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网络钓鱼欺诈,我行提醒广大客户,在登录网站和办理网上交易时,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一、政策解读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已成为当前影响群众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公害。自2015年10月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专项行动以来,打击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高发势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形势依然严峻。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打击治理工作。9月23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暨深入推进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对进一步做好打击治理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9月23日,中央综治办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就打击治理工作作出周密部署。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国务院工作部署要求和《通告》,针对公安机关反映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情况,人民银行深入分析了其中支付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了《通知》,从加强账户实名制、阻断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的主要通道、加强个人支付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个人资金保护长效机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筑牢金融业支付结算安全防线。
二、人民银行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方面已经采取了哪些措施、做了哪些工作?
人民银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职责分工,全力配合相关部门不断加大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力度,前期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展大量工作。
一是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建立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建成运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有利于公安机关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涉案账户进行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快速查询、封停业务等。截至2016年9月20日,全国共有1253家银行、28个省市公安机关接入平台,累计处理业务11.86万笔。
二是强化银行卡信息安全管理。组织了对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行卡清算机构的银行卡受理终端(POS机具)受理环境安全性和标准符合性进行检查,从个人信息保护、交易安全、软硬件安全等方面严查终端非法改装、信息泄露问题,并从控制信息泄露源头和防范风险传导入手,督促相关机构进一步提升支付业务系统、客户端软件的敏感信息保护能力和交易风险防控水平。同时,组织开展支付业务系统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全面排查上述机构支付业务系统的敏感信息和资金安全隐患。
三是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联合整治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专项行动。
四是加强支付机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防止支付机构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并对无证机构非法开展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整治。
三、《通知》为什么要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制度?
《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下同),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户。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反映,在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不法分子直接购买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不法分子诱骗一些群众出售本人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有的甚至直接组织个人到银行批量开户后出售。二是不法分子收购居民身份证后冒名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户。不法分子利用买到的居民身份证,伪装成开户者本人或者以亲戚朋友的名义虚构代理关系,到银行开户或者在网上开立支付账户。
(二)强化个人对本人账户的管理。由于我国一人数折、一折一户现象普遍,有些银行也以发卡数量作为经营业绩的考核指标。同时,个人缴纳和支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公用事业费用,往往开立多个银行账户,导致个人有大量闲置不用的账户。截至2016年6月末,我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77.86亿户,人均5.69户。个人开户数量过多既造成个人对账户及其资产的管理不善、对账户重视不够,为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埋下了隐患,也造成银行管理资源浪费,长期不动的账户还成为了银行内部风险点。
(三)建立个人账户保护机制。在互联网金融和现代通信技术在金融领域中广泛运用的背景下,银行和支付机构依托互联网等电子渠道,为个人远程开立账户,账户的开立越来越方便。但另一方面,当前我国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信息泄露问题突出,因银行卡信息泄露导致的账户资金被窃事件频发。在这种情况下,亟需建立个人账户的保护机制,保护个人账户信息和资金安全。
为此,人民银行作出了相关制度安排,2016年4月1日,《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正式实施,建立了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为当前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全功能;Ⅱ、Ⅲ类户为通过银行柜面或者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的银行账户,具有有限功能,且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
同时,2016年7月1日,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正式实施,建立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管理机制。同样,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个人支付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仅需要通过一个渠道验证身份信息,开户便捷性最高,账户余额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但限额较低;Ⅱ、Ⅲ类户分别需通过至少三个、五个渠道验证身份信息,或者通过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具有更高的余额付款限额;Ⅲ类户的余额除了消费和转账外,还可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分类管理制度安排,支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得到有效兼顾,个人可以更好地分类管理自己的账户,合理分配账户用途和资金,防范资金风险。
四、个人如何利用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来合理安排使用银行账户?
《通知》实施后,个人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个人使用的银行结算账户将形成以Ⅰ类户为主,Ⅱ、Ⅲ类户为辅的账户体系。
Ⅰ类户是全功能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个人的工资收入、大额转账、银证转账,以及缴纳和支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业务应当通过I类户办理。Ⅱ类户需与Ⅰ类户绑定使用,资金来源于Ⅰ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银行投资理财产品、消费缴费等。Ⅲ类户主要用于网络支付、线下手机支付等小额支付,可以办理消费缴费。
Ⅰ类银行账户与Ⅱ、Ⅲ类银行账户的关系就像是“钱箱”与“钱包”的关系。个人大额资金可以存储在Ⅰ类户中并通过Ⅰ类户办理业务,而个人日常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以及其他小额、高频支付,则尽量通过Ⅱ、Ⅲ类户办理。
同时,鉴于个人在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方便个人异地生产生活需要,《通知》要求银行对本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以降低个人支付成本。
上述制度设计,涉及对以前相关制度的调整和完善,为此,人民银行近期将下发通知,对《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规定的Ⅱ、Ⅲ类户的功能进行进一步明确和改进。
五、个人已经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如何进行分类管理?
