金额指上浮后金额。(2)延长效期修改:从进口信用证开立日期开始至修改后有效日期截止的期间如超过90天(不含90天),则按每超过1天增收信用证修改时余额的0.016‰,开证时已按超过90天收取部分和该次信用证修改时已收取保证金部分除外;如果该次信用证修改时已收取的保证金金额大于或等于信用证修改时余额,则不再收取有效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延长效期修改费用。如信用证条款规定了金额上浮,信用证修改时余额指包含上浮金额的余额。(3)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额和延长效期):100元/笔,如由受益人承担,美元50/笔。修改手续费按次收取,一次修改同时涉及增额修改、延长效期修改和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额和延长效期)的,仅收取增额修改、延长效期修改手续费。增额修改且延长效期修改分别收取增额和延长效期费用,延长效期费用按增额后信用证余额计算。 3、承兑/远期付款承诺:从承兑日期开始至远期付款到期日期截止,按承兑/远期付款承诺金额的0.04‰/天收取,每笔不足150元按150元收取,作出承兑/远期付款承诺时已收取保证金部分不再收取;如果作出承兑/远期付款承诺时已收取的保证金金额大于或等于承兑/远期付款承诺金额,则不再收取承兑/远期付款承诺费用。 4、撤销:100元/笔。 5、假远期付款:根据境内外市场资金价格、企业资信状况、本行资金成本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 1.涉及的期间或天数计算均包含开始日,不包含截止日,天数指自然日天数。 2.如因客户申请需委托其他银行代开信用证,代开行收取的费用据实收取。 |
偿付/ 不符点费 | 按照付款指示,支付进口信用证项下到期款项。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商业单据进行审核,存在不符点的按照信用证规定条款扣收的费用。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偿付、不符点费:分别按美元80/笔或等值人民币。 | |||
退单/提单背书费 | 退单:向议付/寄单行退回存在不符点的进口信用证项下商业单据。提单背书:对收货人为本行的提单进行背书,以便进口商提取货物。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退单:200元/笔。 2、提单背书:300元/笔。 | |||
来单处理 | 收到进口信用证项下受益人/交单行/议付行/保兑行交来的单据后,提供单据处理、审核及咨询的服务。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60美元/笔或等值人民币 | |||
32028 | 出口信用证 | 通知/转递/预通知(简电通知)/修改通知 | 通知:本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审核开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的真实性后通知给客户的服务;转递:本行受他行委托将信用证转递至通知行。预通知(简电通知)/修改通知:对本行收到的以简电方式开立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通知受益人。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通知、转递:分别按200元/笔。 2、预通知(简电通知)、修改通知:分别按100元/笔。 | 优惠价格见优惠服务项目 |
审单 | 客户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提交本行,本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惯例审核是否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然后按照信用证和客户指示寄单索汇的服务。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交单金额的1.25‰/笔,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 | |||
转让/转让修改/转让撤销 | 转让:本行收到代理行开来的可转让信用证,依照受益人的要求将该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方(即第二受益人)的服务。转让修改:按照代理行指示,修改已转让的信用证条款。转让撤销:按照代理行或受益人指示,撤销已转让的信用证。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转让:信用证条款不变:300元/笔;信用证条款改变:信用证转让后金额的1‰,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最高1000元。如信用证条款规定了金额上浮,转让后金额指上浮后的转让后金额。 2、转让修改:100元/笔。 3、转让撤销:100元/笔。 | |||
保兑/修改保兑 | 保兑:对他行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修改保兑:对已在本行保兑的信用证项下修改加具保兑。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保兑:按保兑金额的4‰/笔,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如信用证条款规定了上浮的金额,保兑金额指上浮后金额。 2、修改保兑:不涉及增额修改的100元/笔。涉及增额修改的,增额部分按信用证保兑价格标准收取。如信用证条款规定了金额上浮,增额部分金额指上浮后金额。修改保兑手续费按次收取,一次修改同时涉及增额修改和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额)的,仅收取增额修改保兑手续费。 | |||
撤证/无偿交单/电提不符点 | 撤证:按受益人指示、通知开证行撤销尚在有效期内的信用证。无偿交单:本行指示开证行/保兑行将单据无偿交给申请人。电提不符点:本行通过电报方式提示信用证项下不符点。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撤证:100元/笔。 2、无偿交单、电提不符点:分别按200元/笔。 | |||
