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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章程

华夏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手机银行服务业务的管理与操作,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客户和银行的利益,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华夏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手机银行业务是指华夏银行通过无线网络,利用手机以及各类基于手机操作系统的移动终端为客户提供的金融类业务及增值服务。
  第三条 华夏银行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手机银行客户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华夏银行手机银行的客户需具备如下条件:
  1、已在华夏银行开立银行卡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的自然人;
  2、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章程;
  3、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华夏银行签订《华夏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第五条 客户应仔细阅读本章程、《华夏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的条款,充分了解手机银行业务的各项规定、各类交易与操作等风险。客户应保证有资格接受手机银行业务服务,不存在法律法规方面的限制。
  第六条 客户可通过华夏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我行授权的第三方合作机构等渠道申请手机银行服务。客户申请时需按照华夏银行要求提供注册相关信息,并应保证所提供或填写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如信息发生变更,客户应通过华夏银行的服务渠道及时进行修改,否则因客户信息虚假、缺失、未及时更新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客户承担。
  第七条 华夏银行有义务为客户的交易数据和客户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部门另有要求或与客户另有约定外,不得将上述资料随意提供给第三方。
  第八条 华夏银行有权拒绝办理违反本章程、发生过恶意透支、个人资信欠佳,违反《支付结算办法》、存在任何不良记录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客户所递交的签约申请。
  第九条 华夏银行以客户的手机号码、相应密码或手机银行硬件安全介质等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并以客户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作为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第十条 凡使用客户手机号码、密码或手机银行硬件安全介质等方式进行的手机银行业务操作,华夏银行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客户对该操作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华夏银行以客户发出的业务指令作为办理手机银行交易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据,华夏银行无义务另行审查此次手机银行业务的实际使用人或其资格及能力状况。该业务指令将作为解决日后争议和纠纷的有效、合法依据。
  第十二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手机、密码、手机银行硬件安全介质等身份识别信息,不得将密码、硬件安全介质泄漏,或提供给除华夏银行以外的第三方,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或损失由客户承担。
  客户遗忘密码应到华夏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客户损坏、丢失硬件安全介质,应及时到华夏银行办理相关废止业务,废止前的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华夏银行不承担因客户资料被窃取、泄露、遗失等情况带来的风险或损失。
  第十三条 客户的签约手机号码是手机银行使用的重要凭证,客户长期不使用手机银行或变更手机号码,应主动到华夏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手机银行的注销或变更手续。手机银行服务自银行收到客户终止申请并核准认可时起终止。服务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已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上述手续办妥生效前的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客户办理华夏银行手机银行业务,按《支付结算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交纳邮电费、手续费、工本费等。收费标准如有变更,华夏银行将通过网站及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使用手机银行时产生的移动通讯费由客户承担。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章程的签约客户,华夏银行有权暂停或取消其部分或全部手机银行业务功能。
  第十六条 客户应按照华夏银行手机银行的操作提示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对违反提示进行操作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华夏银行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在适当的时间调整手机银行业务的种类或功能。
  第十八条 华夏银行仅按客户有效指令提供手机银行交易服务,概不介入签约客户与第三方或其关联公司间发生的任何纠纷。
  第十九条 因各类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手机银行业务功能丧失、延迟和数据损坏造成的客户经济损失等,华夏银行不承担责任。上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军事行为、法律或行政指示以及政府批准的变更、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暴乱、叛乱、火灾水灾、地震、核事故、爆炸、流行病、影响设施的断电、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等;同时基于网络特征,不可抗力还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服务、移动网络、通讯业务、电力供应的停止或中断、金融欺诈、电脑病毒感染、黑客侵入等相类情况下的任何电脑硬件或软件故障。
  第二十条 客户与华夏银行因手机银行业务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争议发生时应向华夏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1年7月25日起实施。

注: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部分业务以当地网点的公告与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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