为减少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此次《通知》主要对增量账户进行规范,即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已经开立Ⅰ类户的,不再新开Ⅰ类户,只能开立Ⅱ、Ⅲ类户。个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Ⅰ类户不受此次规定影响,仍然保持正常使用。
公安机关在侦办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不法分子通常以一个身份证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几十个甚至上百个账户进行作案,大大超出了个人对账户数量的正常需求。同时,银行也反映目前银行系统中存在大量长期闲置不用的账户。针对这些问题,《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对2016年12月1日前同一个人开立多个Ⅰ类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核实个人开立多个账户的合理性。个人开户数量较多的,银行应该要求个人作出相应说明。个人无法说明合理性的,银行应当引导个人归并冗余的账户,或者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帮助个人合理存放资金,保护资金安全。
上述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广大银行客户的主动配合。我们希望大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一些闲置不用或用得较少的账户销户,将一些主要用于网络支付或小额高频支付的账户降级为Ⅱ类或Ⅲ类户。这样既可以实现个人资金的集中管理,又可以通过Ⅱ、Ⅲ类户来防范网络支付风险,更好地保护自身的资金安全。当然,如果个人希望按现有方式继续使用已开立的各个Ⅰ类户,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不受影响,但如果数量较多的,应根据银行要求说明情况。
六、买卖账户、假冒开户有什么后果?
账户实名制是一项基础性金融制度安排,是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多年来从制度保障、系统建设、专项治理和部门协作等多个方面不断强化账户实名制。经过多年努力,我国账户实名制工作取得重要进展,账户实名制体系基本建立,账户实名率逐年提升,有效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经济金融正常秩序。尤其是随着2007年6月人民银行与公安部共同建设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建成运行,以及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其鉴别机具的推广,不法分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开户的情况得到了有效遏制。
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在账户管理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这些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惩戒机制不完善,尤其是对单位和个人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这已经成为了当前账户实名制落实工作中的难点。单位和个人不良账户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违规成本低,一些个人在利益驱使下大量开立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并向不法分子出售获利,不法分子也大量收购他人账户、冒名开户、虚构代理关系开户等用于实施诈骗。
为提升不法分子和相关单位、个人的违规成本,《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人民银行还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该项措施将限制违规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限制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便利性,影响其征信记录,违规成本大幅增加,将对不法分子和违规单位、个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七、《通知》为什么要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
根据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不法分子通常利用个人出售或遗失的居民身份证开立大量账户,用于实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通过分散资金、迅速转移等手法打乱资金交易路径,阻碍公安机关追查。除涉案账户外,不法分子通常还掌握大量同一开户人名下的多个账户,一旦涉案账户被冻结,还可以继续使用其他账户实施诈骗,这对于社会公众以及开户人本人都存在较大的威胁,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能够及时阻断不法分子继续转移资金。另一方面,这项措施对个人也是一种保护,提醒其身份已经被不法分子冒用于违法犯罪,有必要及时与银行主动确认、停止相关账户的使用,避免违法犯罪活动侵犯其权益或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为此,《通知》规定,对于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的其他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开户人未在3日内到银行柜面或者向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的,银行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暂停业务,重新核实身份后,账户使用恢复正常。
为减少对因身份证件遗失而被不法分子冒名开户的个人的影响,《通知》保留了个人通过银行柜面办理业务的渠道,且个人向银行和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后即可恢复账户使用。同时,《通知》规定如个人确认被冒名开户的,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后即可销户。
此外,据公安机关反映,不法分子在大量收购账户、假冒开户后,一些账户不会马上启用,而正常情况下,个人开户后一般会立即启用,长期不用账户应作为异常情况引起高度关注。因此,《通知》规定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所有业务,待单位和个人重新向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业务。
八、《通知》为什么要明确银行和支付机构可以拒绝可疑开户?