32029 | 进口代收 | 跟单代收 | 本行按照托收人/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进口商提示单据,要求其付款或承兑,并将收到的款项支付给托收行。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代收金额的1‰/笔,不足100元按100元收取,最高2000元。 | |
拒付/退单/无偿交单/承兑通知/偿付 | 拒付:按照付款人指示,发出拒绝支付或承兑代收项下款项的通知。退单:按照指示将进口代收项下单据退托收行。无偿交单:按照托收行指示、直接将单据交给付款人。承兑通知:向托收行发出付款人将于指定日期支付款项的通知。偿付:支付进口代收项下款项。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拒付:50元/笔。退单:200元/笔。 2、无偿交单、承兑通知:分别按200元/笔。 3、偿付:美元80/笔或等值人民币。 | |||
32030 | 出口托收 | 光票托收/跟单托收 | 委托人将外汇金融票据、出口单据交给本行,委托本行向付款人或通过进口商银行(代收行)向进口商收款的业务。 | 单位/ 个人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托收金额的1‰。光票:不足50元的按50元收取,最高1000元;跟单: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最高2000元。 | |
修改托收委托书/退票/退单 | 本行按照委托人指示修改托收委托书。本行对托收项下退回的票据/单据进行处理。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修改托收委托书:100元/笔;退票:100元/笔;退单:50元/笔。 | |||
32031 | 跨境担保 | 跨境非融资性保函 | 应客户申请,提供跨境非融资性保函政策咨询、境内/外法律及国际惯例咨询、跨境非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文本定制及审核等服务,以出具跨境非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方式,由本行按跨境非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约定履行规定责任、承担相应风险的业务。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开立投标保函:保函金额的0.2% -2% /年,按实际担保天数收取,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开立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补偿贸易保函/租赁类保函/质量维修类保函/其他非融资性保函:保函金额的0.4% -2% /年,按实际担保天数收取,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开立付款保函:保函金额的0.6% -2% /年,按实际担保天数收取,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开立海关保函:保函金额的0.8% -2% /年,按实际担保天数收取,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一年按365天计算,每个计费期的天数包括计费期的第一日,不包括最后一日。 | |
跨境融资性保函 | 应客户申请,提供跨境融资性保函政策咨询、境内/外法律及国际惯例咨询、跨境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文本定制及审核等服务,以出具跨境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方式,由本行按跨境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约定履行规定责任、承担相应风险的业务。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保函金额的1-4%/年,按实际担保天数收取,一年按365天计算,每个计费期的天数包括计费期的第一日,不包括最后一日。不足1000元按1000元收取。 | |||
修改/注销/通知/保函索偿 | 修改:本行根据客户申请对已开立的保函进行修改。注销:本行对已过有效期2个月未发生索赔的保函进行注销。通知:本行将保函开立银行开来的外汇保函通知受益人。保函索偿:本行审核、寄送受益人提交的保函项下违约索赔申请及相关文件。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修改/注销:100元/笔。 2、通知:200元/笔。 3、保函索偿:索偿金额的1.25‰∕笔,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 | |||
提货担保 | 本行应客户申请,在进口货物先于货运单据到达的情况下,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提供经本行加签的提货担保书用于提货,保证有关货运单据收到后及时补交正本提单换回有关担保书。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300元/笔。 | |||
进口保付 | 应进口商申请,我行对进口商承兑的远期商业汇票以保证人身份加具保证,保证汇票到期在付款人拒付或迟付情况下,将保证金额支付给收款人的业务。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保证金额的0.1-1.5%/年,按实际保证天数收取,一年按365天计算,每个计费期的天数包括计费期的第一日,不包括最后一日。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 |||
