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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

业务章程

华夏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维护客户和银行权益,更好地为企业和个人(以下称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网上银行业务是指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 华夏银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网上银行客户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网上银行客户分为对公和个人两类,对公客户为签约客户,个人客户分为签约客户和普通客户两类。华夏银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签约方式和签约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
  第五条 华夏银行网上银行签约客户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华夏银行开立账户;
  (二)愿意遵守华夏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
  (三)与华夏银行就网上银行业务签定有关协议;
  第六条 对公客户需到开户银行签定网上银行业务有关协议,个人客户可到开户银行或在网上直接签订有关协议。客户应保证所提供或填写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 华夏银行为客户的交易数据和客户资料保密,保证不将上述资料提供给无关第三方。
  第八条 开户银行负责受理、审核客户提交的客户资料并与客户签定网上银行业务有关协议。开户银行有权拒绝与违反本章程、曾经发生恶意透支、违反《支付结算办法》或其他金融法规的客户签订网上银行业务协议。
  第九条 华夏银行以客户的银行卡号、存折账号、签约客户号、客户数字证书证书及相应密码等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并以客户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作为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第十条 客户与开户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有关协议后,成为华夏银行网上银行签约客户。开户银行负责向签约客户发放客户号、必需的数字证书及存放介质,或其他身份识别和加密设备,数字证书及存放介质,或其他身份识别和加密设备的购置费用由客户承担。
  第十一条 凡使用客户号、操作员代码、密码、数字证书、客户身份识别和加密设备等方式进行的网上银行业务操作,华夏银行均视为签约客户本人所为。签约客户对该操作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华夏银行有义务按签约客户的电子指令办理查询、转账等银行业务,华夏银行以签约客户发出的电子指令作为办理转账付款的合法有效依据。
  第十三条 华夏银行根据签约客户电子指令生成的纸质凭证,在加盖华夏银行有关印章后,成为合法、有效的会计档案资料,该凭证不需加盖客户印鉴。华夏银行保证该纸质凭证与签约客户电子指令的相关要素严格一致。
  第十四条 华夏银行凭客户电子指令打印的纸质凭证与唯一对应的电子指令合并作为解决日后争议或纠纷的依据。
  第十五条 签约客户应妥善保管密码、数字证书及存放介质、身份识别和加密设备等身份识别信息和设备。签约客户不得将密码、数字证书及存放介质、客户身份识别和加密设备等泄漏、提供给除华夏银行以外的第三方,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或损失由该签约客户承担。
  第十六条 签约客户遗忘密码应到华夏银行办理有关手续。签约客户损坏、丢失身份识别或加密设备应及时到华夏银行办理恢复业务,恢复前的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客户证书使用具有有效期,有效期满后证书不能自动更新的,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到华夏银行办理展期。
  第十八条 签约客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应按照华夏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办理要求进行,错误操作或操作不当引起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第十九条 客户办理签约信息变更以及电子银行注销等,须填写客户辅助服务申请表,提供有关资料,到华夏银行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签约客户办理华夏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交纳邮电费、手续费等。收费标准如有变更,华夏银行将通过网站及支行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章程的签约客户,华夏银行有权取消其部分或全部网上银行业务功能的使用资格。
  第二十二条 华夏银行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在适当的时间调整网上银行业务的种类或功能。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网上银行业务功能丧失、延迟和数据损坏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等,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华夏银行不介入签约客户与第三方的商业纠纷,但可就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提供事实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2006年12月8日起实施,原章程同时废止。

注: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部分业务以当地网点的公告与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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