根据公安机关和银行反映的情况,在不法分子假冒他人或虚构代理关系开户时,有一定的特征和规律,银行工作人员如严格把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识别并堵截。现行制度由于没有明确银行可以拒绝为个人开户,对于一些可疑情形,银行和支付机构为降低投诉率往往就办理了开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等现行法规制度,《通知》明确了银行和支付机构在规定的异常情况下可以拒绝开户,主要包括单位和个人身份存在疑义时拒绝向银行出示辅助证件、组织他人开户、有明显理由怀疑开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通知》严格限定了可以拒绝开户的情形,以防止银行和支付机构随意拒绝开户,侵害消费者权益。
九、《通知》为什么规定被工商部门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单位,以及经核实地址不存在或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中明确建立的企业信息约束和信用惩戒机制。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印发)等,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是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主体,是市场风险的主要来源。
为发挥信用惩戒作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通知》规定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令〔2007〕第2号)明确指出,单位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因此,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应视作身份不明客户,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利也有义务拒绝为其开户。
十、《通知》为什么要强调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
目前,随着手机短信验证码、短信余额提醒和重要事项通知等功能的使用,手机已经成为银行和支付机构验证个人身份和保护个人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不法分子往往将同一个手机号码作为多个作案账户的预留银行联系电话号码,以便操控这些账户。通常而言,一个手机号码由一个人使用,应当对应同一个人的账户。为此,《通知》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建立账户预留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一个联系电话号码对应多个身份证件号码的情况进行排查。考虑到现实情况中,成年人为老人或孩子代理开户时,会预留自己的联系电话号码,《通知》特别规定,对于合理情形,由当事人说明情况后一个联系电话号码可以对应多个身份证件号码;无合理情形的,应当采取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暂停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的措施。
要强调的是,现实情况中,单位在批量为个人办理工资卡、社保卡、医保卡、公积金卡等时,可能统一预留了单位财务人员的联系电话号码。对于这种情况,银行应当根据《通知》的要求进行清理,变更为预留个人本人的联系电话号码。
十一、《通知》对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提出了更高的实名制审核要求是出于什么考虑?
根据公安机关反映,目前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账户有从个人账户向单位账户转移、从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移的趋势。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对个人支付账户实名提出了具体管理要求,对单位支付账户管理和使用规定不够完善。为此,《通知》针对单位支付账户进一步强化了客户身份核实措施,旨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不法分子开立匿名或假名单位账户从事洗钱、欺诈、套现、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通知》规定,支付机构为单位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既可以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面对面核实客户身份,也可以通过至少三个外部渠道远程交叉验证客户身份,在加强实名制管理的同时为支付机构提供了灵活的选择空间,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考虑到已经开立支付账户的存量单位客户较多,《通知》为支付机构加强单位客户实名制管理预留了充足的时间。下一步,人民银行还将继续引导支付机构不断强化支付账户实名制管理。
十二、《通知》为什么要提供转账时间选择?
为提高社会资金周转效率,让单位和个人享受高效、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目前银行和支付机构普遍提供转账实时到账服务,但实时到账也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分子和其他不法分子快速转移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既保证单位和个人正常资金转账需求,又最大限度地保障单位和个人资金安全,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层次支付服务需要,《通知》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转账服务时,应当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方式以供选择。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选择资金到账方式和时间,对于急需资金的,可以选择实时到账;对于不太紧急的资金需求,可以选择普通到账或者次日到账。
十三、《通知》为什么将个人ATM转账调整为资金在24小时后到账?
据公安机关反映,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近一半受害人是在不法分子的诱骗下,通过自助柜员机具(ATM,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自助设备,下同)向诈骗账户转账,而其中又有很大一部分受害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法分子引导在自助柜员机具的英文界面中进行转账操作。受害人大多在完成转账后的较短时间内会意识到上当受骗,但资金已经转出,并被不法分子立即转移。针对此种情况,为最大限度阻断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进行资金转账和赃款变现,《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这一措施是特定阶段、特殊情况下采取的针对性措施,有助于将资金阻截在被诈骗分子转移之前,但的确也会对一些个人正常业务产生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加大银行柜面工作量。对此,我们将充分考虑支付安全性与便捷性的平衡,要求银行和银行卡清算机构进一步积极研究提高自助柜员机转账安全性的技术措施,为下一步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创造条件。
《通知》还要求银行在自助柜员机具办理转账业务中增加汉语语音提示,通过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防诈骗提醒,在非汉语操作界面中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字段必须提供汉语提示。
十四、《通知》在哪些方面加强了非柜面转账管理?
与银行柜面渠道相比,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支付机构网站等非柜面渠道由于不能面对面接触操作人,难以确认账户的实际操作人是否是账户的持有人。据公安机关反映,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分子在诈骗得逞后,往往通过非柜面转账方式将大量赃款快速拆分、跨地跨境转移。银行和支付机构虽然按照反洗钱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异常的转账交易,但却缺乏相应措施对异常交易进行事前阻断。因此,《通知》要求银行加强非柜面转账管理,要求支付机构加强支付账户转账管理,采取了三项管理措施:一是兼顾安全和便利,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与客户事先约定支付限额和笔数。对非柜面渠道办理的非同名账户转账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与单位和个人就限额和笔数进行事先约定,超过限额和笔数的,银行账户转账应当到银行柜台办理,支付账户则不得办理。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规模、交易特点,个人可以根据自身交易习惯,与银行和支付机构约定限额和笔数。二是强化安全验证方式。除向本人同行银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三是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日累计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和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以提醒单位和个人识别潜在交易风险,审慎做出大额资金转账决定。
这三项管理措施在保障单位和个人正常转账需求和效率的同时,也有利于阻断不法分子利用非柜面转账大量转移资金,还能对账户信息泄露后不法分子通过非柜面转账窃取资金起到防范作用,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单位和个人资金安全。
十五、《通知》针对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等业务提出了哪些管理措施?