32032 | 国内信用证 | 开证/修改/付款确认 | 开证:国内贸易结算中,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修改:依据申请人的修改申请,对已在本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修改。付款确认:对本行开出的国内信用证在收到信用证单据后作出确认到期付款的承诺。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开证:按开证金额的1.5‰/笔,不足100元按100元收取;从国内信用证开立日期开始至国内信用证有效日期截止的期间如超过90天(不含90天),则按每超过1天增收开证金额的0.016‰,开证时已收取保证金部分除外;如果开证时已收取的保证金金额大于或等于开证金额,则不再收取有效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增收的开证费用。如国内信用证条款规定了金额上浮,开证金额指上浮后金额。 2、修改:(1)增额修改:增额部分比照开证价格标准(1.5‰/笔)收取,不足100元按100元收取;增额部分为在原开证金额基础上增加的金额,如国内信用证条款规定了金额上浮,增额部分金额指上浮后金额。(2)延长效期修改:从国内信用证开立日期开始至国内信用证修改后有效日期截止的期间如超过90天(不含90天),则按每超过1天增收信用证修改时余额的0.016‰,开证时已按超过90天收取部分和该次信用证修改时已收取保证金部分除外;如果该次信用证修改时已收取的保证金金额大于或等于信用证修改时余额,则不再收取有效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延长效期修改费用。如国内信用证条款规定了金额上浮,信用证修改时余额指包含上浮金额的余额。(3)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额和延长效期):100元/笔。修改手续费按次收取,一次修改同时涉及增额修改、延长效期修改和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额和延长效期)的,仅收取增额修改、延长效期修改手续费。增额修改且延长效期修改分别收取增额和延长效期费用,延长效期费用按增额后信用证余额计算。 3、付款确认:从作出确认到期付款承诺的日期开始至远期付款到期日期截止,按确认付款金额的0.016‰/天收取,每笔不足150元按150元收取,作出确认到期付款承诺时已收取保证金部分除外;如果作出确认到期付款承诺时已收取的保证金金额大于或等于确认付款金额,则不再收取付款确认费用。 | 1.涉及的期间或天数计算均包含开始日,不包含截止日,天数指自然日天数。 2.如因客户申请需委托其他银行代开信用证,代开行收取的费用据实收取。 |
通知/ 修改通知 | 将收到的国内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通知受益人。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通知、修改通知:分别按每笔50元。 | 优惠价格见优惠服务项目 | ||
议付/寄单索款/来单处理 | 议付/寄单索款:对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审核和处理、办理议付/寄单索款。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议付/寄单索款:议付/寄单索款金额的1‰/笔,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议付费用和寄单索款费用不重复收取。 | |||
来单处理:收到国内信用证项下受益人/交单行/议付行/保兑行交来的单据后,提供的单据处理、审核及咨询的服务。 | 2、来单处理:360元/笔 | ||||||
不符点费 | 对国内信用证项下商业单据进行审核,存在不符点的按照信用证规定条款进行扣收。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400元/笔。 | |||
转让/转让修改/转让撤销/保兑/修改保兑 | 转让:本行应客户(即国内信用证第一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的服务。转让修改:按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将 已转让信用证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转让撤销:按照客户或银行的指示,撤销已转让的信用证。保兑: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国内信用证加具保兑,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确定承诺。修改保兑:对已在本行保兑的国内信用证项下修改加具保兑。 | 单位客户/金融机构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转让:信用证条款不变:300元/笔;信用证条款改变:信用证转让后金额的1‰,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最高1000元。如国内信用证条款规定了金额上浮,转让后金额指上浮后的转让后金额。 2、转让修改:100元/笔。 3、转让撤销:100元/笔。 4、保兑:按保兑金额8‰/笔,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或按协议约定收取。如国内信用证条款规定了上浮的金额,保兑金额指上浮后金额。 5、修改保兑:不涉及增额修改的100元/笔。涉及增额修改的,增额部分按国内信用证保兑价格标准收取。如国内信用证条款规定了金额上浮,增额部分金额指上浮后金额。修改保兑手续费按次收取,一次修改同时涉及增额修改和其他修改(不涉及增额)的,仅收取增额修改保兑手续费。 | |||
撤销/退单/无偿放单 | 撤销:应申请人申请,对效期内的国内信用证进行撤销,或按受益人指示、通知开证行撤销尚在有效期内的国内信用证的服务。退单:向议付行/交单行/保兑行退回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服务。无偿放单:根据受益人指示,指示开证行/保兑行将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无偿交给申请人的服务。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撤销:100元/笔 2、退单:200元/笔 3、无偿放单:200元/笔 | |||
