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相关要求,现将我行办理询证函业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格式
我行可受理纸质函证及数字函证。已接入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的函证单位,可选择数字函证。
我行接收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及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三种格式。询证函格式应使用《操作指引》中标准格式,其他格式的银行询证函我行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受理机构
(一)我行数字函证由一级分行负责统一回函。
(二)我行纸质函证由一级分行(不含济南分行)负责统一回函,受理函证的我行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详见附件《华夏银行询证函受理机构信息》。
自2024年12月9日起,我行济南分行(含辖属二级分行)纸质函证实施总行集中回函模式试点,采用系统自动生成的询证函标准格式回函。试点业务范围为境内会计师事务所邮寄纸质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格式二)。被函证单位销户后发生预留签章变更的询证函、被函证单位在我行没有可供使用的缴费账户的询证函、资产评估机构等其他第三方机构(含境外机构)发出的询证函、现场跟函的询证函和验资业务的询证函,仍由一级分行负责集中受理回函。
(三)如询证函采用跟函方式,跟函人员信息应与询证函“联系人”信息一致,同时应向我行提供询证函原件、加盖函证机构或集中处理机构印章的授权书或介绍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跟函人员现场取走回函的,需配合我行办理交接手续。
三、受理要求
(一)询证函只可列示一个函证基准日。
(二)询证函存在未按照我行公示地址发函、未按标准格式填写、信息填写有误或缺失、签章不符、扣费失败等情况的,我行将不予受理。
(三)数字函证来函前缀应为“华夏银行”;被函证单位在数字函证发出10个工作日内未授权的,数字函证将超期回收,无法处理。
(四)纸质函证预留签章处应由被函证单位加盖在我行预留的印鉴或公章;数字函证应由被函证单位使用企业网银签约函证服务并完成授权。若函证单位同时函证同一企业的多个账户,且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不同,则询证函应加盖扣费账户预留签章;多页材料应在骑缝盖章,骑缝章应与预留签章处的签章保持一致。
(五)如被函证单位销户后发生了预留签章变更,函证单位应配合补充提供被函证单位相关说明材料,及被函证单位营业执照、变更后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开户许可证、公安机关指定印章厂出具的旧印章变更证明、旧印章销毁证明、新印章刻制证明等证明材料,我行在核实无误后可办理回函。
(六)被函证单位在询证函预留签章处按规定加盖签章或采用有效的电子授权,即代表被函证单位同意就询证函进行函证并扣款。被函证单位账户扣费失败的,函证单位应配合通知被函证单位及时缴纳费用。
(七)询证函邮寄回函及不符合监管和我行受理要求的退函,邮费由收件方支付。
四、函证范围及回函用章
(一)函证范围
我行按照询证函中“函证收件人”列明的分支机构范围进行回函;“函证收件人”为“华夏银行”、“华夏银行总行”等未列明分支机构的,以被函证单位账号所属一级分行范围进行回函。
(二)回函用章
回函加盖我行一级分行会计业务专用章或电子印章。
五、收费标准
我行办理询证函业务按照《华夏银行产品与服务销售价目名录》收费,详见“华夏银行官网-今日华夏-客户服务-收费标准”。
六、业务咨询与投诉
如需进行业务咨询或投诉,可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77,或向我行受理机构进行咨询。
华夏银行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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