在开展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等业务过程中,一些银行和支付机构存在商户资质审核不严、受理终端或网络支付接口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为规范相关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范,《通知》对银行、支付机构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等相关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相关监管制度规定,切实履行商户资质审核、风险管理、受理终端和网络支付接口管理等责任,确保商户为依法设立且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严防虚假商户申领受理终端或开通网络支付接口、违规移机使用受理终端、违规布放移动受理终端等问题。
二是鉴于银行卡受理终端属于金融服务专用设备,其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防护等级直接关系到客户信息安全、资金安全和支付服务市场秩序,网上随意买卖银行卡受理终端可能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被非法改装过的终端流入市场,继而引发信息泄露、资金被盗等风险。因此,《通知》禁止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三是银行和支付机构要确保布放在商户的受理终端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技术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核对全部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对于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受理终端一律停止业务功能,防止受理终端流入不法分子手中用于从事非法活动。
十六、《通知》采取哪些措施强化可疑交易监测?
为有效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通知》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加强对账户及其交易的监测,将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资金快进快出等多种可疑特征的交易列为可疑交易。
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与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银行应当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账户所有业务,并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十七、无证机构支付业务主要存在哪些危害?
2010年,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建立支付机构业务许可和监管制度,为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但是,仍有许多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支付业务。与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关于资金安全、业务合规、信息安全、反洗钱责任等各方面的要求相比,无证机构开展支付业务,不受相关监管规定的约束,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一是拓展业务没有门槛,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黄赌毒、洗钱等违法违规商户和客户提供支付服务。二是消费者资金安全缺乏必要保障。现实中已多次发生无证机构挪用商户结算资金“跑路”的风险事件。三是在技术设施、终端机具、客户信息管理等方面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账户信息侧录以及伪卡盗刷等风险事件。四是无底线竞争,严重扰乱支付服务市场秩序。
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印发),人民银行会同13部委制定并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发〔2016〕112号印发)。人民银行将会同各地方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整治措施包括关闭无证机构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通道,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公示、风险警示,对违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对无证机构依法查处等。
十八、《通知》建立了怎样的黑名单制度?