32033 | 福费廷 | 福费廷 | 应客户申请,由我行或与我行合作的其他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买入因商品或服务交易而产生的、由金融机构承兑/承诺付款/保付/担保的未到期债权,为客户提供业务方案咨询、额度安排、单据处理、无追索权债权买断卖断安排、风险承担等服务。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福费廷金额的0-3%/年,按协议约定收取。 | |
32035 | 国际保理 | 客户将跨境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提供基于国际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等保理服务。国际保理业务包括有追索权国际保理、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出口双保理等。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国际保理业务金额的0.1-4%/年,按协议约定收取。 | ||
32036 | 电报/电传/快邮费 | 本行向通知行发送简开/全开进口信用证/开立国内信用证电报/电传;其他贸易金融业务项下本行向同城、异地、港澳台、国外银行发送电报/电传;本行寄送进出口信用证、国内信用证、进口代收、出口托收、国际保理、跨境保函等业务项下单据/信函等。 | 单位/个人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1、简开进口信用证电报/电传费:80元/笔;全开进口信用证电报/电传费:250元/笔。 2、开立国内信用证(电开)电报/电传费:200元/笔。 3、其他(除上述1和2以外)贸易金融业务项下电报/电传费:同城:8元/份,异地:8元/份,港澳台地区:80元/份,国外:150元/份。 4、进出口信用证、进口代收、出口托收、国际保理、跨境保函、国内信用证等业务快邮费:据实收取。 | 优惠价格见优惠服务项目。 | |
32037 | 贸易金融风险参与 | 我行作为风险参与方,按约定比例承担贸易金融业务项下风险让与方所承担的业务风险,提供询报价、交易单据和报文处理等服务。 | 金融机构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风险参与金额的0-3%/年,按协议约定收取。 |
3-2 公司业务(取消的项目)
项目编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适用对象 | 定价依据文件 | 服务价格 | 备注 |
32037 | 支票挂失/退票 | 本行应客户申请对外币支票进行挂失处理。本行应客户申请对外币支票进行退票处理。 | 单位/个人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支票挂失:50元/张;退票:50元/笔。 | |
32038 | 代核印押/代加押 | 本行应他行申请核查印押或编加印押。 | 单位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代核印押:100元/笔;代加押:300元/笔。 | |
32039 | 债券质押担保外汇融资 | 本行应客户的申请,向外汇融资行(他行)提供本行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由外汇融资行向客户发放融资的服务。 | 公司客户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14年第1号) | 按照担保金额的0.1%-1.6%/年标准进行收取。 |
4 优惠服务项目
4-1支付结算业务(涉及调整的项目)
项目编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价格 | 优惠价格 | 备注 |
13 | 外汇汇款 | 境外汇款、境内系统外汇款:按汇款金额(折人民币)的1‰,下限:对公:50元、对私:20元,上限:对公:1000元,对私:200元。 | 对私客户通过我行手机银行、网银渠道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手续费5折优惠,即按汇款金额(折人民币)的0.5‰。优惠有效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汇出汇款收费上下限不变 |
1、京津冀地区对公客户在华夏银行京津冀区域内营业机构柜台办理京津冀区域内行内外汇汇款业务免费。 2、京津冀地区对公客户在华夏银行京津冀区域内营业机构柜台办理京津冀区域内行外外汇汇款业务,汇款手续费5折。优惠有效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4-2 公司业务(涉及调整的项目)
项目编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价格 | 优惠价格 | 备注 | |
15 | 出口信用证 | 通知/转递/预通知(简电通知)/修改通知 | 1、通知、转递:分别按200元/笔。 2、预通知(简电通知)、修改通知:分别按100元/笔。 | 本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可免收。优惠有效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
16 | 国内信用证 | 通知/修改通知 | 通知、修改通知:分别按每笔50元。 | 本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可免收。优惠有效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
17 | 电报/电传费 | 国内信用证 | 1、电报/电传费:同城8元/笔;异地8元/笔; 2、开立国内信用证(电开)电报/电传费:200元/笔。 | 1、通过电子信用证信息交换系统发送电文免收电报/电传费; 2、通过电子信用证信息交换系统开立国内信用证,免收国内信用证开立-电开费用以及国内信用证修改-电开费用。优惠有效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