为加大对单位和个人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通知》建立了黑名单管理机制,将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犯活动转移赃款提供便利的银行卡特约商户及相关个人、因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被银行和支付机构终止服务的银行卡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列入黑名单管理。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黑名单中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开户或者拓展为特约商户,黑名单信息也将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在此也提醒广大公众,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不要贪图小利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出售给他人。一方面这种行为给不法分子实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个人也可能会因此承担违法犯罪的连带法律责任,并被列入黑名单管理,对自己的经济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社会公众需要配合做好哪些工作?
《通知》规定的管理措施将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但不可避免也会对社会公众已有的一些支付习惯产生影响,需要广大公众理解和配合。
希望广大公众为保障自身资金安全和加强资金管理,能够主动清理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撤销已经不用或极少使用的账户,按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求积极配合确认开立多个账户的合理性,并根据需要配合开展身份核实。对于因身份被不法分子冒用开户的,相关个人获知情况后应当及时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单位和个人还应当根据自己的支出、消费实际需要,与银行和支付机构约定非柜面渠道转账的限额和笔数,并根据资金到账的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以及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柜员机等资金划转渠道。
此外,有两点需要特别提醒社会公众注意:一是在《通知》实施过程中,银行和支付机构向个人重新核实身份,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个人提供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也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个人进行转账等涉及账户资金的操作,个人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银行柜面或者按照银行和支付机构规定流程核实身份即可。二是由于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发起的转账业务,在受理后24小时之内可撤销,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转账撤销实施新的诈骗,请大家收款时务必审慎确认,防止不法分子借机实施诈骗。(完)
二、常见欺诈案例
1.“血拼”勿忘理性,网购安全第一
“双11”即将到来,不少抱有“血拼到底”信念的网购达人正在“摩拳擦掌”或“挑灯夜战”。不法分子们当然也不会放过这样一个好机会,他们也在绞尽脑汁,不断翻新诈骗手段,想方设法捞一笔,过一个“爽十一”。因此,华夏银行慎重提醒您:“双11血拼”勿忘理性,网购安全第一,以下九条安全网购须知要谨记。
一、选择正规的、知名度和信誉度高的购物网站“血拼”,最好关注他人对该网站或店铺的评价。切勿被一些 “超值低价”的宣传所迷惑。也不要从搜索引擎、他人发来的链接直接打开网站,防止木马病毒或钓鱼网站窃取您的信息,继而盗取您的资金。
二、通过官方网站下载软件。如果图省事,随意在陌生网站或不规范的安卓市场下载,会增加安装假冒APP或软件,甚至木马病毒的风险几率。
三、通过可信、正规渠道扫描二维码。如果随意在非官方、非正规渠道随意扫描,扫完后很可能您的手机就“中招”了,在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手机会自动安装木马病毒,并且在后台终端运行,盗取您的相关信息和银行账户资金。
四、不轻信不明短信或来电,不要贪图小便宜,不点击所谓“卖家”发来的网购链接以及虚假红包链接。任何假借“卖家”、网站“客服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名义提出的退货、退款、充值、发红包、转账、分期、低价折扣付款等要求,背后往往都是陷阱。
五、保护好个人隐私信息,包括:银行卡号、支付密码、身份证号码、手机短信验证码、U盾密码等。银行人员、正规网购网站客服人员不会索要您的个人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不要对任何人都透露此类信息,也不要在不明网站、手机APP上输入此类信息。
六、保管好你的手机和验证码。银行卡关联的手机号码是保证支付安全的重要防线,因此手机号必须是您本人且受您控制的。不要相信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要求您将手机号码签约为他的手机号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给别人提供你手机收到的验证码。
七、仔细核对付款转账的项目。付款时,尽量选用银行的网银支付。如果选用第三方支付的快捷支付等非网银支付时,要看清支付界面是否安全(如浏览器地址栏有https,右侧有“锁”形小图标等),收款方和付款金额是否正确,不要贪图小利与不法分子伪装的“卖家”交流,不点开“卖家”发送的付款链接进行支付,防止骗子骗取资金。
八、不做“蹭网族”。公共场所的一些免费WiFi可能包含有木马病毒,这些木马病毒会盗取您的个人信息,最终使您蒙受资金损失。
九、选择一款口碑好、信誉高的杀毒软件或安全软件,给电脑、手机“全面净身”。先对设备进行全方位查杀后再开始购物。尽量不使用公用电脑进行登录、购物、支付等操作。
2. 不法分子通过“伪基站”冒充银行客服诈骗
不法分子通过多种途径获知客户进行淘宝交易,冒充淘宝客服与客户联系,诱骗客户说该笔订单错误,已做分期,需要将该“分期”取消。然后通过“伪基站”等技术手段,模拟成银行客服电话号码,拨通客户电话,冒充银行客服人员,要求客户将银行卡信息告知不法分子后,通过第三方快捷支付盗取客户资金。
3. 短信验证码相当于密码 索要行为要警惕
随着网络理财的不断发展,各式各样的理财诈骗花样百出。3月15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今年消费者权益日实施,重点在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从中国银联了解到,借助“ 3•15”的契机,银联发布安全用卡指南,联合产业各方加强移动支付风险防范,呼吁产业各方在推动支付创新的同时,共同加强支付风险防范及协作,帮助消费者增强支付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在预防银行卡账户信息泄露的问题上,银联称,退款本身并不需要提供银行卡账户信息。遇到陌生来电或短信自称客服人员,告诉您购买的物品或车票需要退款,并以此为由向您索要银行卡账户信息,这时需要当心了。
如果有人通过微信、Q Q发给您所谓“安全中心”、“认证中心”的网址链接,或者以网站升级、安全 认证等名义让你在网站上填写银行卡账户信息,银联提醒要“识破骗子的花招,不要提供任何银行卡账户 信息”。同时,有些钓鱼网站与时俱进,打着“中国好声音、雾霾天退机票,甚至银行系统升级”的幌子来行骗。
银联方面还表示,任何索要短信验证码的行为都是诈骗。网上交易时,短信验证码相当于“一次性密码”,对于任何索要验证码的行为,都要警惕。
4. 警惕骗子“钓鱼”
“你的电子银行密码器过期了,需要更新。”昨天,毕节市民刘先生的手机收到一条短信,提示他登录对方提供的网站进行升级。刘先生进入网站后发现,需要输入银行账号密码。刘先生担心上当受骗,于是求助早报。经过记者证实,发现这是一家钓鱼网站实施的骗术。
今年28岁的刘先生在毕节七星关区城区做生意。10月31日下午,他收到一条署名“中为银行”的短信 ,内容是:“尊敬的用户,您的工银电子密码器将于次日失效,请即时登录我行维护网站进行更新。【工商银行】”。信息后面还链接了一个“wap.95588bg.com”的网址。
由于平时有网购习惯,加上自己的也用银行卡开通了网银,而工商银行的客服电话正是95588,看到这里刘先生相信了这条信息的真实性。
随后,他打开网址,按照提示一步一步操作。就在对方要求在网站内输入银行账号及密码、密码器密码时,刘先生多了个心眼,向早报求证。根据刘先生提供的信息,记者发现对方提供的网址与工行网址不同,为了解实情,记者拨打95588工行客服,工作人员告知该短信并非工行发出。
工商银行客服人员介绍,网址里面设置这几个数字,是想误导客户。如果按照提示登录网银,就会造成银行卡号和密码泄露,进而造成损失。
工行工作人员提醒,如果市民收到此类短信,切不可随意登录网站,应及时联系银行工作人员。
5. 二维码骗局频发 “见码就扫”易破财
据资料显示,二维码是用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是所有信息数据的一把钥匙。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可实现的应用十分广泛,如:产品防伪、溯源、广告推送 、网站链接、数据下载、商品交易、电子凭证、信息传递共享等等。事实上二维码的发明在最初为消费者 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消费者通过手机轻轻一扫就可以获得不少商品的信息。
但是,近日有不少网友反映:手机在扫完二维码之后出现了很多意想不到的“状况”。邹先生是一名淘宝卖家,专门经营门窗制作和安装。不久前,一位陌生买家主动与邹先生联系,却不提想买什么商品, 而是在聊天消息里发来一个二维码,说“用手机微信扫一下就可以看到想买的门窗详细资料”。据邹先生向360网购先赔中心反馈,他在安装二维码中的软件后,对方以“方便联系”为由索要了他的手机号码, 然后借口去吃饭而离开。邹先生本来也没在意,但一个小时后,他忽然发现自己的旺旺账号登不上了,原来是密码已经被人修改,之后再查看支付宝账户,发现不光余额中的3000元被盗,与支付宝绑定的建行卡也被消费了2000元,而他的账户也已被关联到了一个陌生手机号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上。
不光是卖家被二维码坑害,买家也会被二维码所迷惑。网友张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在网购中看好一款衣服,店主声称扫描了二维码可以获取更多信息。于是她扫描了二维码并按照指示安装了软件,结果等待她的不是更详细的信息而是手机的死机,这时张女士再找店家,店家已经下线了。张女士正是在骗子的指导下扫描了他们事先制作好带有木马病毒的二维码,致使手机瘫痪。
尽管二维码在市场上越来越普遍,但是许多消费者仍没有真正的认识到什么是二维码。张女士在后来也表示:“我在之前不懂什么是二维码,也没有想到扫一下结果会如此严重。”消费者的“不了解”便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软件专业人士提醒消费者:“二维码其实就是一串网址,生成发布都很简单。二维码的制作也是“零门槛”的,只要下载一个二维码生成软件,放入相关的链接,就可以生成一张二维码图片。因此,一些人将带有病毒程序的网址放进二维码里,如果消费者不小心刷了,就有可能中毒。”因此专家提醒众多消费者,在扫描二维码之前一定要清楚它的来源,不要见到二维码就扫描,那样很容易掉进不法分子的圈套。 一般来说,正规的报纸、杂志以及知名商场的海报上提供的二维码是安全的,但是在网站上发布的不知来 源的二维码需要引起警惕。
360安全专家表示,二维码不能“见码就扫”,尤其要警惕陌生人发来的二维码,例如带有软件下载、 账号登录网页的二维码,应立即关闭页面。如果手机曾经扫描过可疑二维码,应使用360手机卫士等专业安全软件进行查杀,以免遭遇短信泄露甚至财产损失。
有手机玩家则建议,如果自己是一个“扫码控”,应该选用专业的加入了监测功能的扫码工具,扫到可疑网址时会有安全提醒。通过二维码来安装的软件,安装好以后,最好先用杀毒软件扫描一遍再打开。 当然,消费者们还可以选择具有识别功能的扫码器进行实时监控,这类手机安全软件都已经加入了一个检测功能,扫到可疑网址时,会做出安全提醒。
消费者面对二维码要增强自身防范意识,如果手机和银行卡绑定,不要在银行卡内存储数额过大的资金,避免发生连锁反应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也不要受到不法分子的诱惑,例如:扫二维码有优惠政策的圈套。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二维码市场的管理和规范。二维码很多自身的情况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 管理增加了难度,例如:制作门槛低、无法统一设限等。因此政府更应该快速的与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制作出有效的管理方案以防止扫描二维码诈骗案再次发生。
6.银行卡资金被蚂蚁搬家 小心“快捷支付”被盗刷
近日,部分使用支付宝“快捷功能”的客户遭遇网络盗刷,与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被“蚂蚁搬家”。
据了解,客户在开通“快捷支付”功能时,只需提供开户银行、用户姓名、证件号码、银行卡卡号及 绑定手机接收到的验证码短信等信息,就能完成绑定,不需要提供银行卡密码。使用该功能交易时,在一定限额范围内,只需提供支付宝账号支付密码,不需要验证任何信息,即可划走其绑定的银行卡里的钱, 完成交易。
警方提醒,不宜将工资卡等账户与快捷支付功能关联,最好每次交易完成后及时关闭该功能,避免银行卡里的钱被人转走。当银行卡被陌生支付宝账户绑定,市民应先冻结银行卡。卡主更换或者注销已绑定过手机金融服务业务的号码时,原有绑定并不会因更换或注销而消除,应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及时申请解除绑定服务,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造成财产损失。
据支付宝客服中心介绍,如果顾客发现账号异常,支付宝公司会暂时冻结支付宝账户。今年4月,支付宝向所有快捷支付用户赠送一份资金保障险,用户今后使用快捷支付付款时如果发生被盗,平安产险将给 予72小时内100%赔付,而投保费由支付宝承担。
7. 公共无线网络被指陷阱多 个人信息或分享出去
现在智能手机非常流行,不少人出去吃饭、喝咖啡,进店的第一句话会习惯地问:这里有无线网络吗 ?目的就是为了方便上网。
随着无线网络的成熟,使用WiFi的人越来越多,咖啡厅、餐馆、机场等各种公开场所都有免费的WiFi 提供。但是在免费无线网络的公共场所分享好吃的、好玩的、好看的同时,也可能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分 享"出去。
专家表示,任何人只要一台电脑、一套无线网络和一个名为Wireshark的网络分析软件,就能轻松搭建出一个不设密码的无线网络,用以窃取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和密码。不少网友因使用公共无线网络出现过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更有黑客宣称15分钟便可以盗取咖啡客银行账号和密码。
优视技术总裁梁捷称,"在公共WiFi环境下通过HTTP协议访问网站,存在被盗取信息的潜在风险。"无论是在户外接入公共网络,还是在家里、办公室使用未加密无线网络网络,都不安全。
在机场、肯德基等有免费WiFi的场合中,用户习惯都会优先选择连接WiFi,某些不法分子会钻空子, 利用用户不想找麻烦的心理,自建WiFi热点,名称与正确WiFi名称很相似,如KFC1等,且不设密码,用户可以轻松接入。黑客通过自建的网络渠道,记录下人们在网上进行的所有操作信息,用户完全没有隐私可言。
如果被骗来的手机用户使用UC浏览器上网,那么该用户在登录gmail等站点时,用户名和密码就可以被黑客利用相关软件截取。有黑客宣称,"熟练之后,全部过程不用15分钟就OK了。"
目前,几乎任何人都可以设置热点。攻击计算机最简单的方法之一,就是假装成一个热点,等待别人来链接。因此,《中国质量万里行》提醒消费者,在公共网络可刷微博、玩微信、打游戏,但尽量不要在公共场所的无线网络下进行网银支付、手机炒股等操作,防止不法分子盗取信息。如果一定要使用,那就 选择运营商的网络。在手机和计算机上操作网银时,尽量使用银行官网提供的客户端,而非网页版,这样可以降低登录钓鱼网站的风险。此外,部分手机的网络设置中,有WiFi自动连接的功能,只要有免费的 WiFi就能自动连接,用户最好把WiFi连接设置为手动,只有自己想用的时候才打开。
8. 无卡预约取款新型网络诈骗
【简介】 近期北京已经发生多起利用银行无卡预约取款业务实施诈骗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先制作与真实网站高度相似的虚假银行网站,然后利用伪基站冒充银行客服电话在北京人群密集地区向不特定人群发送“银行积分换礼”、“手机银行升级”等诈骗短信,短信中附有虚假银行网站的链接,诱导银行用户登录假冒网站输入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尽管银行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会要求客户提供用户手机短信验证码,但不法分子先同样在假冒的银行网站上设置一个短信验证栏,当银行卡用户登录假网站进行操作时,嫌疑人也同步在正规银行网站上申请无卡取款业务,那么该用户就会像平时一样收到银行发送的手机短信验证码。很多用户并不会仔细核对短信中标明的验证业务的类别,而是直接将验证码输入到假冒网站上,并被犯罪嫌疑人获取。
【案例分析】我行目前只能通过微信银行和移动银行这两个渠道办理无卡取款业务,大大减小了发生无卡取款诈骗的风险。客户预约时要输入我行发送的短信验证码并自己设置6位数字的预约码(有效期15分钟),取款时要在ATM上输入该预约码和卡取款密码才能操作成功。这些措施都加强了对无卡取款操作的风险控制。
9.新型电信诈骗 --“资金无故消失”
【简介】一周前,市民王先生接到一自称银行员工的电话,报出他的名字和卡里的2万元余额,称系统升级,需要他按要求操作一下。他立即意识到这是诈骗电话,直接挂断。然而,没过多久,他就收到一条工商银行95588发来的短信:“您尾号XXXX卡,于X日20:00网上银行支出19999.00元,余额1元。”王先生顿时傻眼了,立即向警方求助。民警告诉王先生,可以肯定的是账号和密码已经泄露,需要及时更改密码。但是没有U盾,骗子如何将网银里的钱直接转走呢?在银行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民警终于找回了这笔钱,它被人转移到了同一账户内的“贵金属保证金账号”里。不法分子掌握到被害人账户密码,但缺少U盾,于是先将账户里的钱隐藏起来,例如将钱转入股票保证金账号、贵金属保证金账号等。然后通过改号软件,将电话号码改为银行的客服电话号码。这个时候利用被害人比较紧张,警惕性较差的情况,再拨通电话进行遥控指挥,让被害人把钱转移到骗子的“安全账户”里。
【案例分析】客户通过我行网上银行进行交易,其对应的账务变动短信通知都会显示具体的摘要。比如购买理财会显示“网上银行理财申购”、购买黄金显示“网上银行黄金资金转出”、购买基金显示“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这样能给客户一定的提醒。但是不排除受害人收到短信情绪紧张,没有认真核实短信摘要这一情况。
10. 黑客网上盗刷银行卡
【简介】2013年7月,多家商业银行连续发生银行卡被网上盗刷案件,涉案客户近千名,涉及全国多个省市,引起广泛社会影响。公安部经侦局对此高度重视,部署广东等地公安机关全力侦办。经深入排查,一个以叶某为首的特大黑客网络攻击盗刷银行卡犯罪团伙浮出水面,该犯罪网络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叶某自编多个黑客软件,先从各大网站窃取用户电子邮箱和登陆密码,并自动筛选密码为6位数字的邮箱(银行登录密码和取款密码一般为6位数字);又用黑客技术攻击某招聘网站,窃取与前述邮箱所对应的用户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信息;再在各商业银行网银或手机银行登陆界面,用前述信息进行批量碰撞登陆,登陆成功的即自动提取帐号、余额等信息,从而完成了对银行卡信息“四大件”(帐号、身份证号、手机号、登录密码)的收集二是网上中介人员层层转卖叶某窃取的大量银行卡信息;三是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寻找银行网上支付、第三方快捷支付等支付漏洞,行内称“通道”,用叶某窃取的银行卡信息在网上大肆盗刷或转账牟利。2014年5月,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组织抓捕行动,抓获叶某、谭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缴获用于作案的电脑11台、POS机13台及大批涉案物品。在主犯叶某的电脑中查获16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和银行卡账号,其中“四大件”齐全可以直接网上盗刷的银行卡信息19万条,涉案金额14.98亿余元。另外查获8个使用“易语言”编写的批处理软件和手机木马黑客软件。
【案例分析】该系列案件犯罪手法新颖,所有作案过程均在互联网上完成,对金融秩序、银行卡安全造成较大危害。公安机关提示广大群众:生活中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网银密码或手机银行密码等重要信息,应与电子邮箱密码等常用信息区别设置,防止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11.“哈特支付”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近期,XX银行多地网点出现集体开卡用于“哈特支付”的事件。这一事件涉嫌以传销方式办理银行卡,存在非法买卖银行卡,利用银行卡开展电信诈骗、洗钱等风险。事件基本情况如下:
一、以国家机关名义开展虚假宣传。
“哈特支付”项目号称是“中国人民银行,XX银行,中国科学院在中国国务院,中国顶级科技企业国脉哈特金融服务中心联合统一布控下,面向全球推出国脉哈特支付系统”。
二、参与项目必须办理交通银行借记卡。
“哈特支付”要求,参与者必须持有XX银行借记卡,导致大量群众非正常办卡。一是申请人多为郊县村镇居民,持本人身份证件和手机号申领借记卡并开通网银业务,其中部分客户设置同一个交易密码;二是开户意愿强烈,经银行工作人员风险提示和劝阻,仍有部分客户次日再到营业网点要求办卡;三是开卡系有组织行为,银行工作人员通过调取外景监控录像,发现有专门车辆多次往返接送办卡人员,疑似有专人现场组织受蒙骗群众办卡。
三、主要采取“逐层代理”的推广方式。
“哈特支付”主要采取收取加盟费、履约金等,以及赠送现金、提供贷款、给予巨额消费奖励等方式诱骗群众参与,并采取“逐层代理”方式进行推广。
四、收集参与者个人信息与银行卡信息。
“哈特支付”通过以下方式收集参与者信息:一是在互联网注册页面要求客户填写手机、身份证号等真实信息;二是在微信群要求客户更改为真实姓名、真实头像;三是要求客户自行办理银行卡,并向“哈特支付”提供银行卡有关信息。参与者提供上述信息后,存在被不法分子冒用身份信息、盗取银行卡资金的风险隐患。
五、其他方式。
经了解,非正常开户情况已不局限于所谓“哈特支付”业务,市场还出现以“民族资产解冻”、“交通部发放补贴”、“新时代国珍”、“发放支边补贴”、“退伍军人补贴”名义蒙骗群众办理银行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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